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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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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信息悖論

  信息時代與工業(yè)時代的顯著區(qū)別,就在于社會的“生產”和“消費”重心逐漸從物質產品轉移到信息產品。

  但是在信息時代的信息生產和信息消費之問,也形成一種奇特的結構性矛盾:一方面,信息的生產需要一定的投入,這種投入如果得不到一定的“回報”,就可能導致信息的生產不能維持下去,正因為如此,所以信息的生產方通常需要對信息消費者收取一定的費用,這一關系還得到了社會的制度性保護,像專利制度版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就屬此列,用另一術語還可稱其為“信息壟斷”。但在另一方面,“信息”從其本性來說不同于“物質”,物質產品一旦為某人所占有就不能為另外的人的占有,即不能“共享”;而信息則可以同時為不同的人所“共享”,并且共享的人越多,該信息所產生的價值就越大,這也是信息在文化意義上所表現(xiàn)出來的一種特征或“內在要求”,從信息的這一“本性”或價值最大化的要求來說,信息產品被生產出來后,如果免費無償提供給需要它的所有人,就可以在盡可能多的人中被使用從而實現(xiàn)其最大的價值。

  可見,信息的“有償使用”或“信息壟斷”與信息價值的最大化實現(xiàn)之間無疑形成了某種程度上的矛盾,美國學者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把這一矛盾描述為這樣一個障論:“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這就是所謂的“信息悖論”。

2.信息悖論的事件

  可以說,在一定范圍內,信息的壟斷必然限制信息的使用,而信息的共享則必然要求打破信息的壟斷,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矛盾,而且在一定的階段和領域還有Et趨尖銳的情況。

  由于“先發(fā)優(yōu)勢”,當前的發(fā)達國家通常也是信息技術發(fā)展水平較高、信息基礎設施更為先進、信息和知識的創(chuàng)新能力相對較強的國家,使得信息財富更多地掌握在這些國家的手中;這些國家同時還是游戲規(guī)則的制定者,制定了各種法律和制度來保護自己所掌握的這些信息財富,使其被“合法地壟斷”起來;而發(fā)展中國家如果要使用這些信息,就必須付出高額的費用;由于無法支付這樣的費用,它們和發(fā)達國家在信息發(fā)展上的差距就越來越大,由此而形成了信息富國與信息窮國之間的“信息鴻溝”,并導致“信息霸權”的出現(xiàn),即信息技術發(fā)達的國家還可以隨意“竊取”他國的機密信息,從而在“信息戰(zhàn)”中居于絕對優(yōu)勢的地位,“棱鏡門”事件所反映出來的就是這一現(xiàn)實。與此類似,即使同在信息富國,也有信息富人與信息窮人之間的“數字鴻溝”;此外,還有所謂“信息焦慮”、“信息異化”、“信息危機”等,都這樣或那樣與信息悖論相關,是信息時代中信息悖論在各個方面的突出表現(xiàn)。

  信息悖論在信息時代尖銳化的一個突出事例,是發(fā)生在年初的“施瓦茨事件”。亞倫·施瓦茨在年少時因為在信息技術上的特殊才能而成為美國有名的“網絡神童”和“IT天才”,也被譽為“喬布斯式的人物”。成年后他逐漸成為一個信息共享的追求者,一個“用遠大的理想全身心投人到自由事業(yè)”中的人:他極力反對美國致力于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禁止網絡盜版法案》(SOPA)和《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IPA),提倡在互聯(lián)網上自由共享知識和信息,出于自由和公正而下載信息供社會公眾使用,并用他所嫻熟的黑客技術從美國著名的學術期刊數據庫中下載了480萬篇論文(含2000萬頁的收費資料),上傳到網絡讓人們免費共享。施瓦茨擁有眾多支持者,他們呼吁網絡信息自由開放,而不是被收費墻束之高閣,這些擁護者稱施瓦茨為“數字時代羅賓漢”。但他也正是因此而受到了美國聯(lián)邦法院13項重罪的起訴,其主題就是“數字偷竊”;如果罪名成立,他將可能面臨35年的監(jiān)禁。施瓦茨在美國司法體制的“恫嚇脅迫”之下,不堪重負于2013年1月11日上吊自殺,年僅26歲。

  這一尖銳的事件引發(fā)了美國社會的大爭論,反映了信息時代追求信息共享的“社會正義”和保護信息財富“所有權”的“信息壟斷”之間似乎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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