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1.什么是人事政策
人事政策,是指人事管理工作帶連續(xù)性的指導方針以及行為準則。
人事政策,是一個組織對于人事管理基本觀念的集中體現(xiàn),也是作為一切人事管理活動的指導思想。人事政策的制定,同時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例如:㈠國內政治、㈡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㈢企業(yè)技術構成的特征和層次、㈣員工結構和整體素質特征、㈤領導的管理觀念、㈥管理基礎、㈦文化傳統(tǒng)、㈧企業(yè)的歷史延革等等。
2.人事政策的類型
㈠直接能力政策。
直接能力政策,是歐美最普通的一種人事政策,它基于以下幾個基本的條件:
直接能力人事政策的條件:
⑴發(fā)達的外部勞動市場。
是不是有一個發(fā)達的外部勞動市場,是實行直接能力政策的首要條件。我們把勞動力的流動幅度,作為衡量外部勞動市場發(fā)達程度的標志。因為只有在此條件下,企業(yè)和個人才有充分的雙向選擇權:擇人權和擇業(yè)權。
勞動市場是以能能力為基礎的競爭場所,個人擇業(yè)和組織用人,均以能力作為最基礎的判斷基準。
通過激烈的競爭,優(yōu)秀的人才會脫穎而出,使之易于鑒別。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勞動者個人從屬于整個社會,而不是某一個具體的組織,勞動者個人的去留,取決于他所得到的待遇和發(fā)展前途,企業(yè)則根據勞動者個人對組織的價值而取舍。顯然,在這樣一種條件下,如果企業(yè)組織不能保留那些已經被實踐證明是優(yōu)秀的人力,那么它的人事政策一定存在相應的問題。因此,為了穩(wěn)定那些優(yōu)秀的人才,人事政策必須向通用力傾斜,承認員工的價值,給予相應的待遇和發(fā)展機會。
⑵勞動契約式的用工形式。
為了體現(xiàn)直接能力的人事政策,保證人與工作的相互適應,并在不相適應的情況下及時進行調整,就要求用契約方式確定勞資關系,當雙方中任意一方按照規(guī)定,提出中止合同的意向時,雙方的關系即為中止,但需按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辦理。
⑶實行以工作為中心和管理方式。由于人員變換較大,必須把工作本身的要求作為管理的依據。這就是以工作為中心的管理。用人依工作要求的任職資格審定,考核以工作的要求標準進行評判,工資以工作本身的特征制定,培訓計劃亦是如此制定。因此,要求對工作有一個系統(tǒng)的認識。
要對工作或職務做系統(tǒng)研究,應進行下述幾方面的研究:①工作的性質;②工作的職責與權限;③工作的內涵和外延;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⑤工作的執(zhí)行標準;⑥工作要求的任職資格;⑦工作的報酬特征;⑧工作的調任范圍和升遷路線等。
以上內容需通過工作分析、工作評價及作業(yè)研究等手段來確認。
㈡間接能力人事政策。
間接能力人事政策,是以日本為代表的一種人事政策。這種政策并不完全依賴發(fā)達的外部勞動市場,而主要依靠內部勞動市場來進行人與事之間配合關系的調節(jié)。
間接能力人事政策的條件:
⑴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為實行間接能力人事政策,其首要前提條件在于,員工與企業(yè)必須有非常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這樣才有利于員工能力的不斷開發(fā)。它與直接能力不同,間接理論政策,基于這樣一種理論觀點:一個員工,隨著在企業(yè)內工作時間的推移,個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會為斷積累,對企業(yè)的價值也會越來越大,因而可按工作時間的長短來敘薪、提升等。正是由于這種管理特征,決定了它的人事政策為間接能力的。間接能力政策,并非不講能力,在最初被選入企業(yè)時,員工要接受比直接能力政策更嚴格的考核。否則,難以保證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⑵人力資源的不斷開發(fā)。
為了使員工的能力,能適應企業(yè)物質技術基礎的不斷變化,必須對所有員工進行有計劃、分層次的培訓開發(fā)。正是由于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使企業(yè)不必承受投資的損失,因而將培訓貫穿于員工的整個職業(yè)生涯。否則,間接能力的人事政策就會失去基礎,演變?yōu)椴恢v能力而只求資格的政策。
⑶員工的內聚力。
員工是帶有各種需求和價值觀念進入組織的,這就容易產生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從影響人事政策的實施。為了消除員工價值觀念差異帶來不利的影響,必須建立起一種能統(tǒng)一價值觀念的文化。這就是企業(yè)文化。在這種文化的不斷灌輸下,員工和企業(yè)形成了一種同舟共濟,附有共同命運聯(lián)合體,以此發(fā)揮出極大的群體效能。
⑷實行以人為中心和管理。
實行以人為中心管理的著眼點,并不在于看人是否符合工作的要求,而是看每個員工是否發(fā)揮了他的全部能力。這種做法與直接能力政策有相當大的區(qū)別。由于人員的穩(wěn)定,使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成為可能。
3.人事理念與人事政策的制定
每家公司大多有其經營理念,負責人力資源的人,也應該針對其負責的人事工作,制定相關的人事理念及人事政策。因為,有了人事理念,才能讓人了解整個公司人事的主要大方向。
例如歷史悠久的公司,總是充斥著一些資深、心態(tài)不平衡的或是消極的元老,公司為什么可以容忍這些人員的存在呢?績效差的人,年終獎金也是否可以照領不誤,犯大錯的人,是否一定要開除,諸如此類的現(xiàn)象總是需要一些解釋。所以訂定的人事理念,有向員工宣布的必要,而且往后有關人事運作,只要偏離此人事理念,則人事單位應主動修正,如此人事理念才能真正符合公司運作需要。
例如,可以制定人事理念如下:
“高附加價值的員工,是公司的最大資產。因此,暢通的人事升遷通道,唯才用人的原則,拔擢有能力的員工,塑造高素質、高效能、高待遇的工作環(huán)境,以達到員工、企業(yè)與客戶等大家滿意的境界。”
這個人事理念,主要鎖定于如下幾個重點,高附加價值、暢通的晉升管道、選拔有能力的員工、高待遇、高效能。所以這個人事理念指導之下,未來不能符合這個理念的人,不是被迫要離開公司,就是無法獲得高待遇、升遷的機會。因此,為了徹底落實這個理念,需要有搭配的人事政策來執(zhí)行。
根據上述的人事理念來制定”人事政策“,人事政策即是人力資源單位所有制度訂定的主要依歸。所有的人事制度如果與人事政策違背者,即應修正。例如制定的人事政策如下:
㈠能力主義:
以能力為標準和取向,在公平原則之下,在內部拔擢有實力的員工,為公司貢獻實績,并獲得相對應的報酬。
㈡資格認證(派任職位前,先取得資格):
為了使得升遷管道多元化,除了職位晉升之外,員工可依意愿進行申請或接受推薦,參加資格的考核挑戰(zhàn),努力取得目標資格認證,展現(xiàn)個人實力,以此作為擔當更高一層工作的機會。
㈢”管理職“與”專業(yè)職“并重:
專業(yè)職是未來經營主流,企業(yè)可持續(xù)經營的保證。公司除了要塑造和”管理職“并重的環(huán)境外,擔任”專業(yè)職“應受尊重、禮遇及享有應有的待遇福利,員工也應破除升任”管理職“才有出路的陳腐觀念,依適性追求個人最大的發(fā)展。
㈣工作輪調:
為使組織活性化,并落實人才培育,”一般職“須充分輪調,”專業(yè)職“適當輪調,”管理職“則實施任期制。
㈤高素質、高效能、高待遇:
高學歷不一定代表高素質的人力,唯有終身學習并發(fā)揮所長的人,才是公司需要的高素質人力。徹底工作合理化,做對的事情(效能),比單純把事情做好(效率)更重要,如此環(huán)境之下,有能力、肯貢獻的人,將獲得高待遇。
一個公司先梳理清楚自己的人事理念與人事政策之后,在各種制度訂定時,即可遵循這個大方向。而所有的員工與干部在此理念與政策下,一方面共同遵守,另一方面也督促人力資源單位確實落實。因此在這種公開的環(huán)境中,一定可以塑造出比別人更能”留住人才“的經營環(huán)境。
4.國家相關人事政策[1]
完整的國家人事政策定義,應該包括以下要素:
㈠人事政策的主體。
主體有兩層含義,即決策主體和執(zhí)行主體;前者是國家(有時為政黨),后者為國家機關、社團組織、企事業(yè)單位。
㈡人事政策的對象。
對象也有兩層含義,即認識對象和實踐對象。前者是人事態(tài)勢(主要是人事狀態(tài)、人事變化原因和發(fā)展趨向),后者是人事管理行為和國家工作人員。
㈢人事政策的目的。
目的具有雙重性,一是選賢任能,二是進行科學的組織管理。歸結為一句話,就是“人事相宜”,即人員和公務的配合達到最佳狀態(tài)。
㈣人事政策的手段。
手段具有多樣性,行政手段是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還必須有其他手段,諸如教育手段、經濟手段等相配合。
㈤目的和手段的載體。
⑴第一層含義指內容:在宏觀上是指人事管理的方針和戰(zhàn)略;在微觀上是指人事管理的方法和策略。方針、方法、戰(zhàn)略、策略,在語義上可以簡要地統(tǒng)稱為“方略”。
⑵第二層含義指形式:一種是法律規(guī)范,例如被包含在憲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中;另一種為非法律規(guī)范,例如被包含在政府文件、政黨決議之中。
上述要素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是有序的和相對穩(wěn)定的。目的是深層次的核心因素,決定手段的選擇和配置。目的并不是主體隨心所欲地設想的,目的的確定和調整直接反映主體的需要,而這種需要又主要是依據對象的情況即人事態(tài)勢而產生的。人事態(tài)勢是純客觀的現(xiàn)象,作為認識對象對主體的目的的設定具有制約作用,然而作為實踐對象則又受制于主體按照既定目的所采取的手段行為。主體與對象之間的這種互動模式也是穩(wěn)定不變的。
綜上所述,國家人事政策可以定義為:國家或執(zhí)政黨依據人事態(tài)勢,運用行政等諸多手段進行人事管理,以期有效地實現(xiàn)“人事相宜”目的的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