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1.什么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
其具體包括以下涵義:
-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 行政訴訟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 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 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行政訴訟的特征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2、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
3、行政訴訟的客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訴訟的主管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3.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選擇復議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zhí)行原則。
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4、不適用調解。
5、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4.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下列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普遍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內部人事管理行為。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1]
任何一項訴訟權利的行使必然伴以由其特定內涵衍生的制約條件,故而,當事人對行政案件行使起訴權,提起行政訴訟以謀求司法救濟時,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7至41條的規(guī)定,起訴的法定條件包括: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一條件具體包括了下述三層含義:
1.行政訴訟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其審理對象的,這一特證決定著提起行政訴訟須以有權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如果具體行政行為尚未作出、雖已作出卻已被撤銷或喪失效力,行政管理相對人起訴的,法院均不應受理。在這里,具體行政行為包括特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復議裁決。無論是行政處理決定還是復議裁決,均須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巳經產生或必然產生實際效果的決定,且以書面形式為其外在表現。
2.原告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公民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法人包括企業(yè)法人、機關和事業(yè)單位法人以及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即非法人團體)和一定條件下的國家組織。外國組織也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3.原告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原告人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所謂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第一,與爭議案件的訴訟標的(即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第二,與爭議案件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如果僅與案件具有事實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則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或者負擔醫(y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術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jiān)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北O(jiān)護人對公安機關依據此條規(guī)定作出的要求其負責賠償或者負擔醫(yī)療費用的處理決定不服,就只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而不得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盡管他與本案具有事實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但由于只是由他監(jiān)護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治安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能夠作為原告人的就只能是該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是否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為標準,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限于下述兩種人:其一,行政管理相對人,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被侵害人,指受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法行為侵害的受害人(如治安行政案件中的受害人)。被侵害人之所以具有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原因在于行政機關如何處理作為侵害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將直接影響到他的實體權益的保護。
(二)有明確的被告。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具有一定的確定性,即始終為國家行政機關。然而,由于行政機關種類繁多,數量龐大,而且其職權的覆蓋面相當之廣,在行政訴訟中正確地確定被告就具有一定的難度。為了方便原告行使起訴權,《行政訴訟法》第25條就在各種具體情形卞如何合理地、準確地確定被告作了明確規(guī)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即上級行政機關在復議中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因而予以撤銷或變更,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仍然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應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因為在這種倩形中,復議機關是直接處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機關。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在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必然涉及共同作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
5.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前者如《食品衛(wèi)生法(試行))第31條規(guī)定,衛(wèi)生行政部門所屬縣以上衛(wèi)生防疫站或者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所為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衛(wèi)生防疫站不是行政機關,它是根據《食品衛(wèi)生法(試行)》的授權進行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相對人如果對衛(wèi)生防疫站的行政處罰不服,應以衛(wèi)生防疫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后者如門前三包單位受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部門的委托,可以對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的人予以處罰,受處罰人如果對罰款不服,只能以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之后(無論是發(fā)生在訴訟提起以前還是在訴訟進行中),由接替其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這是有關被告資格的一種特例。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審判保護的具體內容。在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訴訟請求通常呈現為三種類型:(1)請求法院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即提起撤銷之訴,(2)請求法院變更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即提起變更之,(3)在具體行政行為因違法或不當造成相對人的財產損失的,相對人在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還可以依法請求行政機關賠償,即提起給付之訴。起訴除要求有吸確具體的訴訟請求外,還須有事實根據。事實根據包括案情事實和證據事實。案情事實是關于發(fā)生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為此而發(fā)生爭議的事實。證據事實是指為證明案情事實的存在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用作原告起訴的證據事實,應以大致能夠證明案情事實為基本要求。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件包含著兩個方面的要求:1.原告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必須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n條的規(guī)定,應由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體包括。(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2.原告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須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章的規(guī)定,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應符合立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否則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市理。
(五)如果原告提起的訴訟屬于復議前置訴訟,須已經過復議程序處理。《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2款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边@一法律規(guī)定,明確要求原告提起的訴訟屬于復議前置訴訟,必須經過復議程序處理。
(六)必須遵守法定的起訴期限。我國現行行政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不盡一致,_巨差異較大,歸納起來大致有五種情形:
(1)起訴期限為15日。這是目前行政法律、法規(guī)對起訴期限的一種較為普遍的規(guī)定?!缎姓V松法》第38條第2款對此作了肯定規(guī)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起訴期限為5日。目前我國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這一期限的限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其他需要適用該條例作出治安行政處罰的法規(guī)。
(3)起訴期限為30日。該類期限一般適用于案情復雜、或提起訴訟不便的案件,主要是涉及稅務管理和資源管理的案件。
(4)起訴期限為三個月。規(guī)定這一起訴期限的目前僅限于《專利法》。
(5)沒有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如《個人所得稅法》等。在非復議前置訴訟中,行政管理相對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根據(f于政訴訟法》第39條的規(guī)定,應當在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作出這一規(guī)定的原因,在于我國有一部分行政法律、法規(guī)沒有對相對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看敦促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時行使起訴權,并便于法院調查取證及保證行政管理秩序的正常和穩(wěn)定,完全有必要從立法上作這一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法院起訴時,必須遵守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上述起訴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應視為放棄起訴權,法院不應受理,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遲誤起訴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