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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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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行政協調

行政協調是指對行政管理工作加以調節(jié),引導各行政組織之間、人員之間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以便齊心協力共同實現行政決策目標的活動。

2.行政協調與行政控制的區(qū)別

行政協調與行政控制是有區(qū)別的。行政控制是針對行政活動中計劃的實施與計劃的標準之間差異或背離現象而采取糾正或克服的行動;行政協調則是強調在各個行政組織或部門之間的和諧化、合理化,其目的是為了獲得一致的關系,進而達成行政目的。就行政協調與行政溝通的關系來看,行政溝通可以說是行政協調的必要手段,而行政協調則可以看作是行政溝通的結果。可見,行政協調是有其內在的質的規(guī)定性的,不能與其它行政管理職能混為一談。

3.行政協調的內涵

行政協調包括以下三層意思:

(1)協調與外部環(huán)境的關系,增強行政系統的適應力、創(chuàng)新力。現代行政系統是一個與外部行政環(huán)境變化及信息要求相關的開放系統,它必須根據外部環(huán)境對自身的要求,調整政府職能體系與行政組織結構,以增強行政系統適應外部環(huán)境變化的能力。

(2)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系,以增強行政系統的協作力、整合力。政府行政系統,為增強適應外部環(huán)境變化的能力,必須協調自身內部的各種縱橫向關系,這種“縱橫向關系”,既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又包括政府機關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3)協調內外部、縱橫向的人際關系,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由于行政人員所居職位、所持視角、所具有的價值取向等不同,必然造成人際關系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必須通過有效的行政協調,消除彼此之間的隔閡、分歧,增強相互之間的理解、信任、支持,從而增強行政系統的凝聚力、驅動力,實現行政運轉協調。

4.行政協調的類型

1.對事的協調與對人的協調

從協調的對象上看,可以將行政協調劃分為對事的協調與對人的協調。行政活動總體上屬于執(zhí)行性的活動,目的是事與事之間能得到合理適當的匹配。因此,必須明確各項事務在執(zhí)行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各項事務間的相互聯系,必須對行政執(zhí)行進行周密部署,區(qū)分事務的輕重緩急,正確協調好諸如中心工作與非中心工作,規(guī)范性的工作與突擊性的工作,上級布置的工作與本級計劃的工作,相鄰單位的工作與本單位的工作等的關系,保證行政事務有條不紊、和諧有序地進行。人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行政協調突出表現在對人的協調上。組織與組織、個人與組織之間的關系,在一定的場合,也需要通過人際之間的溝通加以理順。人際關系的協調,必須以符合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為原則。

2.內部協調與外部協調

從協調的范圍看,行政協調有內部協調與外部協調之分。內部協調是指行政組織自身的協調,行政組織自身的協調是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以行政組織之間的協調為例,作為實現行政管理的工具,行政組織是一個日益復雜的系統,需要有機地進行協調,既要遵從上級集中統一指揮的原則,又要盡可能地發(fā)揮下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集權分權之間,尋找一個最佳結合點,而這就需要進行協調。

外部協調的范圍十分廣泛,從廣義上說,外部協調實際上就是行政組織與社會發(fā)生關系的體現。當今社會的發(fā)展使行政組織越來越直接、廣泛地介入社會生活,承擔著管理社會的任務。但行政組織本身又是從社會中產生的,其發(fā)展趨勢又必須逐步回歸到社會中去。行政組織與社會之間是一種互動的關系。從狹義上說,外部協調是指行政組織與國家政權建設的關系,指行政組織與其他國家政權機關、政治組織的關系。

3.認識性協調與利益性協調

從協調的內容上看,行政協調有認識性協調與利益性協調之分。在行政執(zhí)行過程中,各個具體的執(zhí)行主體,由于各自的知識水平、能力結構、心理素質、價值觀念等的不同,對于同樣一個行政目標,可能產生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理解,并通過一定的態(tài)度、情緒、作用反映出來。有時,這種不同認識會直接影響到行政行為的和諧齊整,需要進行協調。認識性協調的成效主要取決于合情合理的講解敘述、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和循循善誘的工作方法。行政行為能產生一定的行為后果,總會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涉及執(zhí)行主體的物質利益需求,充分調動執(zhí)行主體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是行政協調的根本目的。所以,必須正確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的關系,正確處理長遠利益、全局利益與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關系。公共行政行為,必須以實現國家利益為重,以服從長遠、全局利益為重;同時,又兼顧集體與個人利益。而在處理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時,應本著社會主義團結互助的精神,盡可能照顧到方方面面,提倡整體協作、謙讓友愛、犧牲奉獻精神。

4.促進式協調與糾偏式協調

從協調的性質上看,可以將協調分為促進式協調與糾偏式協調。在行政執(zhí)行中,由于某些部門或個人成績突出,如行政人員提出行政革新并在工作中取得成效,使得各部門在執(zhí)行進展上拉開差距,這種不平衡是新生事物的必然表現,代表著事物向前發(fā)展的方向。這時,領導的協調就必須旗幟鮮明地支持先進,積極地采取各種方式、各種手段來鞭策后進,通過積極的促進來達到新的平衡,但不能為了強調平衡而因循守舊。在行政執(zhí)行過程中,某些部門或個人從局部的利益出發(fā)來考慮問題、處理問題,違反行政規(guī)范,破壞整體利益,給全局工作造成損失。對此,領導的協調就必須做到是非分明,認真負責,果斷勇敢,徹底消除這些破壞性的消極因素,通過嚴肅的糾偏來維護正常的秩序,決不能無原則地調和矛盾,姑息遷就。

5.合作式協調與應變式協調

從協調的方式上看,可以將協調分為合作式協調與應變式協調。一級行政組織管轄若干個職能部門,每個職能部門都有明確的崗位職責,但這種職能分工并非畫地為牢,各個機構并非各自為政,而是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各職能部門服從于整體的行政目標。許多行政行為存在于各個部門相互關聯的生長區(qū)間,帶有綜合性質,即使以一個職能部門為主的行政行為,也會引起其他部門的連鎖反應。這些行政行為,不僅需要縱向層級的樹型溝通,而且講求橫向的、彼此貫通的輻射溝通。它們需要多個部門的齊抓共管,共同合作,需要有機地進行協調。

在具體的決策過程中,有可能某些決策先天不足,但在決策范圍內又無法驗證自身缺陷,一旦付諸實踐,就顯現出不合理;亦有一些決策原本是正確的,但由于社會實踐的諸要素發(fā)生了變化,為了適應社會實踐內在規(guī)律的要求,行政決策必須相應地進行調整修正,必須進行應變性協調。這種協調還可分為積極去調查研究、發(fā)現問題、進行調整的主動性協調和遇到矛盾、由下級反映上來而進行處理的被動性協調。

6.會議協調與非會議協調

從協調的途徑來看,可以將協調分為會議協調與非會議協調。會議協調是經常使用的一種協調方式,可以具體通過座談會、討論會、匯報會等形式進行。協調會議應吸納與行政行為有關的組織及其人員共同參加,顧及方方面面的權利和利益,具有防止獨斷專行的功能。協調會議圍繞特定的行政主題,面對面地反復進行溝通,開拓思維視野,促進思維震蕩,具有集思廣益的功能。協調性會議對于有關會議資料、討論的計劃要點、提出問題的內容方式、討論的程序范圍等都要事先充分準備好,要杜絕那種不計成本、無端耗費的會議,要防止責任不明;互相推諉的會議。

會議性的協調都是正式的,而非會議性的協調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非會議性的協調方式很多,可以因人因事制宜進行。非會議性協調可以通過人員的個別交談、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進行,也可以通過由有關人員在簽呈文件上共同簽字以表了解的方式進行。

5.行政協調的作用

行政協調的主要作用在于解決各部門之間和人員之間所發(fā)生的磨擦、矛盾和沖突,保證決策目標的實現。具體作用表現在:

(1)可以使各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和諧一致,避免內耗和互相沖突。

(2)可以促進各行政部門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行政資源,精簡和優(yōu)化辦事程序和環(huán)節(jié),提高行政效率。

(3)有助于各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樹立整體觀念和全局觀念,有利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動的有序進行。

(4)行政協調有助于將分散的力量集中起來,從而產生整體的“合力”。

6.行政協調的原則

1.出發(fā)點的整體原則。良好的協調開始于正確的觀點和健康的態(tài)度。根本的準則則要從國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出發(fā)。具體工作中則要求從大局出發(fā),以整體利益和總體目標為基本準則。協調過程中的一切妥協和讓步都是在這些前提之下進行的。

2.計劃的周密原則。在行政實施之前的計劃階段就應做到未雨綢繆,考慮到將來各項活動之間可能發(fā)生的關系,預先有所準備,免得臨時抱佛腳。

3.領導者的自覺原則。一個行政組織主要負責人的洞察力和領導能力,對行政協調起著關鍵作用。所以,行政領導者要能主動發(fā)現問題,及早進行解決。解決過程中既要注意微小變化,又要抓住關鍵部位。

4.工作人員的參與原則。行政組織各部門的每一個成員都應清楚地了解組織從事活動的目標、方針、政策和標準等,并能積極地參與和實踐,這樣才能達到有效協調。

5.溝通渠道暢通原則。溝通是協調的基礎,組織機構決定著支配所有命令路線、信息傳遞和關系模式的框架,機構的設置要有利于協調過程中部門與部門之間、人與人之間的直接接觸,確保彼此之間的相互溝通。

6.內外關系的動態(tài)原則。一方面,行政組織內部的活動是經常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fā)生一些變化的,另一方面,行政組織外部的環(huán)境因素也處在不斷的變動狀態(tài)之中。因此,行政組織要經常注意內部各部分之間及其與外部相關因素之間的變革,不斷地進行協調。

7.行政協調的措施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實現行政協調的主要方式有:

①通過理解有關行政目標、行政政策和行政法規(guī),并以此作為共同努力的方向和行動的依據實現協調;

②通過行政監(jiān)督實現協調;

③通過各種有效的溝通方式,真實地傳遞各種信息實現協調;

④通過行政計劃實現協調;

⑤通過行政分工實現協調;

⑥通過各種部際委員會實現協調;

⑦通過有關咨詢機構的工作實現協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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