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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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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政府采購供應商[1]

  政府采購供應商是指參加政府采購市場的合法供應主體,具體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2.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分類[2]

  政府采購供應商可以由不同屬性的行為主體擔任,既可以來自于境內(nèi),也可以來自于境外,還可以不同的組成形式出現(xiàn),這就涉及一個如何對其加以分類的問題。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進行不同角度的分類。

  (1)法人供應商、其他組織供應商和自然人供應商

  根據(jù)供應商的基本屬性,可以將其劃分為法人供應商、其他組織供應商和自然人供應商。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的組織,包括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法人是依法設立的一種社會組織,擁有自己的財產(chǎn)、組織機構,能夠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yè)法人,一類是機關、公共事業(yè)和社會團體法人。顯然,企業(yè)法人不僅是政府采購當然的供應商,而且是政府采購主要的供應商,但是,另一方面,一些政府職能部門、事業(yè)單位和團體,同樣有可能給采購人提供有償服務,因此,同樣可以成為政府采購的供應商。

  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與事業(yè)單位之間的聯(lián)營組織等。自然人供應商是一種特殊的供應商群體。

  自然人是個人主體及居民的總稱,包括本國公民和外國籍人士。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個人合伙人也都屬于自然人。自然人參加政府采購的相關活動,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特別是要能承擔民事責任。自然人作為社會的基本主體,同樣具有提供采購人所需產(chǎn)品和服務能力,因而也是當然的政府采購供應商。

  不同主體的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過程中應該適用不同的要求。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供應商,除要求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外,還要求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等,而對于自然人,這樣的要求顯然是不現(xiàn)實的。

  (2)潛在供應商投標供應商和成交供應商

  在政府公開的采購活動中,根據(jù)供應商參加投標與否、中標與否,可將供應商分為潛在供應商、投標供應商,成交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人發(fā)布招標公告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所有對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感興趣、并有可能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都被稱為潛在供應商;響應采購人招標公告,購買招標文件,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被稱為投標供應商;經(jīng)過開標、評標中標的供應商,則被稱為成交供應商,也可以稱為中標供應商

  (3)國內(nèi)供應商和國際供應商

  根據(jù)供應商的國籍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國內(nèi)供應商和國外供應商。與采購人同屬一國的,是國內(nèi)供應商,與采購人分屬不同國籍的,稱為國際供應商。我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支持采購國內(nèi)產(chǎn)品,只有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才能采購國外產(chǎn)品。因此,我國的政府采購將更多地面向國內(nèi)供應商。

  (4)單一供應商和聯(lián)合體供應商

  根據(jù)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的形式不同,可將其分為單一供應商和聯(lián)合體供應商。單一供應商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聯(lián)合體供應商則是指兩個以上的供應商以聯(lián)合體的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我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guī)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自然人可以組成供應商聯(lián)合體,一起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3.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權利[2]

  政府采購供應商應該享有一系列正當合法的權利,這些權利在參與政府采購的過程中必須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供應商的權利主要包括:

  (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權利。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任何具有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商家,只要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要求,都可以成為政府采購的潛在供應商,有權參與政府采購競爭。通常情況下,為了保證政府采購的質量,政府采購管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要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只有審查合格的供應商,才能參與政府采購競爭。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時,必須平等地對待供應商,不能設置特定的、歧視性的條件阻止供應商平等地取得合格供應商的資格。

  (2)平等地獲得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購作為社會公共采購,供應商有權平等地獲得政府采購的商業(yè)機會,而獲得這種機會的前提是平等地獲得政府采購信息。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采購人進行公開招標采購,必須在國務院政府采購管理監(jiān)督部門指定的全國媒體上公開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以使供應商能夠及時、便利地掌握相關消息。

  (3)自主、平等地參加政府采購的競爭。政府采購供應商,只要擁有合法的資格,便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競爭,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干擾和阻止,不得通過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違背的地方保護性條款和行政干預的方式,歧視和排擠供應商參與投標競爭。供應商有權根據(jù)采購人的要求,自主地決定投標報價和編制投標書,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都無權干涉或阻撓。此外,按照我國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供應商還可以與其他供應商、自然人聯(lián)合組成供應商聯(lián)合體,共同參與投標競爭。

  (4)如果是招標采購,供應商應有權在正式投標前,就招標文件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和質疑,特別是有權就招標文件中一些有歧視性或模棱兩可出現(xiàn)誤導的內(nèi)容提出問題,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該及時做出答復。招標文件發(fā)出后,如果內(nèi)容有修改,供應商有權要求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及時將修改后的內(nèi)容予以通知。

  (5)自主、平等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中標以后,有權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要求政府采購機關或采購人遵守承諾,嚴格履行合同。在政府采購機關或采購人變更或修改合同時,供應商有權要求就合同變更和修改進行協(xié)商,以維護自身正當?shù)?a href="/wiki/%E6%9D%83%E7%9B%8A" title="權益">權益。所謂自主的簽訂采購合同,是指在簽訂正式合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招標文件中所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不得以各種理由增加中標供應商的負擔。同時,供應商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與采購人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不得以管理者的身份凌駕于供應商之上,并以此侵犯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6)供應商有權要求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保守自身的商業(yè)機密。首先,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市場競爭過程,需要接受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的資格審查,投標過程中需要對一些內(nèi)容作特殊說明,可能有一些內(nèi)容涉及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如果是采購人必須了解的內(nèi)容,供應商有義務按照規(guī)定提供,但作為采購方,應該遵循供應商的正當要求,保守供應商的商業(yè)機密。其次,在談判采購中,采購人針對不同的供應商進行談判。在這個過程中,采購人對于供應商的談判內(nèi)容、談判條件等,同樣負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7)有權監(jiān)督政府采購依法公開、公正進行。供應商是政府采購工作最有力的監(jiān)督者,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方面,只有供應商積極參與,政府采購的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供應商應該有權了解政府采購機關采購的方式、程序和步驟,有權了解招標、評標的內(nèi)容、方法和過程,有權知道中標單位的名稱、中標條件和簽約內(nèi)容,有權查閱政府采購的記錄,有權關注中標企業(yè)的合同履約情況,有權檢查和核實政府采購的采購工作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采購的法規(guī)政策的要求。

  (8)供應商如果認為政府采購程序、結果或其他方面失之公正,或自身正當合法的權益受到損害,有權按規(guī)定的途徑向政府采購管理機關、仲裁機關或司法機構提出質疑、抗議或申訴,有權提出索賠要求。

  (9)如果政府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因故要變更或中止、終止采購合同,必須與供應商進行協(xié)商,供應商有權要求保護自身正當利益,要求采購人給予合理的賠償。

  (10)經(jīng)采購人同意,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采購合同。同時,我國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律并沒有禁止供應商轉包合同的做法,這也意味著,如果供應商轉包合同也是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規(guī)定的。

  (11)其他應享有的合法權益。除了上述權利以外,供應商還可以依法享有其他一些權利,如可以拒絕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的各種濫收費行為,可以拒絕各種不當利益要求,等等。

  供應商的權利,是政府采購管理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一方面,政府采購是社會公眾的采購,不僅采購數(shù)量十分巨大,而且競爭機會比較公平,加上政府支付能力強、信譽程度高,對供應商有著很強的吸引力。所以,大多數(shù)供應商都會對政府訂單產(chǎn)生濃厚的興趣。但是,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又常常會處于“弱勢”地位,供應商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犯。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一是因為在市場進入“買方市場”以后,政府作為買方,占有交易上的優(yōu)勢,供應商處于有求于人的一方,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二是政府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以社會的領導者和組織者的面貌出現(xiàn)的,在政府作為采購者出現(xiàn)時,盡管屬于民事合同范疇,但政府部門仍然會自覺不自覺地以強者地位自居。作為供應商則容易習慣于接受政府的領導與管理,即使遇到一些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事,也會產(chǎn)生自認倒霉的想法,而這種想法所導致的結果,又可能使供應商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損失。

  實際上可以說,保護供應商的正當利益,也是在保護政府采購人的利益。如果政府采購不能規(guī)范進行,經(jīng)常侵害供應商的正當權益,供應商做出的反應,要么遠離政府采購市場,要么按照采購者的喜好以不正當?shù)氖侄蝸韰⑴c政府采購競爭,這些同樣會對政府采購的采購人造成損害。

4.政府采購供應商的義務[2]

  政府采購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過程中,必須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供應商的義務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各個方面:供應商必須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包括《政府采購法》,國家及相關行業(yè)、各個地區(qū)的政府采購規(guī)章制度;按規(guī)定接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并在資格審查中客觀真實地反映自身情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滿足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的正當要求,如遵守采購程序,按要求填寫投標文件并保證投標文件的內(nèi)容真實可靠,遵守評標紀律,按招標人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答疑;投標中標后,供應商應該按規(guī)定的程序與政府采購機構或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嚴格履行,等等。

5.政府采購供應商的管理[3]

  一、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nèi),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根據(jù)《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

  二、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審查

  由于政府采購項目金額大、數(shù)量多,而供應商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同為某種項目的供應商,其資質、信譽、技能方面存在很大差異,為確保采購項目的質量,政府采購活動中要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確保采購到真正符合要求、價廉物美的商品、項目和服務。

  有關供應商資格審查的具體操作方面,國際政府采購的規(guī)則及我國的做法有如下內(nèi)容。

  第一,聯(lián)合國貿(mào)易法委員會《采購示范法》及世貿(mào)組織《政府采購協(xié)議》的有關規(guī)定。聯(lián)合國貿(mào)易法委員會《采購示范法》第6條規(guī)定了供應商的資格:具有履行采購合同所需的專業(yè)技術資格、技術能力、財力資源、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經(jīng)驗、聲譽和人員;具有訂立合同的法定權力;并非處于無清償能力、財產(chǎn)被接管、破產(chǎn)或結業(yè)狀態(tài),其事務目前并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員進行管理,其業(yè)務活動并未中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原因而成為法律訴訟的主體;履行了繳納本國稅款和社會保障款項的義務;在采購過程開始之前(由頒布國規(guī)定的一定時限)一定期間內(nèi)該企業(yè)未被判犯有與假報或虛報資格騙取采購合同有關的任何刑事犯罪,其董事或企業(yè)主要成員也未被判犯有與其職業(yè)行為有關的或與假報或虛報資格騙取采購合同有關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曾由行政部門勒令停業(yè)或被取消資格程序取消資格。

  在不損害供應商保護其知識產(chǎn)權或商業(yè)秘密的權利的前提下,采購人可要求參加采購過程的供應商提供采購人認為有用的適當書面證據(jù)或其他資料,使采購人得以確信該供應商符合上述資格標準。

  世貿(mào)組織《政府采購協(xié)議》第8條規(guī)定了供應商資格審查程序,要求參與采購程序的條件應限于那些與保證供應商履行合同能力有重要關系的方面。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所規(guī)定的條件包括:資金擔保、技術資格和確定供應商資金、商務和技術能力所需的資料以及資格審查的證據(jù)。

  第二,我國政府采購對供應商資格的審查。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供應商資格的審查或確認由采購人負責。在具體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還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證明其履約能力的文件,如資質要求:供應商要提供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質證書;業(yè)績情況要求:供應商提供之前在相關行業(yè)完成的項目、效果和用戶評價等文件以備審查或確認。

  (1)由供應商提交能夠提供的資質證明文件。在法律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中,有的供應商自身可以提供,有的主要涉及政策性要求的條件,需要有關部門提供。采購人可以要求供應商對有關政策性條件以保證或聲明方式提供。采購人審查完供應商資格后,要將結果分別通知符合和不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采購商若對其他供應商條件有異議的,采購人應及時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取消其資格,并將處理結果報本級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備案。

  (2)審查供應商資格的方式。采購人審查供應商資格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采取集中審查和分散審查兩種形式。集中審查可以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依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制定供應商資格審查辦法,再由執(zhí)行機構統(tǒng)一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并建立供應商信息庫,經(jīng)審查合格的供應商可列入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對列入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可規(guī)定3年以下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nèi),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采購活動時可在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shù)量的相關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而不必每次采購都要進行資格審查。分散審查就是由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具體采購活動時根據(jù)采購項目特點和技術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自行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二是采用兩階段招標方法,即先進行資格招標,通過資格招標專門評審供應商的資格,然后再進行商務招標,只有在資格招標中通過資格評審且具備商務投標資格的供應商才能參加商務招標的投標,這種方式適用于對供應商有特定條件要求的采購項目。

  三是在采購活動實施過程中,要求供應商在參與投標(或談判、報價)時將資格證明文件隨投標文件(談判文件、報價文件)一并送采購人,采購人在評標(談判、評價)時,先查閱其資格證明文件,對其資格進行審查或評審,只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對條件不符的供應商的投標作廢標(談判資格或報價無效)處理,不予評審。

  (3)資格審查結果的有效范圍。采購人對供應商資格審查的結果在全國范圍內(nèi)有效,為避免重復審查,采購人應將供應商審查結果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布,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無異議的,納入供應商庫。其他采購人在采購相同或勞務類似項目時,對已列入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對其資格可以免審。

6.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常見問題及相關責任[2]

  政府采購對供應商管理的重點,除必須維護供應商正當合法利益以外,就是要加強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與管理。供應商作為政府采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提供者,其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其供應行為和所提供的功能和服務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要求,對這些問題的審查和監(jiān)管,在實現(xiàn)政府采購科學化的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了便于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不良行為進行預防和監(jiān)控,這里特對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列舉和歸類:

  (1)虛假資格材料。在供應商資格中審查中,虛報自身的技術、經(jīng)濟實力,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誤導資格審查人員和評委等。

  (2)為達到不正當目的相互惡意串通。這種惡意串通包括:供應商與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串通,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提出有利于特定供應商中標的要求:供應商之間相互串通,以不正當?shù)氖侄闻艛D其他供應商。

  (3)向采購人、集中采購及評委等相關人員行賄,以獲取不正當利益。行賄行為最容易引發(fā)政府采購的不公正問題,導致采購低質量與低效率等嚴重問題。目前我國社會各界比較關心的“集中腐敗”的問題,最容易出現(xiàn)在這個環(huán)節(jié)。

  (4)采取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供應商投標、中標。有些供應商為了達到不正當目的,或者利用“領導權威”,或者利用“地緣優(yōu)勢”,干擾其他供應商投標。據(jù)報載,某地黑社會性質操縱的企業(yè),為了中標,竟然組織打手現(xiàn)場威脅其他投標供應兩,居然以并不優(yōu)惠的條件中標。

  (5)投標截止期過后,中途無故撤銷投標。供應商在遞交投標文件以后,由于各種原因,如投標后發(fā)現(xiàn)如果中標可能會出現(xiàn)虧損等,決定中途撤銷投標,這樣做勢必影響正常的投標秩序,因此,也是一種不正常行為。

  (6)不遵守招投標相關紀律。有些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遵守招投標紀律,典型的如在評標現(xiàn)場無理取鬧,破壞招投標秩序等。

  (7)中標后無故放棄合同。有些供應商雖然參加投標并最后中標,但中標以后,可能會因一些特殊原因,例如擔心此種條件簽訂合同會虧損,或者擔心履行合同有困難,以及中標后與中標前自身情況發(fā)生了變化,因而拒絕簽訂合同。

  (8)擅自中止、終止合同。供應商在簽訂合同以后,由于主觀或客觀上的原因不認真履行合同,或者中途中止合同,甚至徹底終止合同。

  (9)擅自降低標的功能標準或改變功能結構。供應商在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時,擅自降低原來規(guī)定的功能標準,改變功能結構,使政府采購原有的功能要求得不到保證。這種情況更多地發(fā)生在工程采購和較為復雜的貨物采購方面。

  (10)運用法定標準以下的材料。運用法定標準以下的材料,是采購領域最經(jīng)常發(fā)生的問題之一。一種情況是運用合同規(guī)定標準以下的材料,而另一種更壞的情況是,運用假冒偽劣材料,導致采購質量嚴重下降,甚至可能導致國家和人民財產(chǎn)的重大損失。我國近幾年出現(xiàn)的一些較為嚴重的“豆腐渣工程”,大部分都與運用偽劣材料有關。

  (11)故意供給不足。故意供給不足,就是通常所說的“短斤少兩”。供應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很容易在供給分量上做手腳,運用不同的方法減少供應。

  (12)提供虛假的進度報告。政府對工程或復雜、大型的貨物采購項目,需要進行不斷地跟蹤監(jiān)控,要求供應商定期、如實報告項目的進展情況,其中包括項目的質量、造價、與預計工期的比較等內(nèi)容。如果供應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者出于某些特殊目的,做出不負責任的虛假報告,可能會對政府采購工作帶來嚴重損失。

  (13)擅自把中標項目或合同轉讓、轉包、分包。供應商將獲得的合同項目進行轉讓、轉包、分包,是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特別是有些供應商,其參與投標競標的日的,并不是為了自己去完成,而是想通過轉讓合同,或者分包、轉包,以此作為獲利的手段。但是,另一方面,在現(xiàn)實的經(jīng)濟活動中,合同轉讓、分包、轉包很容易由于中間環(huán)節(jié)過多導致采購質量下降等嚴重問題。就我國《政府采購法》來看,允許供應商對合同進行分包,但同時也做出了較多的限制規(guī)定,而不能隨意進行;而對于轉讓和轉包,則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轉讓和轉包合同的行為如果發(fā)生,也必須是在征得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同意的前提下進行,同時還要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

  (14)拖延交工、交貨日期,延緩執(zhí)行合同的期限。供應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可能因為客觀原因而不能及時交工、交貨;也可能是由于主觀不努力、不作為造成的;更有甚者,可能故意不按時交工、交貨。應該說,不管是什么原因,供應商不能按期交工、交貨的行為,都是違反采購合同的行為,并且都會不同程度的造成采購損失,因此,都應該追究責任。而對于一些故意不認真履行合同,對政府采購造成重大損失的供應商,更需要加大監(jiān)管和處罰力度。

  (15)拒絕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對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方面可能出現(xiàn)的違紀、違規(guī)問題,應該按照相關要求和標準進行處罰,并要重點加強管理與防范。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法》對于供應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措施主要包括:取消投標資格、扣除保證金、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經(jīng)濟賠償、納入供應商“黑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對構成犯罪的行為,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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