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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健全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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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財政健全主義

財政健全主義是對財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財政風險,確保財政運行不至于偏離安全穩(wěn)健的目標。

2.財政健全主義的理論依據[1]

財政健全主義所關注的是財政運行的安全穩(wěn)健,其核心問題就在于能否將公債作為財政支出的資金來源。

資本主義早期,財政健全主義一般要求年度財政平衡,不得在預算中列赤字。國家的財政開支只能以稅收、費用等非稅收入作為來源,公債的合法性被完全否定。進入壟斷時期以后,受經濟危機的影響,國家不得不大規(guī)模干預經濟。由于財政開支的數(shù)額劇增,而傳統(tǒng)的收入來源不升反降,因此財政赤字成為各國的普遍現(xiàn)象。為了彌補財政赤字,公債手段開始被大量使用,并且逐漸合法化。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人們對財政健全主義開始持懷疑態(tài)度。在公債發(fā)行已經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必要強調財政健全主義?如果是,那么財政健全主義的內容如何衡量?這些問題一直纏繞在人們的心中,不得其解。針對這些問題,有人主張,年度財政平衡事實上無法做到,財政平衡應該建立在動態(tài)基礎上。如果在一個經濟周期內,蕭條時期的赤字與高漲時期的盈余能夠相抵,這也是一種平衡;還有人主張,考慮財政本身的平衡問題沒有意義,需要考慮的應當是財政的經濟效果。如果財政能夠促進經濟健康發(fā)展,即便出現(xiàn)財政赤字也沒有關系。

我們認為,隨著財政平衡被打破,公債的規(guī)模日益擴張,財政風險也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就更應該強調財政健全,防止財政突破最大承受能力,引發(fā)財政危機。應該說,雖然實現(xiàn)財政健全的方式可以變,但財政健全的理念在任何時候都不會過時。

毫無疑問,財政平衡是實現(xiàn)財政健全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理想的財政狀態(tài)。但是,當年度財政平衡無法堅持時,財政健全主義的重點也應當隨之調整。既然公債在現(xiàn)代經濟條件下無法避免,就不妨肯定其合法存在。但是,借債畢竟是引發(fā)財政風險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律應當著重對公債的發(fā)行主體、審批程序、發(fā)行方式和限額、使用范圍、償還方式、債務管理等作出限制,以最大可能地發(fā)揮公債的積極功效,降低公債的財政風險。當公債的規(guī)模和結構已經超出風險預警線時,法律還應該設置緊急應對措施,如強制性要求收縮財政開支規(guī)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等。

3.財政健全主義的基本內容[1]

(一)經常性收支必須維持平衡

經常性支出是指為保證政府各部門和各項事業(yè)日?;顒娱_展所需的支出,如行政事業(yè)單位的經費支出、社會保障支出等,它一般以稅收、社會保障繳款和費用征收作為收人來源。從歷史淵源來看,經常性收支代表著最傳統(tǒng)和最狹窄的政府職能,歷來就屬于必須保持平衡的項目。從風險控制來看,經常性支出中大多屬于消費性開支,難以在經濟上產生利益回報。如果用借款收入維持該項開支,財政的風險極其巨大,對后代產生明顯的不公平。從現(xiàn)實可能來看,由于經常性支出中不包含經濟調控職能,稅收等收人大都能夠滿足經常性開支的需要,不會出現(xiàn)財政資金的短缺問題。如,我國《預算法》第27條第l款規(guī)定,“中央政府公共預算不列赤字”,這其實就是經常性預算平衡的大體反映。

(二)公債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設項目

之所以將公債的用途限定在建設性項目上,主要是因為建設性項目具有直接償還債務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財政借款的風險。在我國,建設性項目既包括公共預算中的公共投資項目,也包括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中的盈利性投資項目。由于后者完全建立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上,因此不以通過發(fā)債的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如果出現(xiàn)資金短缺,也應當通過銀行貸款等市場方式解決。故此,需要財政借款支持的建設性項目只能限制在公共投資的范圍內,純盈利性的投資項目應被排除在外。雖然我國《預算法》第27條肯定中央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這種不對建設性資金作出區(qū)分的做法,在實踐中可能會導致與民爭利的弊端,影響社會資源配置的整體效率。

(三)公債應當遵守實體法上的風險防范機制

公債的風險雖然最終要通過經濟的發(fā)展來消除,但法律上的風險防范機制也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應當界定公債的范圍,將內債、外債都包含在內。債的形式既可以是債券,也可以是直接借款,還可以是一種保證債務。其次,應當借鑒經濟學的研究成果,為公債設定最高上限。如,規(guī)定未償還的內債余額不得超過國民生產總值一定的比例;規(guī)定財政舉借外債的最高數(shù)額;規(guī)定政府擔保債務的最高數(shù)額,等等。再次,由于長期公債容易轉嫁財政風險,增加代際不公平,因此,從長遠來看,應當對公債的償還期限作出一定的限制,防止政府發(fā)行期限過長的公債。最后,有必要設立償債基金,增加債務償還的財政保障,降低債務到期時的還款壓力。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從制度上建立公債風險防范機制,無論是公債的總額上限,還是公債期限,或是償債基金,都沒有在財政法中加以肯定,因此亟待改進。

(四)公債應當履行程序法上的審查監(jiān)督手續(xù)

為了限制政府借債的能力,法律應當在程序上規(guī)定公債發(fā)行的審查監(jiān)督手續(xù)。如,一般情況下,國庫券的發(fā)行應當遵守財政法定主義,由權力機關直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規(guī)定;建設公債的發(fā)行也應堅持財政民主主義,經由權力機關審批通過;國家外債的募集和債務擔保的實施,至少也要經過最高行政機關的同意,并報最高權力機關備案。在監(jiān)督方面,則應該建立完備的債務監(jiān)測、統(tǒng)計和預警公告體制,按照一定的指標及時向人民披露各種公債信息。另外,對于某些國債資金專項項目,也應該通過一定的檢查機制,監(jiān)督資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資金被擠占或挪用。目前,我國雖然也制定了一些公債審查監(jiān)督程序,但基本上停留在行政機關內部管理的層次,其效力形式和公開透明度都有待提高。隨著相關公債程序的逐步健全,我國財政運行的安全穩(wěn)健性也會逐步得到提升。

(五)有限肯定地方財政的募債主體資格

我國《預算法》第28條規(guī)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人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從目前的實踐情況看,地方政府維持財政平衡的能力比較脆弱,地方財政赤字實際上普遍存在,但地方政府發(fā)行債券的資格卻完全被否定。當出現(xiàn)人不敷出時,地方政府一般采取向中央政府借款的辦法。有時,中央政府會代地方政府發(fā)行債券,在發(fā)行的國債總額中事先劃出一定的比例供地方政府使用。從實施效果來看,這種做法雖然形式上保證了全國的統(tǒng)一募債權,但在防范財政風險方面卻不一定盡如人意。由于發(fā)行主體過于集中,財政風險集中在單一的主體上,缺乏釋放途徑和緩沖空間。如果將權力有限地下放地方政府,使募債主體多元化,中央政府在防范財政風險方面的機動性就會得以增強,整個國家的財政風險也會隨著下降。當然,為了防止地方政府過度舉債,在法律上可以設定一些標準和程序,如規(guī)定募債的總額、期限、還款保障等,在程序上嚴格履行民主審批,同時賦予上級政府監(jiān)督檢查的權力。

4.財政健全主義的現(xiàn)實意義[1]

1998年以來,為了解決經濟疲軟的問題,我國政府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國債投資成為刺激經濟發(fā)展的主要政策杠桿。經過幾年的實踐,雖然經濟形勢從總體上看逐步走出低谷,但是國債風險問題卻引起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

從制度建設上看,迄今為止,我國還缺乏強有力的國債風險防范機制,國債的發(fā)行既沒有余額上限的要求,也沒有期限的限制,償債基金也被人們視為不必要的浪費,國債風險的消除完全被寄托在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上。然而,任何經濟政策都存在失敗的可能,如果積極的國債政策未能帶來預期的經濟效果,財政風險就會集中爆發(fā),對宏觀經濟帶來更大的負面沖擊。因此,財政健全主義實際上是一種未雨綢繆的舉措,它通過具體的法律標準和程序,將財政風險控制在可以預測接受的范圍內,對經濟的長遠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盡管財政健全的具體標準還有待深人研究,其內容也必須隨著實踐的變化而調整,但從宏觀上確立財政健全主義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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