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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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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受托經濟責任

受托經濟責任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則經管受托經濟資源和報告其經營狀況的義務。受托經濟責任的基本內容包括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兩個方面,行為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規(guī))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會性以及控制性等要求經管受托經濟資源;而報告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按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編報財務報表。對受托經濟責任進行監(jiān)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2.受托經濟責任的種類

1.受托經濟責任按其內容進行分類

受托經濟責任按其內容進行分類,可以分為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公司受托經濟責任和組織內部受托經濟責任。

2.受托經濟責任按其形式進行分類

受托經濟責任按其形式進行分類,可分為程序性受托經濟責任、結果性受托經濟責任和社會受托經濟責任。

3.受托經濟責任按其形態(tài)進行分類

任何受托經濟責任都涉及到責任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這兩個方面。因此,受托經濟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社會關系。受托經濟責任按其形態(tài)進行分類,可分為單一型受托經濟責任、雙重型受托經濟責任和多重型受托經濟責任。

3.民間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的相互關系

民間審計是在“兩權”分離所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下,基于經濟監(jiān)督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確立是民間審計產生的前條件。民間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之間,是一種相互依存的關系。沒有受托經濟責任,就無所謂民間審計;同樣,沒有民間審計,受托經濟責任也就成為一句空話。審計是維系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中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

民間審計與受托經濟責任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審計關系人得到充分體現。

4.民間審計目標與受托經濟責任

(一)民間審計目標在于評價受托經濟責任

審計目標(Audit objectities)是指審查、評價審計客體所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民間審計的目標在于評價受托經濟責任。實施民間審計是為了審查、評價受托者所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從而確定或解除其應負的受托經濟責任,以確保其受托經濟責任的切實履行。

評價受托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內容,主要是受托者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合法性和合規(guī)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民間審計目標的變化和方法的變革是基于受托經濟責任的客觀要求

1.簡單的受托經濟責任與帳表導向審計

帳表導向審計方法是適應評價簡單的受托經濟責任的方法,是審計方法發(fā)展的第一階段,在審計方法史上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為幾千年來審計工作的開展,創(chuàng)造了條件,其豐厚的遺產恩澤至今。然而,這種方法自身也包含著難以克服的局限性,進人20世紀以后,這種局限性越來越明顯,審計方法的變革已日益迫切。

2.復雜的受托經濟責任與制度基礎審計

制度基礎審計,是以內部控制系統(tǒng)審查為基礎的一種審計方法。這是現代審計發(fā)展和成熟的重要標志。隨著審計實踐的發(fā)展,日益突出了制度基礎審計的重要性,它猶如一個巨大的引力物,吸引著審計人員和審計學家將自己的聚焦點從帳表導向審計轉向制度基礎審計。目前,在世界各國,制度基礎審計已成為審計方法發(fā)展的主流。

3.全面的受托經濟責任與風險導向審計

近數十年來,世界范圍內科學技術和政治經濟的變化,社會對民間審計評價被審計者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斷爆發(fā)了訴訟審計人員的事件。

適應這種局面的方式之一,是發(fā)展一種新的、多維的審計技術方法,以緩解審計人員所面臨的全面評價被審計者受托經濟責任所出現的風險。它要求審計人員重視對企業(yè)環(huán)境和企業(yè)經營所負的全面受托經濟責任進行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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