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公司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全部資本股東出資構成,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一種企業(yè)組織形式;公司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業(yè)法人。

公司的這一定義,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強調:

1.公司依法設立

所謂公司依法成立有三個含義,意思是說:

公司成立應依據(jù)專門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關的特別法律、行政法規(guī); 如依本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其他法設立。比如,經營煙草制品批發(fā)的公司,要依《煙草專賣法》,取得許可證才行。

⑵ 公司成立應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

⑶ 公司成立須遵循公司法規(guī)定的程序,履行規(guī)定的申請和審批登記手續(xù)。

2.公司以營利為目的

所謂營利,就是獲取經濟上的利益。以營利為目的是公司與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的主要區(qū)別所在。也就是說,公司是一個營業(yè)實體:

首先,公司擁有營業(yè)財產,即人們?yōu)闋I利目的而通過投資、借貸、積累等方式形成的屬于公司的有組織財產;

其次,公司從事營業(yè)活動,即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而運用營業(yè)財產所從事的各種生產經營活動。

3.公司是法人

⑴ 公司的法人屬性使公司財產與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完全區(qū)別開來,從而使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⑵ 公司有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公司的主體身份是法人,法人是法律上擬制的人格;主體需要一定的人格才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⑶ 公司的財產是公司擁有信用的基礎,也是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所以,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⑷ 由于公司在人格上和財產上的獨立性,股東不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無限責任。

⑸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人代為行使,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公司的授權代表人是由公司的董事會和董事長授權的公司職員。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人的行為就構成了公司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公司承受,也就是公司職員的任何職務行為均由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與企業(yè)的區(qū)別

企業(yè)是指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的、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的、具有營利性的經濟組織。這一定義的基本含義是:企業(yè)是經濟組織;企業(yè)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結合;企業(yè)具有經營自主權;企業(yè)具有營利性。根據(jù)實踐的需要,可以按照不同的屬性對企業(yè)進行多種不同的劃分。例如:按照企業(yè)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公司企業(yè);按照企業(yè)法律屬性的不同,可以分為法人企業(yè)、非法人企業(yè);按照企業(yè)所屬行業(yè)的不同,可以分為工業(yè)企業(yè)、農業(yè)企業(yè)、建筑企業(yè)、交通運輸企業(yè)、郵電企業(yè)、商業(yè)企業(yè)、外貿企業(yè)等。

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yè)的所有屬性,因此公司是企業(yè)。但是企業(yè)與公司又不是同一概念,公司與企業(yè)是從屬關系,凡公司均為企業(yè),但企業(yè)未必都是公司。公司只是企業(yè)的一種組織形態(tài)。

3.公司的起源與發(fā)展

關于公司的起源有種說法,一是古羅馬起源說。當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人們開始合伙經營,在合伙的基礎上建立船夫協(xié)會等組織,是最原始的公司形式。另一種說法是,公司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這是比較通行的說法。又分為大陸起源說、海上起源說和綜合起源說。

大陸起源說認為,中世紀時,陸地貿易繁榮地中海沿岸的個體業(yè)主經營的商業(yè)在社會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巨大的家產,往往由繼承人經營。有幾個繼承人,為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又不愿意分家,隨后發(fā)展為無限公司。

公司的形成與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從14、15世紀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到16世紀西歐封建制度迅速解體、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統(tǒng)治地位的確立,都需要龐大的資本積累。16世紀,國際貿易的重心逐步由地中海移至大西洋,使英格蘭成為國際貿易中心。之后,西歐國家的資產階級在爭奪政治、經濟權力的過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重商主義政策和對外殖民擴張政策。在這一背景下,出于殘民擴張、對外貿易、進行資本原始積累的目的,英國、荷蘭、法國等國出現(xiàn)了一批政府特許建立的以股份集資經營為主的貿易公司企業(yè)。這些公司企業(yè)分為兩類:

一是合組公司,即公司沒有共同資本,入伙各方雖加入組織但經營各自的資本、承擔各自的貿易風險,而對公司只承擔遵守公司規(guī)約的義務;

二是合股公司,即以共同資本進行貿易,出資各方按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和分擔經營風險。合股公司可以募集巨額資金,能夠分散經營風險,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在英、美等國政府特準股份公司建立的同時,德、法等國的家族營業(yè)團體逐步向無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方向發(fā)展,并逐步取得法律的認可。此后,公司企業(yè)的形式逐步在歐美被法律認可。在現(xiàn)代社會中,由于公司企業(yè)產權關系明晰、組織結構合理、管理科學,它已成為最重要的企業(yè)組織形式。

4.公司的分類

(一)學理上的分類

以公司信用基礎的不同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折中公司三種。公司經營主要以公司成員個人信用為條件的稱為人合公司;公司經營主要以公司財產為信用,不以股東個人信用為條件的,稱為資合公司;介于兩者之間的為折中公司。

1.人合公司。這種公司的代表為無限公司。其特點在于:第一,具有很強的合伙色彩。股東之間具有很強的信任性,關系密切。

一名股東的重大事項,如死亡、破產、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對其他股東和公司都產生重大影響。這類公司可以看作是具有法人外衣的合伙。第二,股份轉讓困難。由于公司經營以公司成員個人的信用為信用,故對股東個人的信用特別注重,因而法律為保護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對股權轉讓的限制非常嚴格,例如,我國臺灣地區(qū)《公司法》第55條規(guī)定:無限公司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第三,企業(yè)所有與企業(yè)經營合一。人合公司中,股東均可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

2.資合公司。資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其特點在于:第一,具有最強的法人性。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財產,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不負責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第二,股份轉讓較為容易,原則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第三,企業(yè)所有與企業(yè)經營相分離。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開放性,股東人數(shù)眾多,股東大會召集困難,且會議成本較高,故由股東直接進行公司經營,可能無法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使公司經營根本無法開展。在股東被股東大會選任為董事的情形,雖然當選董事的股東擔當公司經營,但其這時的身份已經成為公司董事。

3.折中公司。為介于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之間的公司,其特點也介于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之間。這類公司有兩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二)法律上的分類

法律上對公司進行分類,是以股東的責任形態(tài)為標準的。這種分類標準,由1807年法國商法所首創(chuàng),后為世界各國所沿用。股東責任是指公司股東以其資格對公司債務所負擔的清償責任,申言之,股東責任以股東對公司債務應否負清償責任及其負擔程度如何作為其內涵。對股東責任進一步細分,又可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等責任形態(tài)。直接責任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負清償責任;間接責任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除負擔出資義務外,對公司債務不直接負責。無限責任是指公司負擔多少債務,股東即應清償多少,無所限制;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的清償責任,僅以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為限。法律上所劃分的四種公司,是以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相互組合的結果。

有學者認為,有限責任中“責任”一詞,并非嚴格的法律概念 ,而是經濟學意義上的概念。法律上的責任有其特定含義,為義務違反的后果。而股東有限責任中的責任,既非指股東違反其義務、濫用其權利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也不是股東所負的法律義務。原因在于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有其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公司債務自不應由公司股東負擔,因而由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有限責任亦無從談起;根據(jù)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26條、第81條的規(guī)定,允許股東分批繳納出資或股款,因此,股東有可能需要對公司承擔按照約定繼續(xù)繳納出資或股款的義務和責任,但在公司法律制度層面,股東的責任更多地意味著股東的投資風險,股東的有限責任實質上是說股東的“投資風險限定”。

需要說明的是,就民事責任而言,任何公司一般都以其全部財產(現(xiàn)有的和將來的)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中的有限,是股東有限責任的簡稱,而非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其自身債務的清償責任一般為無限責任。只有當公司破產時,公司才在其全部財產的范圍內,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1.無限公司。指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公司由二名或者二名以上負直接、無限責任的股東所組成,從實質上看,無限公司無非是個人企業(yè)或合伙企業(yè)而已。在各類公司中,這種公司的法人性最為淡薄。無限公司的特征在于: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全體股東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亦即這時不論各股東股份多少,也不論盈虧分配比例如何,股東都具有清償全部公司債務的責任。公司全體股東之間特別約定免除某一股東責任的,對公司債權人不生效力,只是在某一股東承擔全部責任后,在連帶責任人之間追償時,被約定免除責任的股東,可以不分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負間接、有限責任之股東所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在于:第一,股東人數(shù)上有限制。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2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設立程序和公司機關都相對簡單;第三,具有閉鎖性。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公司立法都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股份(出資)時,都受有一定的限制,如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8.204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7條)、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我國臺灣地區(qū)(《公司法》第條)以及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72條)均有相應規(guī)定。再者,有限責任公司不發(fā)行股票,不能公開募集股份,公司的經營狀況也無須對外公開。因而,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閉鎖性。

3.兩合公司。兩合公司在美國法上被稱為有限合伙。公司由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亦即公司至少有兩名承擔責任性質各不相同的股東。

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兩合公司由負直接、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間接、有限責任的股東所組成,可以看作是無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綜合體。

4.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負間接、有限責任的股東所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是最為典型的公司形式,其特征在于:第一,發(fā)起人須符合法定人數(shù)。 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79條規(guī)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fā)起人,其中須有半數(shù)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我國臺灣地區(qū)《公司法》第128條規(guī)定的最少發(fā)起人人數(shù)為二人。發(fā)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其法律地位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的合伙人 ,因此,應以二人以上足矣。第二,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這是股東平等的基礎,每一股份中所包含的權利、義務相等,擁有股份的多少決定著股東權利、義務的大小。無論是表決權等共益權的行使,還是股利分配請求權的行使,都以股份所表彰的股權為基礎。第三,股東對公司負有限責任。通常情形下,股東所承擔的風險是有限的,即股東承受的投資風險的最大值,不會超過其所持股份,股東并不對公司債權人負責。

特殊情形下,則“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由股東與公司一起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時,其責任大小可以超過其所持股份。第四,股份得任意轉讓,公司具有開放性。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的權利原則上不受限制,公司資本的證券化,使股票成為表彰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更方便了股東轉讓其股份、收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由轉讓,不僅為投資者投資提供了方便、靈活的渠道,同時也構筑了公司治理市場力量的基礎。投資者的廣泛性,帶來了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開放性,股份有限公司也成為典型的公眾公司。

應該特別說明的是,我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僅僅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類型,但是這并不妨礙學術研究時涉及到無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三)、依公司國籍的不同,公司可劃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跨國公司。

(四)、按公司之間的關系的不同,公司可劃分為母公司子公司、總公司分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公司形式。

5.公司的責任形式

公司的所有者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有三種:

(1)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對公司債務只擔負有限度的責任。分兩種情況:一是所有者僅就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二是所有者就出資額的倍數(shù)承擔有限責任。這種責任不僅有一定限度,而且是所有者僅對公司負責,并不直接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公司以法人的名義和資格以全部公司法人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2)股份有限責任。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繳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則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無限責任。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對公司債務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評論  |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