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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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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在沒有實際銷售價格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組成專門用以計算應納稅款的價格。我國現(xiàn)行增值稅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可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2.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

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當貨物屬于應征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當該項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到岸價格(CIF)+關稅+消費稅

3.組成計稅價格的類型[1]

組成計稅價格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是在已知部分因素的基礎上,加上其它因素組成的價格。例如對委托加工產(chǎn)品課征工商稅,如果接受委托單位沒有同類產(chǎn)品的銷售價格,就需要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包括:

  • 原材料成本;
  • 工繳費;
  • 應納稅金。

其計算公式是:

計稅價格=

原材料加工+工繳費
1-稅率


二、從已知的商品價格中,減除一部分因素組成的價格。例如,征收進口關稅,如果到岸價格無法查明,應該參照該貨品的國內市場價格,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的組成因素是:國內市場價格減去進口稅和進口費用及利潤。其計算公式是:

計稅價格=

銷售收入
1+進口稅率+20%


由于進口費用及利潤,各種貨品參差不齊,難以精確計算,酌定為到岸價格的20%。

4.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2]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例:某外貿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200輛小轎車,氣缸容量為2500毫升,每輛海關確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8萬元,關稅稅額為8.8萬元。請計算該公司進口這些轎車應繳納的消費稅。

(1)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

(2)組成計稅價格=(8+8.8)÷(1-8%)=18.26(萬元)

(3)應納消費稅=18.26×8%=1.46(萬元)

復合計稅辦法下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3]根據(jù)財稅[2001]84號《關于調整酒類產(chǎn)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的規(guī)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chǎn)、委托加工、進口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消費稅屬于價內稅,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實行復合計稅辦法后,其組成計稅價中不但包括從價定率計征的消費稅,還應包括從量定額計征的消費稅。新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可以推導如下:

組成計稅價:成本+利潤+消費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組成計稅價×消費稅稅率+銷售數(shù)量x定額稅率

因此有,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銷售數(shù)量x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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