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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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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應收利息

應收利息是指:短期債券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這部分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債券投資初始投資成本中。但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債券利息,則計入短期債券投資初始投資成本中(不需要單獨核算)。

2.應收利息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發(fā)放貸款、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應收取的利息。

購入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期間確認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確認的利息收入,在“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利息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yè)購入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溢折價”科目。

(二)按期計提債券利息時,應按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的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同時,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未減值貸款計息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應攤銷交易費用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貸款——交易費用”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溢折價”科目。

(四)發(fā)生的其他應收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取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采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五)實際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收回的利息。

3.應收利息的核算

應收利息是指債券投資等己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及銀行定期存款在會計期末計算的應歸屬于本會計期間的利息。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拆出資金,保戶質押貸款,存款,貸款,保戶儲金等期末都應計算應收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 但這些方式產生的利息,其占整個保險資金比重較小或期限較短,根據重要性原則,不要求按期確認利息收入。

對于保險法頒布以前的逾期貸款, 原制度規(guī)定逾期(含展期)未滿一年,按規(guī)定計算應收利息并納入當期損益;逾期滿一年及超過一年仍未歸還的放款稱為呆滯放款,呆滯放款不再計算應收利息,實際收到利息計入當期損益。而新制度縮短了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shù),由一年縮短為90天,即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前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

為了反映和監(jiān)督應收利息的發(fā)生和收回情況,應設置"應收利息"科目,財產保險公司投資保障型保險業(yè)務確認的風險保費,應付保戶紅利支出也在該科目核算。該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其借方登記應收的利息數(shù),貸方登記收回的利息和轉作壞賬的利息,余額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數(shù)。該科目應按應收利息種類設置明細帳。其帳務處理如下:

公司購人債券,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己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公司購入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長期債權投資,已到付息期而應收未收的利息,應于確認投資收益時,按應獲得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公司計提長期債券應收利息,借記"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長期債權投資"科目。公司計提短期債券應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應收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經確認為壞賬的應收利息,沖銷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已確認壞賬并轉銷的應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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