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正常損失

百科 > 損益類科目 > 正常損失

1.什么是正常損失

正常損失,指的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也就是合理損耗。

2.合理損耗的處理

《企業(yè)會計制度 》第二章第二十條第1款規(guī)定:購入的存貨,按買價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guī)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商品流通企業(yè)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guī)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采購過程中發(fā)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屬于定額內合理損耗的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3.合理損耗和其他毀損、短缺的會計處理的區(qū)別

外購貨物的合理損耗和其他毀損、短缺是兩類不同的經濟事項,在會計處理方法上也就有所不同。不同的會計處理將為決策者提供不同的會計信息

合理損耗是企業(yè)生產經營中無法避免并且可以提前估計到的損失,是正常生產經營的必要成本,因此應當計人存貨的人賬價值。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存貨》規(guī)定,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是一項可直接歸屬于存貨采購的費用,構成了存貨采購成本。

對于采購過程中發(fā)生的除合理途耗外的其他毀損、短缺,應區(qū)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應從供應單位、外部運輸機構等收回物資短缺或其他賠款,應沖減物資的采購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災害發(fā)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損耗,不得增加物資采購成本,應暫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

【例1】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本期購入一批商品,進貨價格為8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3.6萬元.所購商品到達后驗收發(fā)現(xiàn)商品短缺30%,其中合理損耗5%,另25%的短缺尚待查明原因。編制該企業(yè)的會計分錄。

分析:合理損耗應計入存貨成本,并且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待查的短缺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借:庫存商品600000(元)(80×75%)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00(元)(80×17%)

待處理財產損溢234000(元)[800000×25%×(1+17%)]

貸:應付賬款936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34000(元)(80×25%×17%)

計劃成本法下,合理損耗計入存貨成本,并需要計算"材料成本差異"。其他毀損、短缺不計入存貨成本,不能計算“材料成本差異”。

【例2】某單位外購材料100公斤,計劃單價10元/公斤,實際單價12元/公斤;材料入庫時發(fā)現(xiàn)短缺20公斤,經認定其中12公斤屬于合理損耗,8公斤屬于合理途耗外的毀損。請計算這筆業(yè)務產生的材料成本差異。

分析:計劃成本法的人庫材料數(shù)量必須要按照實際數(shù)量計算。

計劃成本=80公斤×10元/公斤=800元

實際成本=(80公斤+12公斤)×12元/公斤=1104元

材料成本差異:1104元-800元=304元

這些材料成本差異未來將在80公斤材料上進行分配。

非合理損耗計人管理費用=8公斤×12元/公斤=96元

4.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處理

對增值稅來說,如果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賬務處理不同,增值稅的入庫數(shù)額也不同。增值稅對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處理的區(qū)別在于,是否可以抵扣損失造成的相應的進項稅額。對一般納稅人來說,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收取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收取的海關完稅憑證,其單據(jù)中注明的增值稅可以被抵扣,正常損失相對應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非正常損失相對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如果是抵扣后發(fā)生的非正常損失,還要將其進項稅從當期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例:某鹵制品加工廠有一筆產成品盤虧的賬務處理,該做進項稅額轉出而沒有轉出。企業(yè)財務人員認為,這批產品是由于長時間積壓變質而損失的,企業(yè)既未銷售也未用做他用,所以就沒有轉出進項稅額。這筆業(yè)務該不該繳納增值稅呢?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該企業(yè)這批產品是由于長時間積壓發(fā)生變質而損失的,顯然屬于非正常損失。因此該產品耗用的原材料等外購項目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20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84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在規(guī)定的內容和范圍內報批財產損失。稅務機關在進行匯算清繳工作時,應注意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轉出

評論  |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