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談判
1.什么是技術轉讓談判[1]
技術轉讓談判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問題確定各自權利與義務而進行的談判。
技術轉讓就是當事人通過科技談判將現(xiàn)實擁有的特定技術成果的權利進行有償轉讓。在技術轉讓談判中,轉讓技術成果的一方稱為轉讓方(或讓與方),接受技術成果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的價款叫做使用費。根據(jù)作為標的的技術成果的權利性質,可將技術轉讓談判分為專利權轉讓談判、專利申請權轉讓談判、技術秘密轉讓談判和專利實施許可談判?!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43條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边@就將市場經(jīng)濟的競爭機制和約束機制引入了我國的科技談判,也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約定實施和使用技術成果范圍的權利的保護。
2.技術轉讓談判的雙方義務
- 1.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
(2)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目標;
(3)轉讓方負有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
(4)按照違約定向受讓方提供的技術資料。
- 2.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2)受讓方負有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
(3)受讓方負有向轉讓支付使用費的義務。
3.技術轉讓談判的內容與范圍[2]
轉讓技術的內容和范圍是技術轉讓談判的中心內容,該條款主要是規(guī)定許可方把何種技術轉讓給被許可方使用,被許可方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制造權和銷售權所享有的權利范圍等。
- 1.明確轉讓技術合同產(chǎn)品的型號、規(guī)格、性能
這是對轉讓技術的具體內容、技術參數(shù)、質量指標的要求。所謂合同產(chǎn)品就是利用引進技術后,將使其達到生產(chǎn)技術水平的產(chǎn)品,就是利用轉讓技術設計制造出來的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轉讓技術水平的產(chǎn)品,具有使轉讓技術的內容價值具體化,使人們明白無誤地看到技術的客觀存在和經(jīng)濟效益。它是今后考核驗收的依據(jù)。
確定合同產(chǎn)品的型號、規(guī)格、性能主要取決于市場對該產(chǎn)品的需求。市場需求既關系到引進技術項目的成立,又決定著該項目的生存。因此,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市場需求進行預測,看合同產(chǎn)品具有多大的競爭能力,能獲取多大的市場份額。
- 2.對轉讓技術本身的選定,要考慮技術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
所謂先進性是指從引進技術的發(fā)展水平來看,雖不一定是尖端的,但對技術引進方來說,應該是第一流的,高水平的,有利于縮短本國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所謂適用性就是引進的技術要適合國情,要與本國的消化吸收能力、資源狀況、設施配套能力、現(xiàn)有技術體系等相適應。所謂可靠性,是指引進的技術是經(jīng)過生產(chǎn)驗證的,具有可靠的成效,可以直接應用于生產(chǎn)實踐。
- 3.轉讓專利技術要注意的問題
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引進專利技術)時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 ①注意專利技術的地域性
專利技術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任何專利法都是國內法,迄今并不存在國際性的超國家的專利法,因此專利的保護是有地域性的。我國已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因此,準備引進技術應該是已在我國專利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并經(jīng)批準,或雖未在我國登記和批準,但應用此項技術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要向一些國家出口,而在其中一些國家,專利權所有人享有專利,才有必要購買此專利。
- ②注意專利技術的時效
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所有人既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出售轉讓給別人使用從而取得利益和報酬。過了法定有效期其技術內容從專有領域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實施利用,所以期滿或即將期滿的專利是不值錢的。
- ③分清專利與非專利的范圍
受保護的專利技術是有一定范圍的,所以應該了解許可人是在何時、何地(國家)取得該項專利權的;以及該項專利的編號、保護范圍和有效期等。然后,查詢公開發(fā)表的專利文獻上的技術資料,查明是否屬于申請登記并經(jīng)批準的專利技術
- 4.確定許可方授權的范圍
授權范圍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使用權的種類、范圍和性質等。
①許可使用權的種類:包括技術的使用權、產(chǎn)品的制造權、產(chǎn)品的銷售權。應明確確定許可使用上述哪幾種權利。
②許可地域:包括使用和制造的地域范圍和銷售的地域范圍。
③使用權的性質是指許可證的種類的性質。如前所述,許可證的種類按其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普通許可證、排他許可證、獨占許可證、分許可證、交叉許可證。應明確確定采取哪種性質的許可證。
就轉讓技術的價格而論,普通許可證比較便宜,排他許可證比較昂貴,獨占許可證就更貴一些。選擇技術專利實施許可證種類時主要考慮許可地區(qū)的市場性質、容量和專利技術所具有的技術特點。
容量不大的市場和使用不廣的專利技術,以排他許可比較合適;反之,具有固定的大量需求的相應產(chǎn)品的專利技術,即使用時存在著幾個受方,也不會妨礙產(chǎn)品的銷售,所以不一定要排他許可,可選擇普通許可。在市場競爭非常激烈的情況下,為了排除競爭,則可選擇排他許可證甚至獨占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