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程序
1.什么是稅收立法程序
稅收立法程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在制定、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guī)范的活動中應該履行的步驟和方法。
2.正當稅收立法程序的基本屬性[1]
正當法律程序帶給我們的啟示就是對法律程序的尊重,這種尊重并不僅僅是重視“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而更是要按照“正當的法律程序”行使權利,在立法領域也是如此。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論為我們構建正當的稅收立法程序奠定了理論的基石。筆者認為,在正當法律程序觀念的指導下,正當稅收立法程序應當具備參與性、公開性、交涉性與效率性等基本屬性。
(一)參與性
稅收立法程序的參與性取決于稅法的民意代表性?!盁o代表則無納稅”的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建立在納稅人“同意”的基礎之上,納稅人得以表達意見的渠道便是在稅收立法過程中的參與。從民主實現(xiàn)的方式來看,代議制民主畢竟是一種“間接民主”,而公眾參與是“直接民主”,能夠彌補代議制民主的不足。
特別是稅收授權立法在世界各國廣為存在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在稅收立法中扮演突出角色,為了加強對行政立法的規(guī)制,就更要凸顯稅收立法中的公眾“參與”機制。我國稅收立法中公眾參與機制是十分薄弱的。
我國稅收立法中行政立法占據絕對主導地位,行政立法又多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暗箱操作”,納稅人缺乏表達意見的途徑。相比之下美國在稅法的制定過程中公眾的參與機制則比較健全。美國在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過程中,通過公開立法、立法聽證、專家論證、向社會征求意見等方式,使公眾的參與權得以實現(xiàn),通過更準確地把握民意增強立法的公正性,從而有效地引導納稅遵從。
稅收立法程序的參與性還取決于人類主體的有限理性。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有限的個人理性影響立法者對宏觀全局的準確判斷,人類只有通過一定方式相互溝通,使法律成為多數人智慧的結晶,才能避免輕率立法、倉促立法。正如季衛(wèi)東先生所言:“民主的真正價值顯然不是取決于多數人的偏好,而是取決于多數人的理性。在眾口難調的情況下,程序可以實現(xiàn)和保障理性”。
稅收立法程序的參與性也取決于社會資源的有限性。人類的社會資源是有限的,稅收立法作為分配稅收負擔和資源配置的活動,涉及到各種稅收價值的選擇和各方利益權衡。這使得參與以及相關利益表達機制必然成為稅收立法正當程序的關注焦點。“參與”使納稅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使稅收立法中的利益沖突得到協(xié)調,實現(xiàn)利益平衡和利益主體的滿足。
(二)公開性
現(xiàn)代意義上的稅收立法活動,應該是一項“陽光下的事業(yè)”,所有的立法過程,包括稅收立法的提案、起草、審議、表決、公布等每一個階段、每一個步驟都應當以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英國有句古老的箴言:“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xiàn)”。稅收立法程序的公開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稅收立法信息資料的公開,包括立法的背景與根據、立法議案的主題、立法會議的記錄等;二是稅收立法議事過程的公開,指立法會議要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等;三是稅收立法活動報道自由,允許大眾傳媒將立法活動的實際狀況向社會報道;四是稅收立法結果的公開,稅法必須向社會公布,國家不得以未公布的稅法作為執(zhí)法依據。在美國,立法聽證是國會審議稅收立法的必經程序,稅收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制定則要符合《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規(guī)定的公開程序。
立法程序公開是納稅人有效參與稅收立法的前提。納稅人通過公布的稅收立法信息資料??蓹嗪飧鞣N論據和論點,并通過依據公開原則所建立的利益表達渠道,及時反饋自己的利益主張。公開可以保證稅收立法參與的質量。
公開也是納稅人行使知情權的必然要求?,F(xiàn)代社會的公民對政府的行為享有知情權,有權利知曉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行為。可以說使公民了解稅收立法中的有關信息,既是公民個人的一項權利,也是立法機關的一項義務。當然,立法程序中的公開也是有限度的,在特定情況下,立法行為是不公開的。如涉及到國防、外交等重大國家利益,或者有關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資料是不宜公開的。
(三)交涉性
“所謂立法程序的交涉性是指立法決策參與者運用各自的法定程序權力進行充分辯論、協(xié)商和妥協(xié),以最終達成各方都愿意并能夠接受的多數結果”。嘲交涉性是稅收立法程序的基本屬性,是稅收民主立法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敖簧妗笔且粋€討論、交流、溝通、談判、討價還價的過程。“民主社會是個講話的社會。因此,把最能體現(xiàn)民主特性的機構稱之為Parliament(議會)是非常恰當的。這個詞的本意就是談話、互相交流的地方。議會的重大功能之一就是把問題談透,為對立意見提供辯論的場所,互相商談,直到能采取彼此均感滿意的解決方式”。
稅收立法的交涉性賦予了稅收立法正當性、民意性,增強了公眾對法律的認可和尊重。“法律可能是不好的,但我所參與的確定法律的過程使我有義務承認他們的合法性并服從他們。那種義務來自這一事實:我是構成社會的成員之一,社會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制定法律時我出過力。如果法律是公正的,我可以引以為榮;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繼續(xù)有義務為其改善而努力”。
稅收立法程序的交涉性源于稅收利益主體之廣泛性、財產權于公眾之敏感性。中國首次立法聽證會選擇了個人所得稅作為主題就是一個證明。不同的利益追求促使人們紛紛從切身利益出發(fā)去關注和參與稅法,稅收立法過程也正是不同利益主體博弈的過程。
“妥協(xié)”是交涉的必然結果。正如赫伯特·西蒙所說:“從某種重要意義上講。一切決策都是某種折衷。
最終選定的行動方案,決不會盡善盡美地實現(xiàn)目標,它只能是在當時條件下可以利用的最好辦法。我們所處的環(huán)境,必然限制著可以為我們所用的備選方案,從而劃定了目標實現(xiàn)程度的上限”??贫髟凇墩撁裰鳌分兄赋觯骸皺嗪鉀_突各方的爭議,從而形成政策、制定法律的過程便是妥協(xié)的過程,妥協(xié)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沒有妥協(xié)的交涉,只會出現(xiàn)議而不決的狀況,妥協(xié)是立法交涉產生結果的重要前提。
(四)效率性
盡管民主是稅收立法程序的最高價值取向,但民主并非是不惜一切代價換取的,民主的稅收立法程序也要受到效率的制約。只是稅收立法程序中的效率是民主意義上的效率,而不是以犧牲民主來滿足效率。
效率從經濟學上講是指成本與收益之比。稅收立法程序的效率同樣表現(xiàn)為成本與收益之比,其目標是以盡可能低的成本完成既定的立法任務。稅收立法程序中的成本是指在稅收立法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立法資源的總和。程序效率所追求的收益,就是通過一定立法成本的投入而完成的立法工作任務,它是固定的、客觀的,不像立法成本那樣有很大的伸縮性。立法程序的收益與效益不僅直接表現(xiàn)為“所完成的工作數量(經濟收益),還包括立法程序所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問題,即所創(chuàng)制出來的法律規(guī)范是否最接近社會公正,能否促進社會的良性運行。而且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立法程序自身的設立及其運行也必然會給社會的政治、文化、道德、意識帶來一定的影響,表現(xiàn)為對精神文明的促進作用”。
稅收立法中利益主體的多元性、利益分配的沖突性、稅收立法活動的復雜性都對稅收立法中的效率提出了迫切要求。稅收立法程序的效率性要求科學地安排和設計稅收立法程序,合理分配程序權利與義務,使整個立法活動有秩序地高效運轉,在立法成本最小化的同時達到立法收益的最大化。
3.正當稅收立法程序的價值[1]
什么樣的稅收立法程序是“正當的”,這涉及到稅收立法程序的價值取向問題。關于程序價值的判斷標準,理論界存在兩種對立的價值分析方法:程序工具主義和程序本位主義。
程序工具主義認為法律程序不是作為自主和獨立的實體而存在,它只是實現(xiàn)實體法的工具和手段,評價一種法律程序的好壞的標準是其實現(xiàn)實體法的價值。在西方思想史上這種程序觀可追溯到功利哲學的創(chuàng)始人邊沁。 邊沁認為,程序只是工具,程序法只是“附屬的法”,它本身不具有任何獨立的內在價值;程序法的唯一正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實體法”,“程序法的最終有效性要取決于實體法的有效性”。誠然,如果一項立法程序總是產生錯誤的立法結果,人們就有理由懷疑立法程序本身的合理性,因此。我們不能忽略法律程序在保障實體法的實現(xiàn)上的手段價值,但這并不意味著程序僅僅是實現(xiàn)某種實體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如果將程序的工具性價值片面夸大并推至極端,程序參與者的道德權利、人格尊嚴、主體地位都將受到漠視,就會導致“重實體輕程序”乃至程序虛無主義?!靶逃嵄乒本褪浅绦蚬ぞ咧髁x觀念的體現(xiàn)。盡管刑訊逼供對查清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幫助,但其手段卻是非人道并與法治理念相悖的,而這恰恰是程序工具主義所無法解釋的。
程序本位主義把程序置于高于實體的地位,認為評價法律程序的價值標準在于其是否具有獨立于結果的內在優(yōu)秀品質。法律程序的價值主要在于其程序本身的正義,而不是結果的有效性。正如美國大法官杰克遜所言:“程序的公平性和穩(wěn)定性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適用公平,不偏不倚,嚴厲的實體法也可以忍受”。程序本位主義事實上就是程序正義理論,其思想淵源是英國法中的自然正義和美國法所繼承的“正當程序”。許多學者從正當程序的理念出發(fā),對法律程序本身的公平性和正當性進行充分探討,形成了程序正義理論,如美國羅爾斯的程序正義論、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論、哈特對“法是規(guī)則”的程序性解釋、薩默斯的“程序價值論”等。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分析了程序的三種形態(tài):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在這三種程序正義的形態(tài)中,羅爾斯對“純粹的程序正義”情有獨鐘。這一理論強調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并且只要這種正當的程序得到了恰當的遵守和執(zhí)行,其所產生的結果就應被視為是正確的和正當的,而無論是什么樣的結果。其典型事例為賭博,只要游戲規(guī)則不偏向某一賭客而被嚴格遵守,那么無論結果如何都被認為是公正的。盡管羅爾斯的“純粹的程序正義”將程序本位主義理論推到了極端,其理論受到了后人的質疑和挑戰(zhàn),但其程序正義理論卻帶給了人們深刻的啟示,“在對一種至少會使一部分人的權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響的活動或決定作出評價時,不能僅僅關注其結果的正當性,而且要看這種結果形成過程或者結果據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觀的正當性、合理性的標準”。
程序工具主義與程序本位主義在不同角度上揭示了法律程序的價值,但又都有一定的片面性。筆者以為,對法律程序的價值分析應該有多元標準,我們首先要承認法律程序的內在獨立價值,同時也要考慮到法律程序應當具有對實體法結果產生一定效用的能力。法律程序的價值標準應該是二者的有機統(tǒng)一,反映到實踐領域就要求我們在進行法律程序的設計時,既要強調程序的公正價值,也不能忽略其在提高效率方面的價值,但這并不意味著二者是同一層次的價值標準,二者之間應當有主次之分,程序的內在價值處于主導地位。同理,稅收立法程序的正當標準應當是綜合的,但又是有主次之分的。
稅收立法程序的首要價值是其內在價值,即稅收立法程序的公正性。程序內在價值應當符合正義對稅收立法程序的基本要求。這是由于正義是法律制度的首要價值,也是判斷一種法律制度是否正當的首要標準。正當的稅收立法程序必須符合正義的要求才具備內在的優(yōu)秀品質。而正義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如何使立法程序符合正義要求呢?筆者以為,“公正”構成實現(xiàn)正義的必要條件。盡管“公正”原則在適用上也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沒有固定標準,但其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標準”是任何正當程序包括稅收立法正當程序應具備的最起碼的品質?!白畹拖薅鹊墓龢藴省弊鳛橐环N理念,已得到許多國際法律文件的承認。如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宣言》、《美洲人權宣言》等都規(guī)定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我國已加入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稅收立法的過程中不能無視這些規(guī)定,不符合這一標準的立法程序應當是不公正的、不正義的。
稅收立法程序的次要價值是稅收立法程序的外在價值,即稅收立法程序的工具性。稅收立法程序的工具性是指稅收立法程序對于通過該程序所產生的公正的立法結果的有效性。盡管程序工具主義的觀點有偏頗之處,但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工具性特點卻是現(xiàn)實存在且不容忽視的。稅收立法程序是技術理性的產物,且外在地表現(xiàn)為形式和手段,稅收立法程序設置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xiàn)稅收實體規(guī)范的正義價值。在立法實踐中,稅收立法程序能否實現(xiàn)以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大收益,稅收立法程序規(guī)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我們必須關注的。沒有效率的立法程序絕不是公正的立法程序。
4.我國的稅收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一般分為法案的提出、法院的審議、法案的表決以及法律或法規(guī)的公布四個階段。結合這次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主要分析我國稅收法律的立法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這是立法的第一道程序,法律案是由有權提出議案的機關、組織和人員依據法定程序向有權立法的機關提出的關于制定、修改、補充的廢止某項法律的建議。但實際中,提出法律案的機關或人員已經進行了一定的理發(fā)準備活動,擬訂了草案。我國的稅法議案多由國務院提出。
2005年8月23日由國務院起草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這次個人所的稅法的修改,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集,由國務院起草,常委會審議。較之以前由各部委起草有更高的權威性,草案此前已多方征求意見,方案比較成熟。本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草擬階段遵循了我國的稅收立法程序的要求。
2、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在議案提出后,有法案審議權的機關對法律案運用審議權,決定其是否列如議事日程、是否需要對其加以修改的專門活動。對草案的審議是立法化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早已明確,即建立綜合分類混合征收的稅制,提高稅前扣除標準,減少稅率級次并降低稅率,同時加強征管和加速配套設施建設。全國人大常委會順利通過了一審。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舉行立法聽證會,就修正案中的個稅起征點問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與建議。凡滿18周歲、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申請參加。 這是本次個人所得稅發(fā)修正的審議環(huán)節(jié)。
3、表決。法律案的表決是有法案表決權的機關和個人,對法案表示最終的具有決定意義的態(tài)度。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對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該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集,由國務院起草。依照立法程序中對表決的要求,聽證會過后,該草案在10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于明年1月1日施行。
4、公布。立法機關或特定人員在特定時間內、采用特定方式將法律公布于眾,以便全社會遵照執(zhí)行,即為法律的公布,這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個階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均由國家主席簽署國家主席令予以公布。遵循這個程序,此次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將于明年1月 1日公布施行。
5.稅收立法程序的改進
稅法的專業(yè)化、復雜化和對公眾利益的調節(jié)的重要作用,需要稅法具有更為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總結而言,稅收立法程序要體現(xiàn)國家機關之間制度上的制衡,要體現(xiàn)專家的作用,要體現(xiàn)公開性。這都是我國稅收立法程序所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1、完善稅收立法中國家機關的權限劃分,實現(xiàn)相互制衡
和國外較為成熟的稅收立法程序相比,我國目前的稅收立法過程中國家機關之間的制衡不足,行政機關在稅收立法中具有事實上的主導地位。不僅大量的稅收法律規(guī)范以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形式存在,同時在法律制定過程中,由于稅法的專業(yè)性、復雜性,行政、立法機關信息不對稱,立法機關難以有所作為。另一方面,為了保護少數人的利益,防止多數人的大民主,立法過程中,需要廣泛聽取民意的同時,司法機關需要對違憲要進行監(jiān)督審查。這是我國稅收立法乃至整個立法程序存在的問題。
我國已初步構建了一個橫向關系與縱向關系相結合的稅收立法權限體制整體框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之間的稅收立法權限劃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享有稅收立法權并授權國務院行使委任稅收立法權,這一方式是符合我國政治、經濟體制及立法體制的實際要求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是符合稅法起草的專業(yè)性知識、技術要求,以及考慮全國人大在立法時間、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局限性的實踐慣例,但是,由國務院主持起草的稅法應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并正式頒布。此外,我國確立了分稅制財政體制,中央與地方在稅收立法權限方面有一定的劃分。
這樣的稅收立法權限整體框架是相對合理的,但其內部存在一系列問題。
第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之間稅收立法權限的劃分不明確,國務院實際行使的稅收立法權的范圍過大。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行使稅收立法權方面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但是中國目前23個稅法中,只有4個是全國人大立法制定的,其中還有一個已經取消了,就是農業(yè)稅。因此在目前22部稅法中,實際上只有3部是全國人大立法的,另外有19個是非人大立法。稅收立法權限劃分的不明確,給行政機關稅收立法權的“自由”行使創(chuàng)造了極大的空間,大量的稅收行政法規(guī)成為主體部分,致使稅法的整體效力層次較低,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較弱。作為本來就是稅收征收部門的行政機關,制定約束自己行為的法律,本身就可能帶來因為部門利益而使公民個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護,這樣的理發(fā)行為更需要立法程序的法律規(guī)制,以及一個司法監(jiān)督程序的監(jiān)督,防止行政機關的違憲。
此外,在最高立法機關內部,全國人大與其常委會之間立法權限的劃分不甚明了。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但對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沒有規(guī)定其具體事項范圍,或是劃分的具體標準,也表現(xiàn)出一定的隨意性。給人造成的邏輯誤解是,因為是全國人大所立之法,所以是基本法律,如個人所得稅法;因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立之法,所以是普通法律,如稅收征管法;而非因為是屬于基本法律的事項,所以應由全國人大立法,因為不屬基本法律而為普通法律之事項,所以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前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之間稅收立法權限劃分不明也易使人產生這種誤解。
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集,國務院起草,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由于稅收立法的專業(yè)性要求,各國都較多的由有直接信息來源、富有實踐經驗的稅收執(zhí)行機關即行政機關來起草。個人所得稅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其修改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并不否認,個人所得稅法是作為一部基本法律,而非普通法律。
2、加強稅收立法中專家的作用
當今稅收立法中,專家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立法法》、《行政法規(guī)制定條例》、《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對專家參與立法內容做了規(guī)定。
2005年4月19日在美國西雅圖舉行的“中國財稅改革國際研討會”討論了由吳敬璉領導的“中國財稅進一步改革”課題組提交的多篇論文,其中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小改和大改兩個方案,引起與會中外專家的熱烈討論。專家們提出,在設計任何財稅改革方案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到地方政府的激勵,而且要在經濟目標、社會目標和政治目標之間權衡,比如俄羅斯從2001年1月1日起,將原來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0%的累進稅率轉變?yōu)?3%的單一稅率。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可否考慮向這個方向轉變,而不要改變地方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創(chuàng)舉”。專家提出的關注的熱點,也是我國稅法有待于解決的問題,通過借鑒、論證,我國的稅收立法可以朝更科學、效率的方向邁進。
稅收立法需要技術、復雜專業(yè)知識、信息收集,專家在這方面長年的積累研究、實踐,能夠為制定更科學合理的稅收法律提供知識儲備。此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就起征點和關于要不要給地方浮動的權力等問題進行了專家論證。
關于起征點問題,從實證的角度考慮,專家通過具體的數據考慮扣除標準。第一組數據是民間一個權威的機構做出的對上海、武漢、西安、成都、北京、天津和沈陽七個大城市城市居民日常消費支出水平調查,具有區(qū)域代表性。數據通過對衣服、住房等7類8項以及冰箱、彩電等耐用消費品調查,一個三口之家每個月的基本消費支出是1484.94元,如果再加上子女的教育費用、北方冬季取暖等因素,一個三口之家里面的日常消費標準超過1700元。第二組數據是國家統(tǒng)計局的統(tǒng)計數據,2004年全國城市在崗職工年消費支出是7182元,那么每個月的人均消費支出是1143元。兩組數據都具權威性,調查范圍廣泛,具代表性??疾炀用竦南M能力、社會民眾的心里承受能力,以及國家利益的協(xié)調,相對而言個稅起征點為1600元,具有合理性。
地方的財權問題。專家意見基本認為,全國統(tǒng)一減除額是十分必要的。在高收入地區(qū),配置了更多的社會資源,發(fā)展了經濟,生活水平較高,通過多納個人所得稅,給社會一定回報,平衡社會分配不公;西部的低收入人群少納點稅,縮小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是社會應有的公平與和諧的體現(xiàn)。統(tǒng)一減除額是世界各國的通行作法,有利于發(fā)揮個稅調節(jié)社會分配不公的杠桿作用,樹立法律的威信、促進社會的公平。
但目前,專家在稅收立法過程中的作用還未充分發(fā)揮,專家意見僅作為參考標準,利用專家的工作并未成為立法中的一項制度規(guī)定,其參與立法工作的范圍也很局限。我國需要加強稅收立法中專家的作用。
3、增強稅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
我國以往的稅收立法,一般在公布前民眾對其內容一無所知。稅法的制定和修改調整對公眾切身利益的影響巨大。很多時候立法會議的實際進程尚無一個順暢和一般的公眾了解途徑。增強我國稅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公眾參與立法過程、表達意見的途徑,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立法計劃和進程,并設置專門的機構和專門程序收集、處理和反饋民意。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在信息公開、增強立法透明度和公開性上做了努力和嘗試。電視、網絡、電臺、報刊雜志都進行了熱烈的專題討論。特別是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舉行立法聽證會的個稅起征點聽證會準備工作,全國人大通過媒體向社會發(fā)布公告,征集聽證會的參與人員。到報名期限截止時,共收到公眾報名申請4982件。與會人員確定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布信息介紹,20名公眾陳述人來自東部省市的8人,中部省市的6人,西部省區(qū)市的6人。他們的月工薪收入,既有在1500元以下的,也有在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或者10000元以上的。他們從事的職業(yè),有企業(yè)職工、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管理人員、公務員、教師、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等;年齡最小的25歲,最大的55歲。 同時就此次法律修改草案中關注問題展開大范圍的討論,特別就修正案中的個稅起征點問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與建議。凡滿18周歲、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申請參加。聽證會全程直播,媒體廣泛報道,公眾高度關注。近半數公眾認為起征點應高于1500元。法律草案通過后,起征點修改為1600元,充分體現(xiàn)了民意。民眾參與了稅收立法的進程,切實保障了自身利益。增強稅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具有現(xiàn)實意義,體現(xiàn)了民主的進步。
4、完善聽證制度
聽證程序一般是指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直接參與案件的調查及決定過程的一種體現(xiàn)民主性的公開程序。我國目前的立法程序也涉及對立法聽證的規(guī)定。從總體上看,我國立方聽證程序只是剛剛發(fā)展,尚未形成規(guī)范的聽證制度。
首先,稅收作為合法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法律法規(guī),應當將聽證制度作為必須旅行的立法乘虛,而不僅僅是可以采用的非必須程序。其次,我國稅收聽證程序的完善,應當與加強水手理發(fā)中轉家的作用聽證當事人的選擇會影響聽證的質量。最后,稅收聽證程序的完善應當與稅收立法公開化、透明化結合,稅收聽證當事人的選擇應當具有代表性,公眾有權參與聽證活動,了解聽證內容及聽證結果并發(fā)表自己的看法。
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標準立法聽證會作為我國立法法規(guī)定聽證制度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中的第一次聽證會在2005年月27日上午開始在北京舉行,主要涉及個稅起征點問題,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以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相關人員將作為本次聽證會的聽證人。30名陳述人中,來自東中西部,代表不同收入階層、不同職業(yè)、不同年齡階段的20位代表,成為公眾陳述人,其他10名陳述人,分別是來自草案起草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代表各1人,全國總工會的代表1人,部分東、中、西部省、自治區(qū)財政或稅務部門的代表各1人以及有關專家學者3人。此外,從報名申請中選出的20名旁聽人作為現(xiàn)場旁聽,可向聽證會送交書面意見。
通過聽證,立法機關可以獲得更多信息,集中更多民智,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公民通過表達意見,參與政治決策和立法進程,也可以了解更多法律知識。相關行政部門聽取民意,可以發(fā)現(xiàn)并改進現(xiàn)行法規(guī)執(zhí)行中不完善的地方。立法聽證會成為權力與權利對話的良好機制,民眾表達訴愿的平臺。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與“一審”不同之處在于,修訂后的草案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1500元調整為1600元。這一新的個稅起征點,或許仍然未讓所有專家民眾滿意。但為形成這一數字,在立法程序上的不斷完善,尊重民意的積極聽證制度的設立,能讓絕大多數公眾信服,法律能夠得到更好的貫徹執(zhí)行,是我國民主立法的進步。
稅收立法是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廢止、解釋和監(jiān)督稅法的活動,需要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因此,此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聯(lián)系了理論與實證,法律與經濟等不同的視角和層面,進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入的探討;體現(xiàn)了稅收立法的法定程序,遵循法案的提出、法院的審議、法案的表決以及法律或法規(guī)公布四個階段要求,同時展開了一些新的實踐,是稅收立法程序的一次改進,完善了稅收立法中國家機關的權限劃分,實現(xiàn)一定程度的相互制衡,發(fā)揮了稅收立法中專家的一部分作用,體現(xiàn)了稅收立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同時首次立法聽證會的召開,也是我國聽證制度邁出的重要一步。此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是我國稅收立法程序的一次改進,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