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損失
1.什么是存貨損失
存貨損失是指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fā)生的盤盈、盤虧、變質、毀損、報廢、淘汰、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以及存貨成本的高留低轉資金掛賬等。
2.存貨損失的認定
對盤盈和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jù)下列證據(jù),認定為損失:
(一)存貨盤點表;
(二)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
(三)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1.存貨保管人對于盤盈和盤虧的情況說明;
2.盤盈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jù)(包括相關入庫手續(xù)、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fā)票價格或者其他確定依據(jù));
3.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jù);
4.企業(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將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jù)下列證據(jù),認定為損失:
(一)單項或者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yè)內部有關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者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1.企業(yè)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2.殘值情況說明;
3.企業(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被盜的存貨,將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差額部分,依據(jù)以下證據(jù),認定為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對已削價、折價處理的存貨,由企業(yè)有關部門說明情況,依據(jù)有關會計憑證將原賬面價值與已收回價值的差額部分,認定為損失。
對清查出的存貨成本高留低轉部分,由企業(yè)作出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yè)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3.存貨損失的會計處理
在對存貨損失的處理上,會計制度規(guī)定:由于預見存貨可能遭受損失或不合市價,出于會計上的“謹慎性”,企業(yè)在期末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但稅法上不予認可;對于正常的存貨損失,會計處理等同于稅法,在本年利潤中直接扣除;對于存貨的非正常損失,會計上分兩種情況在本年利潤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災害損失,在扣除保險公司等賠償后記入“營業(yè)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扣除有關責任人員賠償后記入“管理費用”。
《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3號,以下簡稱“第13號令”)規(guī)定:財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兩種,存貨在因銷售、變賣、正常損耗發(fā)生的正常損失,在證據(jù)確鑿的情況下,一律不再需要審批,企業(yè)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fā)生當期申報扣除即可;而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的非正常存貨損失,僅指“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的存貨損失。
增值稅方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yè)在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之前,已將該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申報抵扣,則應當在該批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期,將該批貨物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所得稅方面,對于因“管理不善”記入“管理費用”和因“自然災害”記入“營業(yè)外支出”的存貨非正常損失,如果具備第13號令中規(guī)定認定的證據(jù),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準予在當期稅前扣除,具體說明如下:
對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jù)下列證據(jù)認定損失:存貨盤點表,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jù)(包括相關入庫手續(xù)、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fā)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jù)),企業(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jù)下列證據(jù)認定損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yè)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企業(yè)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殘值情況說明,企業(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對被盜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jù)下列證據(jù)認定損失: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4.舉例說明存貨損失的財稅處理
某內資企業(yè)系一般納稅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經濟業(yè)務的情況下的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應交增值稅金已足額上交,其它會計資料反映情況如下:
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5萬元;因倉庫保管員王某放松責任心,導致倉庫原材料被盜,經盤查,材料賬面價值為50000元(其中含分攤的運費4650元);意外火災造成庫存產品全部燒毀,該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金額40萬元。已知全年總計耗用存貨金額500萬元,全年生產成本金額800萬元;12月份盤虧一批8 月份購入的材料(已抵扣進項稅額),盤虧金額為9萬元,查明屬于定額內自然損耗;以上材料進項稅稅率為17%,不考慮其他稅費和納稅調整。
根據(jù)上述材料,該企業(yè)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 存貨跌價準備只影響計稅所得額,即調贈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并不影響會計利潤額,故不必作調賬分錄;
2. 被盜材料進項稅額轉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58059.50
貸:原材料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經董事會批準,由王某賠償2萬元,并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
借:管理費用 38059.50
其他應收款———王某2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58059.50
3. 被毀產成品的進項稅轉出額=(產成品的損失金額×全年耗用存貨金額÷全年生產成本金額)×適用稅率=(40×500÷800)×17%=4.25萬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442500
貸:產成品4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經董事會批準,并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
借:營業(yè)外支出4425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442500
4. 盤虧入賬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105300
貸:原材料9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5300
根據(jù)第13號令,定額內合理損耗,屬正常損失,不必報經稅務機關審批,直接在當年所得稅前扣除,
借:管理費用———定額損耗1053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105300
根據(jù)上述業(yè)務,該企業(yè)應交增值稅=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應稅所得額=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應交所得稅=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損失當年未報稅務機關批準,則不允許在當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對于正常損耗,雖少了審批這一程序,但也要在證據(jù)確鑿后才在當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