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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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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1]

所謂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所調整而形成的,在稅收活動中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發(fā)生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對這一概念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三點:一是這種法律關系是受稅法所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一定的社會關系經(jīng)由稅法調整就成為稅收法律關系;二是這種法律關系是發(fā)生在稅收活動中的社會關系,是否發(fā)生在稅收活動中是判定一個法律關系是否屬于稅收法律關系的重要標準;三是這種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這是所有法律關系的共同特征。

2.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2]

1、稅收法律關系的實質是稅收分配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從財政角度看,稅收是一種收入分配關系,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直接目的是實現(xiàn)國家的職能。稅收法律關系反映并決定于稅收分配關系,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當一種稅收分配關系隨著社會形態(tài)的更替而被新的稅收關系所取代,必然引起舊的稅收法律關系的消滅和新的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

2、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只能是國家或國家授權的征稅機關。稅收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但由于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權,稅收法律關系便表現(xiàn)為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3、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這是稅收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在內容上的區(qū)別。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權利義務的設立與分配既完全對等又表現(xiàn)出直接性;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稅法作為一種義務性法律規(guī)范,賦予稅務機關較多的稅收執(zhí)法權,從而使稅務機關成為權力主體,納稅人成為義務主體。這種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性是由稅收無償性和強制性的特征所決定的。但是,稅收法律關系并非是一種完全單向性的支配關系,即是說,納稅人在一般情況下是義務主體,但在某些特定場合又可能轉化為權利主體,不對等也不是絕對的。

4、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以納稅人發(fā)生了稅法規(guī)定的事實行為為前提。稅法事實行為是產(chǎn)生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或根據(jù)。只要納稅人發(fā)生了稅法規(guī)定的事實和行為,稅收法律關系就相應產(chǎn)生了,征稅主體就必須依法履行征稅職能,納稅主體就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3.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3]

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公平價值與平等原則,它們體現(xiàn)了契約精神,貫穿在稅收法律關系的各個層面上。要認清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必須正確認識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與征稅機關和國家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問題。

首先,前面已經(jīng)將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界定為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既然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盡管具有公法性質,也不可避免地內含有“平等”的因素。因為“法律關系”這一來源于19世紀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范疇,自產(chǎn)生之初就帶有“平等”的烙印,這就給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提供了理論上的淵源。

其次,稅收行政法律關系是稅法與行政法的交叉領域,而在行政法領域,契約精神一樣可以體現(xiàn)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西方現(xiàn)代行政法學認為,政府與公眾之間不平等的“命令與服從”關系,早已被平等的“服務與合作”關系所取代。

在行政法領域引入“契約精神”是十分必要的,在稅收活動中更多地融入“服務與合作”的觀念,這是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必然選擇。

第三,在稅收憲法性關系中,國家征稅,也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滿足人們對國家的要求。所以,納稅與征稅在時間上的邏輯關系應當是,人民先同意納稅,并進行授權,然后才有國家征稅。通過考察稅收從“取之于民”到“用之于民”這個流轉過程,能看出權利和義務在其間的雙向流動,平等原則在其中得到了體現(xiàn)。

4.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是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下文對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作一簡要介紹。

(一)征稅主體

征稅主體是指參加稅收法律關系,享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和履行國家稅收征管職能,依法對納稅主體進行稅收征收管理的國家機關。從嚴格意義上講,只有國家才是征稅主體,但是國家征稅的權力總是通過立法授權具體的國家職能機關來行使。在具體的稅收征納法律關系中,行使征稅權的征稅主體包括:各級稅務機關、財政機關和海關。財政部和地方各級財政機關主要負責農業(yè)稅契稅的征管,海關總署和地方各級海關負責關稅,以及進口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消費稅船舶噸稅的征管。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稅收均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各級稅務機關負責征管。其中,地方各級稅務機關還根據(jù)分稅制財政體制分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tǒng)。因此,稅務機關負責國家主要的稅收征管,是人們普遍認為的征稅主體,也是最重要的征稅主體。

(二)納稅主體

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4條的規(guī)定以及關于納稅主體的通行觀念,我國稅法上的納稅主體包括兩類: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此外,不同的稅種根據(jù)一定的標準可以對納稅人進行劃分。在增值稅方面,根據(jù)納稅人銷售額的高低和會計核算的健全與否,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所得稅方面,根據(jù)征稅權行使范圍的不同,可以把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等等。

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要按照規(guī)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xù)費??劾U義務人又可以分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和代收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是指負有代扣代繳義務,代替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扣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主體;代收代繳義務人是指負有代收代繳義務,代替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收繳稅款的納稅主體。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對法律關系的客體具體包括的種類,在國內外法學界是個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法理學的研究表明,法律關系的具體客體是無限多樣的,把它們抽象化,可以概括為:國家權力、人身和人格、行為、法人、物、精神產(chǎn)品、信息等。上述各種客體可以進一步抽象為“利益”或“利益載體”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可以說,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一定的利益。對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也可以作如上理解。我們認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稅收權力(權益)、物和行為。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和稅收權限劃分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稅收權力,國際稅收權益分配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稅收權益,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按照一定的稅率計算出來的稅款,稅收救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為,即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活動中作出的相關行為。上述各種客體又可以進一步抽象為“稅收利益”。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它規(guī)定權利主體可以為或不可以為的行為,以及違反了這些規(guī)定,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1)征稅主體的權力和義務。

稅務機關的權力與義務更多的體現(xiàn)為稅務機關的職權和職責,包括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征收管理中的實體法與程序法方面的權力與義務。為了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發(fā)揮好稅收籌集收入和調控經(jīng)濟、調節(jié)分配的職能,法律必然要賦予征稅主體在稅收征收管理中的具體權力,例如稅收行政立法權、稅務管理權、稅務檢查權稅收優(yōu)先權、稅務處罰權等。稅務機關行使的征稅權是國家行政權力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強制力和程序性,并非僅僅是一種權利資格,這種權力不能由行使機關自由放棄或轉讓。同時,有權力必有義務和責任,征稅主體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力之時,還必須履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和職責。必須依法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稅收征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濫用權力,不得侵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職權與職責必須對等,征稅主體的權力是稅法有效實施的保障,征稅主體的義務是其實施權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納稅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重要保證,征稅主體在享有國家權力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2)納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此處所謂"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主體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納稅主體的權利包括自然權利和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此處所指納稅主體的權利采取狹義概念,即納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權利,既包括實體法方面的權利,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權利。同樣,納稅人的義務也區(qū)分為廣義(包括所有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和狹義(僅指稅收法律關系中的義務),這里采取狹義概念。我國稅法規(guī)定,納稅主體在享有法律賦予的知情權、保密權、依法申請稅收優(yōu)惠權、依法申請延期申報納稅權、稅收救濟權、稅收監(jiān)督權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依法誠信納稅、接受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等方面的義務。

5.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由于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guī),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應以引起納稅義務成立的法律事實為基礎和標志。而納稅義務產(chǎn)生的標志應當是納稅主體進行的應當課稅的行為如銷售貨物、取得應稅收入等,不應當是征稅主體或其他主體的行為。國家頒布新稅法、出現(xiàn)新的納稅主體都可能引發(fā)新的納稅行為出現(xiàn),但其本身并不直接產(chǎn)生納稅義務,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只能以納稅主體應稅行為的出現(xiàn)為標志。

6.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

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實的發(fā)生,使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發(fā)生變化。引起稅收法律關系變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由于納稅人自身的組織狀況發(fā)生變化。例如:納稅人發(fā)生改組、分設、合并、聯(lián)營、遷移等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從而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

2.由于納稅人的經(jīng)營或財產(chǎn)情況發(fā)生變化。例如:某企業(yè)由工業(yè)生產(chǎn)變?yōu)榉巧唐方?jīng)營,則由繳納增值稅改為繳納營業(yè)稅,稅收法律關系因此而變更。

3.由于稅務機關組織結構或管理方式的變化。例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設后,某些納稅人需要變更稅務登記;申報大廳的設立,也會帶來稅收法律關系的某些變更。

4.由于稅法的修訂或調整。例如:1994年實行新稅制以后,原有的許多個案減免稅取消,納稅人由享受一定的減免稅照顧變?yōu)橐婪{稅,類似的稅法修訂或調整,都使稅收法律關系發(fā)生量或質的變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壞。例如: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納稅人往往遭受重大財產(chǎn)損失,被迫停產(chǎn)、減產(chǎn)。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稅得到批準的,稅收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

7.稅收法律關系的消滅

稅收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這一法律關系的終止即其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稅收法律關系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這是最常見的稅收法律關系消滅原因,它包括納稅人依法如期履行納稅義務和稅務機關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使納稅義務強制地履行這兩類情況。

2.納稅義務因超過期限而消滅。我國稅法規(guī)定,未征、少征稅款的一般追繳期限為3年。超過3年,除法定的特殊情況外,即使納稅人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也不能再追繳稅款,稅收法律關系因而消滅。

3.納稅義務的免除。即納稅人符合免稅條件,并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納稅義務免除,稅收法律關系消滅。

4.某些稅法的廢止。例如:1994年我國實行新稅法后,原有的"燒油特別稅"廢止,由此產(chǎn)生的稅收法律關系歸于消滅。

5.納稅主體的消失。沒有納稅主體,納稅無法進行,稅收法律關系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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