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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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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貸款合同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并支付貸款利息的協(xié)議。

2.貸款合同的內容

1.貸款的用途

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令禁止經營的規(guī)定。

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jiān)督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于非法用途,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范,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xù)提款。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xié)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fā)放貸款的行業(yè)或部門有限制,政府規(guī)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guī)定。最后,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于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guī)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 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yè)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 貸款幣種、金額

貸款幣種、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shù)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及其數(shù)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jù)。

外幣的貸款在貸款價格構成等方面存在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熟悉,但不屬于本指引的討論范圍。

3. 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1) 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fā)放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 委托貸款指貸款人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xù)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 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責成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發(fā)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 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做法看,主要有6個月期、1年期。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yè)務之一。

(2) 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 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jù)貼現(xiàn)。

(1) 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 擔保貸款指以擔保合同作為貸款合同從合同的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fā)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guī)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設定抵押發(fā)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guī)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fā)放的貸款。

(3) 票據(jù)貼現(xiàn)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yè)票據(jù)的方式發(fā)放的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并無實質性意義,主要是通過這種區(qū)別正確規(guī)范貸款行為。

4. 貸款期限

指根據(jù)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現(xiàn)金流量、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后確定,并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管機關備案。票據(jù)貼現(xiàn)的貼現(xiàn)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xiàn)期限為從貼現(xiàn)之日起到票據(jù)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 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管機關規(guī)定的貸款基準利率允許浮動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利率也可以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jù)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1年后(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fā)放日為準),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20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票據(jù)貼現(xiàn)按貼現(xiàn)日確定的貼現(xiàn)率于貼現(xiàn)時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托貸款利率由委托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xié)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zhí)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貸款利息的計算通?!八泐^不算尾”,即提款日計利,還款日不計利。每年的基礎天數(shù)固定為360天,以此由年利率計算出日利率。生息天數(shù)以實際天數(shù)為準。

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6. 擔保條款

對于擔保貸款,貸款合同可以設置擔保條款,也可以另行簽訂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為防止擔保的落空,雙方可以在貸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約定,如果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從合同仍然有效。

7. 提款

(1) 貸款合同應規(guī)定,借款人提款時應具備的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簽字后立即執(zhí)行提款,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guī)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zhí)行提款,甚至在貸款開始執(zhí)行后,通常還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提款的先決條件。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設定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jù)和有關文件,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于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通??赡馨ǎ?

① 提供借款人的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② 提供借款人對于借款的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授權委托書等;

③ 按照約定由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yè)場所開立賬戶;

④ 提供律師意見書;

⑤ 提供有關的項目協(xié)議;

⑥ 辦妥約定的擔保手續(xù)、監(jiān)管手續(xù)等;貸款人經核保確認擔保合同的訂立是擔保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⑦ 提交提款通知、提款的授權委托書;

⑧ 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沒有發(fā)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⑨ 借款人沒有發(fā)生任何違約事件,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上述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的提款的先決條件,并非合同成立的條件,而是合同已經成立的前提下借款人在提款時應當具備的條件。只要借款人一旦具備約定條件,貸款人就負有放款之義務。

(2)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guī)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并規(guī)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guī)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但如果借款人屆時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以補償貸款人因所承諾貸款的資金擱置而造成的損失。

(3)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guī)定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shù)挠嬎阍瓌t是,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8. 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fā)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9. 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于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規(guī)定的較為詳盡,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guī)定:

(1) 自愿提前還款,一般適用于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提前還款,根據(jù)情況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

(2) 強制提前還款,一般適用于因借款人違約或預期違約而實行的違約制裁;

(3) 自愿取消授信額度;

(4) 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10.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對與借貸有關的事實,包括其法律地位、財務狀況、商務活動等是貸款人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jù)。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給借款人規(guī)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能力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yè)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并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于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強制執(zhí)行有關擔保。

律師應當了解對于評價借款人的企業(yè)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并可以在合同條款中作出對于借款人的特定的符合中國頒布的財務目標和衡量標準的財務約定。

陳述與保證條款任何不確定的用語,都會造成雙方的爭議。在合同擬定過程中,雙方及雙方律師都會盡力將有關問題的表述按有利于本方的用語書寫。一般情況下,條款內容的最終確定,取決于借貸供求關系的緊張程度和洽談人的談判水平。這一點,也適用于合同其他條款的設置和表述。

11. 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可分兩類: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即從某種征兆看來,借款人已經喪失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的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 交叉違約。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fā)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xiàn)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xiàn)償還危機之前采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自己處于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tài)在我國現(xiàn)行法上雖無明確規(guī)定,但它并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xiàn)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jù)。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 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或明示無力清償?shù)狡趥鶆?,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后,如果無法擺脫困境,就不可避免地會違反貸款合同的約定。

(3) 借款人的狀況發(fā)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變化。由于違約條款是用于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既然從貸款人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貸款人方面來說,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guī)定,不論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也不問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guī)章的規(guī)定所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fā)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借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鑒于上述原因,貸款人應在貸款合同中爭取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① 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的;

② 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原定用途,挪用貸款或用貸款從事非法、違規(guī)交易的;

③ 利用與關聯(lián)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jù)應收賬款債權到銀行貼現(xiàn)或質押,套取貸款人資金或授信的;

④ 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財務活動監(jiān)督和檢查的;

⑤ 出現(xiàn)重大兼并、收購重組等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到貸款安全的;

⑥ 通過關聯(lián)交易,有意逃廢貸款人債權的。

12. 協(xié)議管轄

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于因本合同提起的訴訟約定管轄法院。

13. 合同的生效條件

在貸款合同中,可以約定該合同的生效條件。例如擔保文件的取得、擔保合同的簽訂、抵押登記的辦理、質物的交付、公證書的出具等。

14. 對于合同中出現(xiàn)的一些術語,應當在附則中作出雙方一致認可的定義。

3.貸款合同的分類

貸款合同分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兩種。其中,格式合同是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根據(jù)業(yè)務管理要求,針對某項業(yè)務制定的在機構內部普通使用的統(tǒng)一的、標準的格式。

4.貸款合同的制定原則

  • 不沖突原則
  • 適宜相容原則
  • 維權原則
  • 完備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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