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中間商
1.什么是國內中間商
2.國內中間商的分類[1]
國內中間商根據其是否擁有出口商品的所有權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出口商和出口代理商。凡對出口商品擁有所有權的,稱為出口商;凡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買賣貨物,收取傭金,不擁有商品所有權的,稱為出口代理商。
(1)出口商。出口商的基本職能與全能批發(fā)商相同,不同的只是出口商的客戶是國外買主。出口商以自己的名義買賣商品,自己決定買賣商品的花色品種和價格,自己籌集經營的資金,自己備有倉庫,從而自己承擔經營的風險。一些發(fā)達國家的大出口商還能給國外買主提供融資服務,在目標國市場進行促銷宣傳。大多數出口商一般都長期從事一個行業(yè)的出口業(yè)務,因此比較了解該行業(yè)的情況,能向需要商品出口的生產企業(yè)提供一定的專業(yè)服務。出口商經營出口業(yè)務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先買后賣”;另一種是“先賣后買”。常見的出口商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出口行(Exporting House)。有的國家稱之為“國際貿易公司”,有的國家稱之為“綜合商社”(如日本、韓國),我國則一般稱之為“對外貿易公司”或“進出口公司”。由于出口行熟悉出口業(yè)務,與國外的顧客聯(lián)系廣泛,擁有較多的國際市場信息,一般在國際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而且擁有大批精通國際商務、外語和法律的專業(yè)人才,因此,對一些初次進人國際市場的企業(yè)來說,使用出口行往往是比較理想的選擇。對國外買主來說,由于出口行能提供花色品種齊全的商品,他們也愿意與出口行打交道。
第二,采購/訂貨行(Buying/Indent House)。采購/訂貨行主要依據從國外收到的訂單向國內生產企業(yè)進行采購,或者向國外買主指定的生產企業(yè)進行訂貨。它們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但并不大量、長時期地持有存貨,在收購數量達到訂單數量時,就直接運交國外買主。因采購/訂貨行是先找到買主,而后才向生產企業(yè)進行采購,而且也不大量貯備貨物,所以其風險較低,資金周轉快,成本較低。
第三,互補營銷(Complementary Marketing)。互補營銷又稱“豬馱式出口”(PiggyBackExporting),或合作出口,或附帶式出口,它實際上是一種將自己與其他企業(yè)的互補產品搭配出售的出口營銷形式?;パa出口對于那些沒有力量進行直接出口的小企業(yè)來說,是一種簡單易行、風險小的進入國際市場的形式。
(2)出口代理商。出口代理商是接受出口企業(yè)的委托代理出口業(yè)務的中間商。與出口商不同的是,出口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外買主出售商品,而只是接受國內賣主的
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雙方的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條件下,代理委托人開展出口業(yè)務,不擁有商品所有權,而在商品售出后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傭金。利用出口代理商可使生產企業(yè)獲得幾種好處:出口代理商可隨時向生產企業(yè)提供外國市場信息和國際市場營銷技術;由于同時經營幾種互補產品,出口代理商在遠洋運輸和海外市場代理方面可以取得規(guī)模經濟;利用出口代理商可節(jié)省為建立自己的出口部門所耗費的時間和費用;出口代理商也可使生產企業(yè)對海外購買者具有較大的控制權。在國際市場上,出口代理商主要有綜合出口經理商、銷售代理商、制造商出口代理商、出口傭金商和國際經紀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