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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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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供給替代性

  供給替代性是指指當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供給者變動該特定商品價格服務報酬時,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能夠供應具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2.供給替代性對相關市場的界定[1]

  市場競爭是由供給和需求兩項因素共同構成的。除了需求替代性,企業(yè)作為生產者還受到供給替代性的約束。如果某種產品市場中存在壟斷,壟斷者獲取壟斷收益的主要方式就是索取超過均衡價格,如果市場中某種產品價格過高,只要其他生產者有通過合理成本進入上述具有需求替代性產品市場的可能性,壟斷者仍然不能獲得壟斷利益。但是不同的產品市場是否有這種競爭者的存在是不同的,這就要考慮供給替代性。如果面對價格不大和暫時的變化,其它產品的生產者能夠在成本和風險沒有實質增加的情況下,短期內轉向生產相關產品并將其推向市場,界定市場時就應該考慮供給替代性。也就是說,將供給替代性納入相關產品市場界定中需要一定條件,即考慮相關產品的生產者能夠在“短期內”或者在“合理期間內”,以合理的成本轉向生產具有需求替代性的產品。由于供給替代性考慮的競爭者進入僅僅是一種可能,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如歐盟委員會和歐洲法院使用“供方替代性”方法分析相關產品市場,但也是作為輔助手段。如果供給替代性意味著需要對現(xiàn)有的有形或無形財產進行實質性調整、增加投資、進行戰(zhàn)略決策,或者時間拖延,那么在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時就不應該考慮供給替代性。應用供給替代性分析的典型例子是不同質量和等級的產品,如一般紙張和用于印刷畫冊的紙張從需求替代性角度顯然不屬于同一產品市場,但生產一般紙張的生產者能夠快速地以很小的成本轉向生產高級紙張,因此上述兩種紙張具有供給替代性。在相關產品市場界定中通過分析供給替代性實際實際上擴大了相關產品市場的范圍,因為具有供給替代性的產品要與具有需求替代性的產品一起納入相關產品市場,而且具有供給替代新的產品銷售額要納入相關產品市場的規(guī)模。市場是由供給和需求兩方面決定的,供給者并不是消極的適應需求者的需求,將根據(jù)市場競爭狀況的變化進行決策,因此,將供給替代性產品納入相關產品市場是合理的,我國反壟斷執(zhí)法或司法中在界定相關產品市場時也應當對相關產品進行供給替代性分析。

  在經濟全球化中市場條件發(fā)生的一切變化都突出表明了“潛在競爭”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具有現(xiàn)實意義。保護潛在競爭也成為各國競爭法的一個重要宗旨。由于供給替代性產品的生產者并非實際生產者,其進入相關產品市場的能力還是潛在的,通過對供給替代性的分析實際就是將部分潛在競爭納入到相關市場界定過程。但是僅僅通過擴展相關市場的界定對潛在競爭的保護仍然是不完善的,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尤其是對企業(yè)合并進行反壟斷規(guī)制時)保護潛在競爭還要求對 “市場進入”(market entry)進行分析,而相關市場界定中供給替代性的分析只適用于其他企業(yè)能夠在短期內,以合理的成本轉向生產相關產品并將其推向市場的情況,因此,其他的能夠對企業(yè)實施長期競爭限制的供給因素的分析則應當在“市場進入”分析階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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