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第三人
1.什么是行政復議第三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因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者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到行政復議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人在行政復議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它即不同于申請人,也不同于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它不依附于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享有與申請人基本相同的行政復議權利。
2.行政復議第三人的特征
(1)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是基于他(它)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中,他(它)是行政相對人。
(2)第三人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參加行政復議的。
(3)第三人是在行政復議開始后,終結前,經申請或者由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的。如果復議程序尚未開始,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復議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如果復議程序已經終結,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通過獨立的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行政復議第三人的分類
行政復議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下列兩種分類:
(1)、從第三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關系角度進行區(qū)分,可以分為作為行政主體的第三人與作為行政相對方的第三人。實踐中許多具體行政行為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的,而申請人只針對其中部分行政主體提出復議申請,此時原則上應將所有行政主體均列為被申請人。此時,如申請人拒絕追加的,訴訟中的做法是將應追加的被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還是在復議中是否也應該追加為第三人。筆者認為,無論是從復議制度救濟性質還是監(jiān)督性質出發(fā),都應追加為復議程序當事人,當然為了尊重申請人對利益沖突方當事人的追究權利,只定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請人,身份的區(qū)別并不影響復議制度發(fā)揮其作用;作為行政主體相對方的第三人則不具有行政主體身份,作為行政管理或服務的對象,其合法權益受到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現實當中這一類第三人最為常見。
(2)、從行政復議請求角度進行區(qū)分,可以分為有獨立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是指第三人的復議請求并非依附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而是排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復議請求的獨立的復議請求。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競爭性許可案件、公平競爭權案件。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則是指第三人的復議請求不具有獨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復議請求,該種第三人在復議中處于輔助地位,其復議目的是請求復議機關維護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4.確定行政復議第三人的標準
第三人的范圍實質上等同于當事人范圍,考察第三人的范圍,主要考察當事人與具體案件的利害關系來進行范圍認定。利害關系,是指自然人或組織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具體行政行為對自然人或組織的權益有法律上的影響,產生了法律效果。主要從客觀利害關系和主觀利害關系進行劃分。
(1)、從主觀利害關系方面認定。是指自然人、組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只要主張自己的權益受到了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即認為主張人與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間存在利害關系,可以以申請人或第三人的身份申請啟動或參與行政復議程序,至于該當事人是否與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其權益是否真正受到了侵犯,都要等進入程序以后再進行審理。例如《行政復議條例》第二條、《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均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2)、從客觀利害關系方面認定。是指經復議機關審查認定的客觀存在的利害關系,而不僅僅是當事人的主張。自然人、組織只有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某種法律上的聯系,方能成為申請人啟動復議程序或作為第三人參加程序,是否具有該種聯系構成程序上的先決條件,即該當事人主張受侵犯的權益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的合法權益。
5.行政復議第三人的具體范圍
我國目前的行政復議制度在價值取向上以監(jiān)督為主,附帶救濟,如《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立法宗旨中就規(guī)定了一是監(jiān)督目的,即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二是救濟目的,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種規(guī)定存在一定的缺點,容易存在相互沖突,導致行政復議制度部分功能紊亂,這種行政法律秩序需要穩(wěn)定以保護公益,故在申請人范圍、申請期限、申請范圍等方面對當事人的申請加以種種限制,難以全面體現和保護申請人復議請求。本人認為,解決這一難題的出路在于強化復議程序的救濟功能,在當事人問題上應擴大申請人和第三人的范圍。
- 1、第三人應當具有合法權益
目前行政復議程序應保護的權益包括實體上的政治權利、受教育權、獲得物質幫助權、人身權、財產權、承包經營權、經營自主權、相鄰權、信賴利益,程序上的請求權、參與權、知情權、公平競爭權等,與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復議的保護權利范圍要大得多,但從強化行政復議救濟功能,實現合法、公正、及時、便民原則角度來講,有必要作進一步的擴大,不僅包括現有的法定權利,還應擴大到一些尚待上升為權利的利益如信賴利益、隱私利益、參與利益、環(huán)境利益等等,具體幅度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加以靈活適用。
- 2、第三人應當與案件具有實際影響的利害關系
自然人或組織的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包括法律上的影響和事實上的影響,即產生了利害關系和實際影響,當然這種侵犯的可能性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實際上采取了客觀利害關系標準,客觀利害關系對申請人和第三人構成了一道限制,這在相當程度上符合目前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實際情況,但考慮到更好地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的監(jiān)督和救濟功能,有必要擴大行政復議的申請人、第三人的范圍,特別是在行政訴訟已出現公益化的趨勢時,更應該從理論上探討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范圍如何擴大的問題。
- 3、第三人必須是提出參加復議申請或被依法追加
提出參加復議申請或被依法追加是具體行政行為利害關系人成為第三人的程序要件之一,當然提出參加復議申請要成立,必須是在復議期限內。
- 4、特殊的第三人必須是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者
按照上述原則,可以將作為行政相對方的第三人進行分類:
一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二是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的自然人或組織;三是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公平競爭權的自然人或組織;四是治安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五是合伙企業(yè);六是不具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七是聯營、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yè)各方當事人;八是承包經營權人;九是有權申請復議的自然人的近親屬;十是法定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