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
1.經濟犯罪概述
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牟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法規(guī),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活動與殺人、搶劫、盜竊等其他形式的犯罪有著顯著的差別。它最終的目標是獲得資金,一次得手非法獲利數(shù)額大大超過其他形式的犯罪。
經濟犯罪一詞最早是由英國學者希爾提出的。1872年希爾在英國倫敦進行的預防與抗制犯罪的國際會議上,以“犯罪的資本家”為題作了演講,在演講中首次使用了“經濟犯罪”一詞。
我國學者對經濟犯罪存在多種不同的認識。其中,主要觀點有:
(1)經濟領域說。認為經濟犯罪就是發(fā)生在經濟領域里的犯罪。這種觀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有關。
(2)經濟法規(guī)說。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一切違反我國刑事法規(guī)、經濟法規(guī)、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危害我國經濟制度及公共財產關系,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3)主體行為方式說。認為經濟犯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濫用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違犯所有直接與間接規(guī)定的經濟活動的有關法規(guī)足以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活動與干擾經濟生活秩序的行為。
(4)主觀圖利說。認為經濟犯罪是以圖利為目的,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妨礙國家機關正常職能或社會管理秩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5)經濟領域與犯罪客體混合說。認為經濟犯罪是指在經濟領域中,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實施侵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
(6)有學者認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占、接受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腐敗行為。” 并認為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征:“(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非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必須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并認為“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確規(guī)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二)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guī)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必要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guī)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等” .
(7)還有學者認為,“經濟犯罪是指發(fā)生在商品生產領域、經濟流通領域、分配及調節(jié)領域、消費領域和經濟管理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情節(jié)嚴重,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是指以獲取巨大經濟利潤為目的,以進行非法經濟管理和非法經營活動為手段,危害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的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筆者認為,以上多種觀點,從實質意義上來看,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經濟領域說(即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將所有發(fā)生在經濟領域內的犯罪行為均歸結為經濟犯罪。這種觀點的明顯缺陷在于以以經濟領域為標準,而經濟領域本身又不夠明確。因此,作為一類犯罪的名稱顯然針對性不強,不符合我國分類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二)經濟秩序說。上述第2、3、4、5、7種觀點都可以認為是以犯罪所侵害的國家經濟秩序為出發(fā)點的,因此,筆者將它們統(tǒng)稱為經濟秩序說,盡管它們的具體角度并不完全相同。(三)第6種觀點較為獨特,實際上就是公職人員的腐敗犯罪。
2.我國經濟犯罪的概念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2年3月8日頒布了《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提出“經濟犯罪”一詞后,我國學術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為熱點問題之一加以探討,但迄今為止,各抒已見、認識不一。如“經濟領域說”認為所謂經濟犯罪,就是經濟方面的犯罪或經濟領域里的犯罪?!敖洕P系說”則認為侵犯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主觀圖利目的說”又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圖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敖洕I域和客體混合說”認為破壞經濟領域中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犯罪就是經濟犯罪。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guī)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guī)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為此筆者認為由高銘暄、王作富主編的《中國懲治經濟犯罪全書》中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的界定較為準確,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3.經濟犯罪的特性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由此可見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本質屬性:
一是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性。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類,他也同樣應該具備這兩個基本特性。如果某種行為只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不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同時又是經濟領域內的行為,那么它很有可能是屬于一般經濟違法行為或經濟糾紛,而不構成經濟犯罪。經濟犯罪是由刑法規(guī)定的,依據(jù)罪行法定原則,刑法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的,不認為是犯罪(當然,這里的刑法應該指的是廣義上的刑法,即包括刑法典、刑法特別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屬刑法規(guī)范。)
綜上所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許的自由,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實施貪污賄賂(包括相關的行賄行為)違法有關的法律,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現(xiàn)代意義上的經濟犯罪,一般指自然人或法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商品生產、分配、流通及其管理過程中,違反經濟管理法規(guī),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國家刑法懲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貪利性。大多數(shù)經濟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目的,犯罪人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當?shù)氖侄吻滞虈?、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損害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同時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
2.法定性。經濟犯罪是法定犯罪,即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這一點有別于一般的自然犯罪,如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等傳統(tǒng)犯罪,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人們憑借社會常識和倫理道德規(guī)范就可輕易地加以判定,法律之所以將其宣布為犯罪,是因為古往今來人們都認為其是犯罪。
3.雙重違法性。經濟犯罪是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犯罪,它既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的法律,又觸犯刑律;既侵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經濟利益,又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傳統(tǒng)犯罪只觸犯刑律。
4.復雜性。經濟犯罪由于發(fā)生在市場經濟運行領域,因而相對于其他類型的犯罪,其犯罪結構十分復雜。市場經濟運行領域是一個極其龐大的動態(tài)領域,其中圍繞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形成的紛繁復雜的經濟關系相互交織在一起,幾乎囊括了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yè)和部門。而近年來隨著我國勞動力市場、金融市場、證券期貨市場、房地產市場及科技市場等各種專業(yè)市場的建立,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變得更加多樣化。在這樣一種復雜的經濟環(huán)境下,形形色色的經濟犯罪大量滋生、蔓延,呈現(xiàn)出前所未有的特點。
5.智能性。經濟犯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豐富的經濟、財稅、貿易、會計或者法律方面的專門知識,具有長期從事經濟活動的經驗,在犯罪手段上,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不明火執(zhí)仗、不具有攻擊性,犯罪人往往以其專業(yè)知識或利用其職務便利,深思熟慮、精心策劃,通過鉆法律空子達到牟取非法經濟利益之目的,因而經濟犯罪在西方被稱為“白領犯罪”。
6.隱蔽性。經濟犯罪并不像傳統(tǒng)犯罪那樣赤裸裸地違反社會公德和人們所熟知的行為規(guī)則,其行為人往往又是經濟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經濟活動的性質,因而其犯罪不容易被公眾所知曉,其社會危害性也不易被人們所認識。
4.我國經濟犯罪的特征
經濟犯罪的特征,可分為外在形式的特征、內部結構的特征和 一般特征。
(一)經濟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征
1、犯罪主體的外形表現(xiàn),大多數(shù)經濟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少數(shù)由單位構成(特殊主體)。
2、危害行為的外形表現(xiàn),現(xiàn)行刑法典及單行法規(guī),把經濟犯 罪分成若干類別,又分為若干行為,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為生產銷售一般的偽劣產品、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 標準的產品等,偽劣產品必須有銷售性,違法性(違反質量法規(guī)定) 和銷售金額的特定性(銷售金額五萬元)。
(二)經濟犯罪的內在結構特征,其內在結構有三個方面
1、本質經濟結構。即有社會危害性,危害國家整體經濟秩序, 是商品經濟時代的副產品,行為人在經濟運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國民經濟的主體結構。
2、經濟犯罪的違法結構。與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違反刑事 法律,又違反經濟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同時也違反了民事法規(guī)。
3、經濟犯罪的心理結構,是故意犯罪,或以營利為目的,或以占有為目的,或以其他為目的傳播、破壞等。
(三)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征。
1、經濟犯罪具有復雜性,經濟犯罪是伴隨商品經濟而產生的 一種犯罪形態(tài),商品經濟越來越發(fā)展,經濟犯罪也隨之越來越復雜。
2、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首先,因為經濟犯罪具有法定犯的 特征,即指僅僅是由于法律的專門規(guī)定,其行為才被視為犯罪。其次,還因為經濟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體許多受過良好的正 規(guī)教育,具有較高的學歷和職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職業(yè)、專長,在自己熟悉的經濟領域中進行犯罪。第三是因為經濟犯罪行為人的欺騙性。這些人主體身份特殊還打著搞活經濟、改革開放的旗號,在承包、聯(lián)營等經濟活動的掩護下,大肆進行犯罪活動。第四,是因為犯罪被害人的顧慮性,這些人有些是在經濟犯罪中得到好處的人,如行賄人與受賄之間,挪用公款人與使用人之間,他們害怕本人受到牽連。
3、經濟犯罪具有可變性,其表現(xiàn)之一是經濟犯罪是從傳統(tǒng)的 財產犯罪中蛻變而來的,隨著商品經濟的大力發(fā)展,從傳統(tǒng)的財產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經濟犯罪,如詐騙罪衍生的合同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等;表現(xiàn)之二是新型的經濟犯罪不斷產生。
4、經濟犯罪具有貪婪性,這是由經濟犯罪的牟利性決定的。
5.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
經濟犯罪是特殊類型的犯罪,其犯罪的原因也有其特殊性,我 國法學界學者對我國經濟犯罪原因有以下幾種說法:
1、痕跡說:我國社會剛從半封建半殖民地脫胎出來,在社會 主義初級階段,在社會政治文化意識方面還保留著舊社會的痕跡,階級斗爭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經濟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這種說 法的缺陷是在社會主義社會以外去尋找內在原因,違反辨證唯物 論。
2、源流說:分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 制社會中導致了犯罪規(guī)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會脫胎于舊社會后必有遺留因素導致犯罪發(fā)生,經濟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 的。其弱點是新社會代替了舊社會,舊社會已經絕源,緣何不能斷 流。
3、階級斗爭論:認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退出了歷史舞臺,剝削階級不能作為統(tǒng)一的階級,但作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圍發(fā)生,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是犯罪的根源。這種學說也有失偏頗,因為誠然階級斗爭長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與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聯(lián)系。
4、現(xiàn)行社會制度導致論:它擺脫了傳統(tǒng)犯罪束縛,認為某一類犯罪人心理結構中潛在因素,過分不正當?shù)慕洕鷦訖C和利益要求,社會政治經濟變化原有矛盾劇烈變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結構、提供了外化竿濟犯罪。貧困、商品經濟因素、政治改革的進程中,現(xiàn)行制度不完善導致經濟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商品經濟決定論:認為有商品和貨幣存在,就有商品經濟的消極因素存在,經濟犯罪社會滲透到商品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這四個環(huán)節(jié)過程中,如在商品經濟運行領域中通過職務行為非法攫取經濟利益(如貪污、賄賂,私分等),此外也有謀取不法經濟利益的行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經濟犯罪是商品經濟的附產品。
6、商品經濟否定論:認為商品經濟與犯罪并無必然聯(lián)系,因 為商品經濟無論在什么條件下都進行等價交換原則,用等量的勞力 表明每個人承擔等量勞動,以此為交換前提,只能在這種前提下是 有平等的交換原因,違反這個原則是對商品經濟的否定。
7、綜合反映論:認為經濟犯罪現(xiàn)存社會各種現(xiàn)象的綜合反映, 包括:(1)經濟犯罪的階級原因是剝削階級殘余勢力存在;(2)經濟犯罪的經濟原因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特性決定了資本主義經濟犯 罪產生的心然性,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經濟犯罪產生的土壤,同時商品經濟生產,流通、交換、分配等弊端也 是經濟犯罪產生的原因,(3)經濟犯罪的社會原因、官僚主義存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亂、缺乏監(jiān)督、沒 有配套的法律,(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拜金主義或超前消賢等。
以上七種觀點或多或少觸及到我國經濟犯罪的原因,具有參考 價值。筆者贊同第七種觀點。在我國現(xiàn)階段商品經濟是產生經濟犯罪的根本原因。而轉形時期新舊體制的不協(xié)調的矛盾運動,是產生 經濟犯罪的主要原因。而這兩者是相互聯(lián)系的,這種聯(lián)系表現(xiàn)在初級階級有長期性。因此與經濟犯罪作斗爭也具有長期性、艱巨性。
現(xiàn)階段在改革開放中經濟犯罪的原因有其特殊性,經濟犯罪的原因在改革開放中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1、私有經濟的存在與發(fā)展及其所依附的私有觀念的影響。
由于中國現(xiàn)階段生產力發(fā)展狀況的局限,必然要有多元的所有制形式相適應。在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還要發(fā)展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等私有制經濟。私有經濟的存在成為私有心理和私有觀念產生和發(fā)展的物質基礎,而私有觀念則是產生犯罪的驅動力和內在原因。在適宜的外部條件下,它就會轉化為具體的犯罪行為。
2、改革的負效應。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觸及到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也細口劇。尤其是由于分配不公引起的貧富懸殊和心理失衡,直接導致了大量的經濟犯罪行為的滋生。機制轉換過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更易生長此類犯罪。如(1)由于市場管理、金融管理、物資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諸多漏洞,使得經濟領域的貪污、賄賂、詐騙、投機倒把、走私販私、偷稅漏稅、假冒商標等經濟犯罪有了可乘之機;(2)社會管理機制轉化過程必然會竹在不適應、不配套,甚至空檔的問題,新機制運轉過程中也有個磨合的過程,這些都會給經濟犯罪活動以更多地可乘之機。
3,利益調整的失衡。
改革意味著利益調整。利益調整可能會產生新的不平衡,利益差別迅速增大,這就出現(xiàn)了十分明顯的貧富差距,就會引起矛盾沖突劇增,必然使為經濟利益而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增多。戴宜生在《關于目前犯罪增長原因的一點思考》中指出:“一個社會只是貧窮或者只是富裕均不產生犯罪,但一個社會貧富差別懸殊就會產生大量犯罪?!?
4、市場經濟消極因素的作用與影響。
由于我國現(xiàn)階段“商品經濟尚不發(fā)達,致使商品經濟的這些消極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從而產生犯罪”。具體表現(xiàn)在不擇手段地追求價值,為獲得價值不惜犯罪,極端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崇尚金錢、價值觀念低迷是經濟的犯罪又一重要原因。
5,精神文明建設的缺陷。
犯罪問題實質是思想問題,片面強調物質文明建設、忽視精神文明建設、忽視思想教育,必然導致道德失落、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個人主義滋長,腐敗現(xiàn)象在一些地方蔓延、黨風、政風受到很大損害,一部分人國家觀念淡薄,法制觀念淡薄,不惜以身試法。
6,社會控制能力的弱化。
社會形態(tài)的轉型致使整體的社會控制力量減弱,同時國家專門控制木乙關(國家司法機關)也囚適應能力,承受能力的不足,其效力受損,尤其是司法腐敗現(xiàn)象的嚴重化,使整個國家書乙器的法律威懾力減弱。黨內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是助長經濟犯罪的又一因素,許多經濟犯罪都是由不正之風,滋生演變而來的。如請客吃飯、饋贈禮物,導致行賄受賄、索賄、貪污、挪用等犯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經濟犯罪是一種新興形態(tài)的犯罪,是現(xiàn)代工業(yè)發(fā)達社會發(fā)展的單然產物,在以往的保守的農業(yè)社會結構中,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shù),常常發(fā)生的犯罪只能是傳統(tǒng)犯罪,由于工業(yè)現(xiàn)代化發(fā)展導致農業(yè)主體結構解體、使社會共同生活條件以及社會的價值觀發(fā)生空前的大變動,但是法律規(guī)范還不配套,以致使一些人追求物質生活條件改善惡性膨脹,工業(yè)的社會經濟結構中存在太多足以誘發(fā)經濟犯罪的因素,而配合工業(yè)經濟結構所需的一種新的道德觀和價值觀尚未建立,特別是政府對公民的經濟自由有限的管理,濫用經濟自由的現(xiàn)象比比皆是,擁有太多的例外規(guī)定,有時也會誘發(fā)經濟犯罪,司法腐敗現(xiàn)象的嚴重化,使整個國家機器的法律威懾力減弱,黨內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是滋生、助長經濟犯罪的又一因素。
6.經濟犯罪的對策
縱觀我國近十年來的經濟犯罪現(xiàn)象,呈現(xiàn)出如下特點:犯罪的 金額越來越大。從過去的幾萬元、幾十萬元到幾百萬元、幾千萬元,直至幾個億,犯罪人員的職務越來越高,從王寶森,陳希同到最近的陳克杰,其職務之高是建國以來少有的;集體犯罪的現(xiàn)象突出,有的犯罪案件暴露之后,縣里或市里某個領導班子成員均涉嫌,最后被司法機關連鍋端;犯罪手段科技化,金融等系統(tǒng)的專業(yè)人員利用自己的電腦技術進行經濟犯罪。盡管經濟犯罪的原時是多方面的,這并不能認為我們對此無能為力,要反對資產階級腐朽的物質貪欲,加強教育,提高生產力,滿足不同層次的物質丈化要求,保證經濟持續(xù)發(fā)展,同時制定法律法規(guī),嚴厲制裁經濟犯罪,預防與打擊并重,不失為經濟犯罪的最佳對策。
1、要加強對人的教育。經濟犯罪重在預防,應當樹立于預防為主的方針,要做好預防,就必須強化對人的教育,這是預防經濟犯罪最根本的措施。在金錢至上追求物質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嚴重存在的市場環(huán)境里,必須加強有關人員的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自我約束,抵御物屬金錢誘惑的能力,因為再完善的監(jiān)督機制,仍然離不開人的自覺遵守,從實踐中對經濟犯罪人員的犯罪分析來看,并非缺乏相應的監(jiān)督機制,并非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在犯罪,根本原因足人生觀、價值觀發(fā)生了變化,從而走向深淵。
2、要建立廣泛的舉報網(wǎng)絡。要對公民進行廣泛的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要使每一個公民充分認識到,同經濟犯罪作斗爭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律義務,經濟犯罪分子不僅侵犯了國家集體的財產,同時也侵犯了每個公民的利益,他們揮霍、享受的錢財都來源于每個公民為國家、集體所創(chuàng)造的積累,以充分調動廣大公民舉報經濟犯罪的積極性,使經濟犯罪置于整個社會全體公民的全方位監(jiān)控之下,還應當設置如110、119一樣的免費舉報特別電話,方便群眾舉報,還應注意保護舉報人。
3,必須堅決改革現(xiàn)行的人事任免制度。對每一個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都必須公開透撥,競爭上崗,違紀下崗的制度,反對暗箱操作,防止個別人搞錢權交易,也防止個別通過權錢交易獲得某個職位的人,更加變本加利地違法違紀,撈取錢財。對個別群眾,舉報較多,一時又沒有充分確鑿證據(jù)的人,必須先停其職一查到底,不能一調了之,使其在新的崗位仍有持無恐。
4、必須大力強化反貪部門的建設。要加強偵察人員的素質建設,偵察人員應當具有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不畏強權,勇于犧牲的精神,應當是機智聰明,技能全面,知識廣泛的人。要給偵察員配備良好的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先進的科學儀器,甚至精良的武器裝備。要通過立法的程序賦予反貪偵察人員不同于普通偵察以便于在偵察活動中相機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偵破案。
5、還要進一步提高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對經濟犯罪要堅持快偵快審從重處罰,要加強新聞宣傳,要少爆光犯罪揮金如上,奢侈糜爛的腐朽生活,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社會負面影響,多宣傳犯罪分子給國家、集體、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悲可恥的下場,以震攝社會。要加強立法,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犯貪污罪的,對單位負責人可考慮其是否構成瀆職罪。
6、要加強對經濟犯罪的心理研究。對經濟犯罪人員在實施犯罪前,實施犯罪中,實施犯罪后以受到法律追究時,所特有的不同心理狀態(tài),要進行深入研究,掌握犯罪人員在犯罪的不同階段所具有的心理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和懲治打擊,提高懲治經濟犯罪的效果。
7.經濟犯罪罪名
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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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 2、生產、銷售假藥罪; |
3、生產、銷售劣藥罪; | 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 |
5、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6、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 |
7、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 8、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
9、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 |
(二)走私罪 | |
10、走私武器、彈藥罪; | 11、走私核材料罪; |
12、走私假幣罪; | 13、走私文物罪; |
14、走私貴重金屬罪; | 15、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
16、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 17、走私淫穢物品罪; |
18、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 19、走私固體廢物罪; |
(三)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 | |
20、虛報注冊資本罪; | 2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
22、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 | 23、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
24、妨害清算罪; | 25、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
26、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 | 27、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 |
28、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è)罪; | 29、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
30、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 31、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 |
32、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 3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
(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
34、偽造貨幣罪; | 35、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
36、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 37、持有、使用假幣罪; |
38、變造貨幣罪; | 39、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
40、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 41、高利轉貸罪; |
4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4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
44、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 45、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 |
46、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 | 47、內幕交易、泄露內幕消息罪; |
48、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 4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
50、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 51、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 |
52、違法發(fā)放貸款罪; | 53、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 |
54、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 55、對違法票據(jù)承兌、付款、保證罪; |
56、逃匯罪; | 57、騙購外匯罪; |
58、洗錢罪; | |
(五)金融詐騙罪 | |
59、集資詐騙罪; | 60、貸款詐騙罪; |
61、票據(jù)詐騙罪; | 62、金融憑證詐騙罪; |
63、信用證詐騙罪; | 64、信用卡詐騙罪; |
65、有價證券詐騙罪; | 66、保險詐騙罪; |
(六)危害稅收征管罪 | |
67、偷稅罪; | 68、抗稅罪; |
69、逃避追繳欠稅罪; | 70、騙取出口退稅罪; |
7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 | 72、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
7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 7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
7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 | 7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罪; |
77、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 | 78、非法出售發(fā)票罪; |
(七)侵犯知識產權罪 | |
79、假冒注冊商標罪; | 80、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8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 82、假冒專利罪; |
83、侵犯著作權罪; | 84、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
85、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 |
(八)擾亂市場秩序罪 | |
86、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 | 87、虛假廣告罪; |
88、串通投標罪; | 89、合同詐騙罪; |
90、非法經營罪; | 91、強迫交易罪; |
92、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 93、倒賣車票、船票罪; |
94、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 95、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
96、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 97、逃避商檢罪; |
二、侵犯財產罪
1、職務侵占罪; 2、詐騙罪; 3、侵占罪; 4、挪用資金罪; 5、挪用特定款物罪; 6、故意毀壞財物罪; 7、破壞生產經營罪;
三、貪污賄賂罪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四、其他貪利性犯罪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3、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 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5、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6、拐賣婦女、兒童罪; 7、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8、強迫職工勞動罪; 9、非法雇用未成年人罪; 10、打擊報復會計、統(tǒng)計人員罪; (四)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1、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12、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1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14、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15、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6、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7、賭博罪; 18、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19、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 20、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2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22、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2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24、倒賣文物罪; 25、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26、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27、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28、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29、非法組織賣血罪; 30、強迫賣血罪; 31、非法行醫(yī)罪; 3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3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3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35、非法狩獵罪; 36、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37、非法采礦罪; 38、破壞性采礦罪; 39、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40、盜伐林木罪; 41、濫伐林木罪; 4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4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44、非法持有毒品罪; 4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6、窩藏、轉移、隱藏毒品、毒贓罪; 47、走私制毒物品罪; 48、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4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5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51、組織賣淫罪; 52、強迫賣淫罪; 53、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 5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55、引誘幼女賣淫罪; 56、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57、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58、組織淫穢表演罪; (五)危害國防利益罪 59、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60、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 (六)瀆職罪 6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