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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1.FOB概述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縮寫),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mào)易中常用的貿(mào)易術語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zhuǎn)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并負責辦理出口手續(xù)。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guī)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并非運輸單據(jù),在買方要求下,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xié)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jù)。

2.FOB的計算

  FOB價=CFR-運費

  FOB價= CIF價X[1-(1+投保加成)X保險費率]-運費

3.FOB術語的解釋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一、賣方義務

  • 1、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或期限內(nèi),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xù)。
  •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jù)。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jù)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二、買方義務

  •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jīng)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xù),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jù),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

《1941年美國對外貿(mào)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mào)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INCOTERMS 2010 解釋的FOB術語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mào)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xiàn)在下列幾方面:

  •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tǒng)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nèi)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fā)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 3、在費用負擔上,規(guī)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xié)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

《2000通則》對FOB的解釋

  根據(jù)《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nèi)河運輸。FOB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按辖回洠ā付ㄑb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或內(nèi)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4.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tǒng)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 1、FOB Liner Term(FOB班輪條件):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nèi)):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nèi)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nèi)):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nèi)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nèi)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chǎn)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

  《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guī)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5.使用FOB術語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租風險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貿(mào)易術語的重要區(qū)別之一?!按蠟榻纭北砻髫浳镌谘b上船之前的風險,包括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上船之后,包括在運輸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損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以“船舷為界”是說以風險劃分的界限,而不能把它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的界限,因為裝船作業(yè)是一個連續(xù)的過程,它包括貨物從岸上起吊,越過船舷,裝入船艙。如果賣方承擔了裝船的責任,他必須完成上述作業(yè),而不可能在船舷辦理交接。在實際業(yè)務中,F(xiàn)OB合同的賣方往往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或雙方確定的習慣做法,負責將貨物在裝運港實際裝在船上,并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

  關于裝船費用負擔問題,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承擔裝船的主要費用,而不包括貨物上船后的整理費用,即理艙費和平艙費。但在實際業(yè)務中,并非都按這一統(tǒng)一模式規(guī)定,而是出于不同考慮,可有不同規(guī)定方法,這在下面會具體論述。

  2.船貨銜接問題

  按照FOB含義,買方應負責租船訂艙并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對方,而賣方負責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買方不按期派船,賣方有權撤銷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或有權代買方租船裝運,或憑裝運地倉庫單代替提單索取貨款。如果未經(jīng)賣方同意,船只提前到達,則賣方不負責支付空艙費或滯期費。相反,如果買方按期派船,而賣方未能及時備貨按期裝船,則賣方應支付由此造成的滯期費和空艙費。

  在FOB條件下,有時買方可能委托賣方代其租船訂艙,但這僅屬委托代辦性質(zhì),賣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賣方租不到船只或訂不到艙位,其風險由買方自負,買方無權向賣方提出賠償損失或撤銷合同。

  總之,按FOB術語成交,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guī)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強聯(lián)系,密切配合,以保證船貨很好的銜接。

  3.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

  按照FOB定義,賣方應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而買方應負責貨物上船以后的一切費用。大宗商品按FOB條件成交時,買方通常采用租船運輸。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負擔裝卸條件出租船舶,故買賣雙方容易在裝船費用由誰負擔問題上引起爭議。為此,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時,應在FOB后另列有關裝船費用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以及責任,這就導致了FOB的一些變形。常見的有下列幾種:

  (1)FOB Liner Term(班輪條件)。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運輸?shù)淖龇▉磙k,即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打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訂艙的買方承擔,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指賣方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即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這一術語一般使用不多。

  (3)FOB Stowed-FOBS(理艙費在內(nèi))。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nèi)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T(平艙費在內(nèi))。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nèi)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問題而產(chǎn)生的,它們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

  4.美國對FOB的不同解釋

  以上有關FOB的解釋都是按照國際商會的《通則》做出的,然而,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慣例對FOB的解釋并不完全一致。它們之間的差異在有關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義務等方面的規(guī)定上都可以體現(xiàn)出來。例如美國和美洲一些國家采用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mào)易定義修訂本》中,將FOB概括為6種。其中的前3種是在出口國內(nèi)指定地點的內(nèi)陸運輸工具上交貨,第4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nèi)陸運輸工具上交貨,第5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與《2000年通則》解釋的FOB術語相似),第6種是在進口國指定內(nèi)陸地點交貨。上述第4種和第5種在使用時應加以注意,因為這兩種術語在交貨地點上有可能與《通則》相同。比如都是在舊金山(San. Francisco)交貨,如果買方要求在裝運港口的船上交貨,則應在FOB和港名之間加上“Vessel”(船)字樣,變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則賣方有可能按第4種,在舊金山市的內(nèi)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即使都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關于風險劃分界限的規(guī)定也不完全一樣。按照美國的《定義》的解釋,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賣方責任<3>規(guī)定“承擔貨物一切滅失/或損壞責任,直至在規(guī)定日期或期限內(nèi),已將貨物裝載于輪船上為止”。

  另外關于辦理出口手續(xù)問題上也存在分歧。按照《通則》解釋,F(xiàn)OB條件下,賣方應“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方批準證件”。但按照美國的《定義》賣方只是“在買方請求并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協(xié)助買方取得由原產(chǎn)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fā)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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