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
1.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概述
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TCE),是新制度經(jīng)濟學當中惟一在實證檢驗方面成功的領域。
威廉姆森在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的發(fā)展過程中作出了杰出的貢獻,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是融法學、經(jīng)濟學和組織學為一體的、新穎的邊緣學科。
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他們認為,市場運行及資源配置有效與否,關鍵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們認為交易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按照威廉姆森的觀點,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義為: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權利配置對于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是無關的。這就是說,只要交易界區(qū)是清晰的,資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據(jù)這種定義來解釋上述科斯所舉的案例,他們認為,糾紛解決的結果如何取決于火車主和農(nóng)場主的交易成本比較,如果火車主是一個人,而鐵路沿線的農(nóng)場主有很多個,那么農(nóng)場主之間達成協(xié)議的交易成本便會遠遠高于火車主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這樣糾紛就難以得到合理的解決,外在性無解。相反只有在農(nóng)場主個數(shù)減少,使得雙方的交易成本相當時,才可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克服外在性。在這里,產(chǎn)權界區(qū)的明確,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體制的完善與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為目標的。換言之,產(chǎn)權界區(qū)的明確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礎,也是減少交易摩擦的潤滑劑。基于這種認識,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轉(zhuǎn)向了企業(yè)組織理論。G.斯蒂格勒、張五常等產(chǎn)權理論研究者對科斯定理的解釋與威廉姆森一致,都屬于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的解釋。
2.什么是交易成本
新制度經(jīng)濟學的顯著特征是堅持交易是有成本的。這一特征使新制度經(jīng)濟學比其他經(jīng)濟學更為現(xiàn)實,因為人們在進行經(jīng)濟活動時,總是面臨著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這就使人們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論所設想的那樣在無交易成本的情況下進行決策。
經(jīng)濟學分支學科 | |||||||||||||||||||||||||||||||||||||||||||||||||||||||||||||||||||||||||||||||||||||||||||||||||||||||||||||||||||||||||||||||||||||||||||||||||||||||||||||||||||||||||||||||||
---|---|---|---|---|---|---|---|---|---|---|---|---|---|---|---|---|---|---|---|---|---|---|---|---|---|---|---|---|---|---|---|---|---|---|---|---|---|---|---|---|---|---|---|---|---|---|---|---|---|---|---|---|---|---|---|---|---|---|---|---|---|---|---|---|---|---|---|---|---|---|---|---|---|---|---|---|---|---|---|---|---|---|---|---|---|---|---|---|---|---|---|---|---|---|---|---|---|---|---|---|---|---|---|---|---|---|---|---|---|---|---|---|---|---|---|---|---|---|---|---|---|---|---|---|---|---|---|---|---|---|---|---|---|---|---|---|---|---|---|---|---|---|---|---|---|---|---|---|---|---|---|---|---|---|---|---|---|---|---|---|---|---|---|---|---|---|---|---|---|---|---|---|---|---|---|---|---|
| |||||||||||||||||||||||||||||||||||||||||||||||||||||||||||||||||||||||||||||||||||||||||||||||||||||||||||||||||||||||||||||||||||||||||||||||||||||||||||||||||||||||||||||||||
[編輯] |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jīng)濟學的核心概念,也是近十幾年來西方經(jīng)濟學中出現(xiàn)頻率最高的幾個概念之一。
3.交易成本的性質(zhì)和來源
交易成本是用來描述達成和履行合同協(xié)議的阻礙的術語。這一成本被認為是"經(jīng)濟系統(tǒng)運作的成本"(阿羅,1969:60),與討價還價、簽訂契約和監(jiān)督契約履行等等活動有關,這些活動都不是直接的生產(chǎn)性活動,而是在交易者之間協(xié)調(diào)活動的時候產(chǎn)生的行為。
交易成本的存在源于人類兩大天性(威廉姆森,1975,1985):
第一個方面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的是盡管個體期望以理性的方式行動,但是他們的知識、預見、技能和時間等都是有限的,這一切都阻礙了個體完全理性的行動(赫伯特·西蒙(Herbent Simon),1957,1961)。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個體不能瞬間解決復雜問題,也無法預知未來所有可能發(fā)生的事;對于他們所預見到的突發(fā)事件(contingency),他們也不能總是計劃周詳并有效的做出恰當?shù)姆磻?。此外,因為每個人都有這一局限性,所以不存在能夠為交易者提供上訴幫助的、準確而且廉價的解決協(xié)議糾紛的全知全能的第三方。
第二個方面,因為至少部分個體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威廉姆森,1975,1979),交易的潛在收益有可能無法實現(xiàn)。盡管合作提高了從交易中得到的價值,所有交易都蘊藏潛在的沖突:每一交易者都希望從交易中攫取盡可能大的利益份額。機會主義(Opportunism)指交易者背信棄義、合同欺詐、逃避責任、規(guī)避法律、鉆空子的意愿,或者其他各種為了盡可能榨取更大份額的交易產(chǎn)生的租金而利用交易對手弱點的意愿和行為。(當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不道德,但是有限理性決定了很難區(qū)分誠實可靠的和厚顏無恥的行為,這使得對機會主義行為保持警惕成為謹慎的做法。
機會主義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對聯(lián)合剩余最大化行為的偏離,這將導致現(xiàn)有合同條款下交易收益的事實上的再分配。(2)從一開始就指望榨取更有利的合同條款或者強迫重新談判以便合乎法律地修改以前商定的條款(克萊因,1992和馬斯騰,1988)。
第一種機會主義是一種對合同包含的價格信號的反應,經(jīng)濟學家通常稱之為道德風險。卸責、偷工減料、以某種不易發(fā)覺或不易訴訟的方式降低質(zhì)量或者在合同中事先沒有指定或者沒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做手腳等等,都是此類行為的例子。逃避責任的人的這種做法是一種對聯(lián)合剩余最大化的偏離,在此過程中,他們不是尋求改變現(xiàn)有合同上的明確無誤的條款,而是設法利用現(xiàn)有合同具體條款的漏洞以及執(zhí)行中的失誤。犯規(guī)者的理想境界是他的機會主義行為不被法庭和交易伙伴發(fā)現(xiàn)。
第二種機會主義包括各類敲竹杠(hold up)的行為,涉及旨在訂立新條款而不是依照現(xiàn)存協(xié)議行事的各種做法。第二類的機會主義行為不限于直接使交易者受益的行為,還包括為單方面行動提供更多資源的可能性,機會主義者的單方面行動會增加交易伙伴成本而有機會得到對方的讓步。在契約醞釀形成階段,機會主義行為的例子有殺價(haggling)和罷工(strkes)。在契約執(zhí)行過程中,機會主義者可能會采取種種行為,如因為微不足道的偏差而控訴對方,虛偽地聲稱自己不滿意,"合法的消極怠工"(working to rule),或者隱瞞相關信息以讓對方違規(guī)等等[5]。因為這些伎倆通常既會給被施加者帶來損失,也同樣會給施加者帶來損失,所以只會在以下場合應用才有利可圖,即這些行為能夠使現(xiàn)狀如此之差以至于交易伙伴認為在重新談判中讓步并不比堅持原有條款更加煩瑣。
機會主義行為的代價是高昂的,其原因有2個,一方面,敲交易對手的竹杠――加上對手反擊的努力――是直接消耗資源的,另一方面,交易者沒有達成協(xié)議或者沒有采取應有的行動,會使有利可圖的交易機會不能實現(xiàn)。問題是限制機會主義的努力,無論是事前精心設計更縝密的合同條款以保護自身利益,還是事后輔以更多的監(jiān)督和檢查,都不可避免的對有限理性提出了額外的苛求。結果,在選擇和設計組織安排的時候,交易者面臨"有限理性困境"和"機會主義威脅"兩者之間的持久沖突(威廉姆森,1985)。
4.交易成本的重要性
近年來,經(jīng)濟學家們認識到專業(yè)化和分工并不是免費的午餐。其中涉及到大量的交易成本。那么交易成本到底有多大呢?本節(jié)將對這一問題進行一些討論。
1.市場交易成本
消費者要購買一種產(chǎn)品或服務,首先要花時間和精力來獲得關于產(chǎn)品質(zhì)量的信息。因此,他必須尋求物有所值的供給。類似產(chǎn)品,甚至同類產(chǎn)品,其價格差別也常常非常大。即使消費者知道某些產(chǎn)品的價格差別極大,他們也常常不花時間和精力來尋找成本最低的供給。如果情況不是這樣,那么,我們就不會看到同類產(chǎn)品有不同的價格。因此,價格差別的實際存在就度量了消費者自己的交易活動成本。因為如果不存在搜尋成本,那么,價格差別不會存在。因此,理性的消費者必須在考慮搜尋成本的大小來決定是否進行搜尋活動,以得到盡可能低的價格。
對于昂貴物品的購買,如房產(chǎn),消費者會聘請顧問,如不動產(chǎn)經(jīng)紀人,律師和金融顧問等。他們提供“交易服務”。消費者向這些專家支付的費用出現(xiàn)在國民收入帳戶中,因此可以間接地推知其大小。
對市場的供給方來說,交易成本表現(xiàn)為推銷成本中扣除運輸成本的部分。推銷成本用生產(chǎn)成本與最終消費者支付的價格之差來衡量。德國1959年的數(shù)據(jù)表明,對于116種非食品類商品組來說,平均推銷成本是最終消費價格的49%。其中要扣除3。7%的平均運輸成本,7%的平均流轉(zhuǎn)稅,因此,供給方的市場交易成本達最終消費價格的38。3%。不過,這一數(shù)據(jù)還只是代表沒有加權的每一部分的平均數(shù)。這就說明交易成本的數(shù)量十分巨大。(中國的一個特例,食鹽每斤生產(chǎn)成本不到1角錢,但消費者購買時卻到了1元錢,交易成本占到90%)。
2.經(jīng)理交易成本
經(jīng)理交易成本可以用經(jīng)常成本(overhand)作為估計的基礎。經(jīng)常成本既包括生產(chǎn)成本(如折舊、維修、用水和保險成本等),也包括內(nèi)部交易成本。經(jīng)常成本占總成本或總附加值的比重自上世紀以來有相當大的增加。在美國,這種成本達到35%到60%。但我們還不知道交易成本在經(jīng)常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假如交易成本占其中的50%的話,那么,企業(yè)內(nèi)交易成本就達到18%到30%(包括企業(yè)的推銷成本)。因此,與生產(chǎn)有關的交易成本占到總成本的10%到20%。研究與開發(fā)成本雖然在不同企業(yè)和行業(yè)極為不同,但大致占到10%到15%,因此,與生產(chǎn)有關的經(jīng)理交易成本大致是總成本的20%到35%。此外,如果假定生產(chǎn)者每單位產(chǎn)品的利潤是銷售價格的20%(扣除了內(nèi)部市場交易成本以后),每單位產(chǎn)品的市場交易成本是最終消費價格的40%,那么,經(jīng)理交易成本和市場交易成本總共占到最終消費價格的50%到57%。
一些交易成本采取了“沉淀成本”或“專用性投資”的形式。這也是需要考慮的。
上面的論述只考慮了一個生產(chǎn)階段的交易成本。實際上,生產(chǎn)過程一般有幾個階段。如果假定,每增加一個生產(chǎn)階段,交易成本增加10%,那么,交易成本不低于最終消費價格的60%到67%。
在瓦利斯和諾斯(Wallis and North,1988)所作的一個研究中,他們估計美國經(jīng)濟整體的交易成本在1970年占到GNP的46。66% 到54。71%。他們的估計值還沒有考慮到政府增加到GNP中的價值是100%的交易成本!他們還估計了交易成本在經(jīng)濟發(fā)展中的變化情況,發(fā)現(xiàn)交易成本占 GNP的比重從1870年到1970年上升了1倍,即從占GNP的26。09%上升到54。71%。這個結果令人驚異。他們認為其中的原因在于交易成本的相對增加是獲得專業(yè)化與分工利益的必要部分:
First, the costs of specifying and enforcing contracts became more important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market and growing organization in the second half of nineteenth century. As the economy becomes more specialized and urbanized, more and more exchanges are carried out between individuals who have no long-standing relations, that is, impersonal exchange … Rational consumers engage in more search and information-gathering activity (including purchasing information through middlemen, i.e., transaction services) as they come to know less and less about the persons from whom they buy their products. … The second part of our story is the effect of technological change in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n transaction services. The new capital intensive production techniques were often more profitable to operate (i.e., lower costs) at high output levels. … [larger business organizations] placed a premium on the coordination of inputs and outputs and on monitoring the numerous contracts involved in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 The third part of our story is the declining costs of using the political system to restructure property rights. … [The consequence of this change wa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ommissions] which replaced the decision-making ability by executive departments of the government. … [and]imposed transaction costs on the rest of the economy. (1988,122-123).
根據(jù)這種發(fā)現(xiàn),瓦利斯和諾斯批評了現(xiàn)在的國民收入核算體系。他們認為,現(xiàn)在的一般做法是把交易成本當成無關的東西。因此需要改變。國民產(chǎn)品應該分為三個基本種類,其重點是生產(chǎn)、運輸和交易領域的活動。只有按這種方式來分類,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經(jīng)濟增長。這一點對增長經(jīng)濟學具有重要含義,因為增長經(jīng)濟學并沒有考慮一種產(chǎn)出與另一種產(chǎn)出之間的關系。
總的來說,交易成本的應用現(xiàn)已超出了制度經(jīng)濟學的范圍,它廣泛地應用于會計和統(tǒng)計各個方面。當然,想極小化絕對或相對交易成本,在經(jīng)濟上并不是一個合理的目標。在判斷一個經(jīng)濟實體的質(zhì)量(效率)方面真正重要的是總的經(jīng)濟結果,而不是交易成本的大小。交易成本現(xiàn)在已吸引了宏觀經(jīng)濟理論家,經(jīng)濟史學家,會計師和其他人日益增加的注意力,因為交易成本在總成本和GNP中的比例穩(wěn)定上升。因此,值得對交易成本進行專門分析。
3.政治交易成本
政治交易成本也值得注意,因為在產(chǎn)生收益的法律例子中,重要的是要考慮獲得收入來源、選民行為和代理人行為方面有關信息的成本,也要考慮這種法律執(zhí)行的成本。這就是公共選擇的成本。在禁煙禁酒或禁止藥物使用等方面也存在成本和收益。進一步說,一項特定社會法律,不論是新的,還是老的,其成本不僅包括與法律有關的直接政府支出,還包括法律對社會造成的成本,如由于損害了自由交換而導致的資源損失。至于政府行政管理和教育,也是如此。政治組織和壓力集團的建立與運行也存在成本。奧爾森(Olson: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965)認為,這種成本是一個集團內(nèi)成員數(shù)量的增函數(shù),人均成本不變或不會減少很多。他還認為,由于每個集團成員得到的利益隨著集團的規(guī)模而遞減,因此,集團越大,越不可能提供最優(yōu)的公共物品的供應。這就導致了運用交易成本方法而得到的一個結論:小的利益集團總是掌握著不成比例的大權力!
5.交易成本的理論模型
交易成本既然如此重要,那么,是否可以建立正規(guī)的理論模型,對交易成本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呢?一些新制度經(jīng)濟學家認為是可以的。他們主要討論了兩個問題:一是人們怎樣能夠建立交易成本模型以提供一個制度框架?二是人們怎樣能夠把組織當作一個節(jié)約交易成本的工具來分析或至少是描述?第二個問題是威廉姆森關于制度分析的中心。新制度經(jīng)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也進行了分析,他們奇怪涉及交易的同類活動為什么組織形式常常非常的不同,由此他們對合約治理結構及其他形式的組織如何運作的細節(jié)特別關注。
相對而言,新制度經(jīng)濟學家對第一個問題的研究各不相同。一些人試圖通過簡單地擴大新古典微觀經(jīng)濟模型來回答,如Foley(1970)在標準的完全競爭模型中加入了“交易”活動。這種拓展可以解釋商品的生產(chǎn)者價格與最終消費價格之間的差額和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之間的差額。但這種方法卻忽視了交易成本和決策者的信息狀況之間的聯(lián)系,這使交易成本只代表了一組可以簡單地加入標準新古典模型的關系或約束條件。由于在交易成本為正,以及在有限理性的情況下,決策者將處于一種十分不同的狀態(tài),因而信息成為一種有成本的東西,每個人只有有限的能力獲得和加工信息,結果就是每個人對經(jīng)濟體系所提供的選擇只具有有限的知識,而且個人之間的知識稟賦也極不相同,由此,按照這種新條件定義的總體均衡將完全不同于正統(tǒng)的新古典模型。
6.交易成本學說的意義
除了交易成本的度量方法以外,交易成本經(jīng)濟學現(xiàn)已臻于完善。比如,有些人認為,研究交易成本是徒勞無益的,因為我們不可能度量交易成本。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從根本上來說,度量涉及到排列順序,只要我們能夠判斷某種交易成本在A狀態(tài)下低于B狀態(tài)下,交易成本就被度量了。
另一方面,也有人批評說,交易成本的概念現(xiàn)在被濫用了,凡是解釋不了的問題,都被歸結為交易成本。
但無論如何,交易成本在新制度經(jīng)濟學中處于核心地位。新制度經(jīng)濟學既然是研究制度的,而一切制度安排都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故新制度經(jīng)濟學家特別重視交易成本分析。如科斯用交易成本來解釋企業(yè)的存在和外部性問題;阿爾欽和德姆塞茨用度量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種)來解釋團隊生產(chǎn)問題和產(chǎn)權的重要性;張五常用交易成本來解釋各種合約的選擇(固定租還是分成租,計時工資還是計件工資),并把企業(yè)和市場都看成是不同交易成本下的合約選擇結果;威廉姆森用交易成本來解釋企業(yè)內(nèi)部的等級結構。諾思用交易成本來解釋歷史上制度的演變和國家的興衰,等等。所以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jīng)濟學解釋制度存在和制度運行的關鍵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