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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非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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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兼營非應稅勞務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勞務

兩者有相同之處,又有明顯的區(qū)別。

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區(qū)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發(fā)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3.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yè)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對于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對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之所以規(guī)定要一并征收增值稅,是為了避免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混在一起,都按營業(yè)稅的低稅率計稅而少繳稅款的現(xiàn)象,促使納稅人注重分別核算和準確核算。

根據(jù)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該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其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即,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購進免稅農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甲建材生產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本月銷售各種建材取得不含稅收入1 700 000元,從事室內裝飾取得收入80 000元。(營業(yè)稅稅率適用3%)

銷售各種建材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 989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 7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9 000

取得室內裝飾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80 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80 000

計算應納營業(yè)稅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2400 中國會計網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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