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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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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1.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保證。

3.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nèi)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nèi)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chǎn)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4.保證責任的方式

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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