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控制權理論
1.剩余控制權理論概述
在完全的契約條件下,是不存在剩余的控制權的,因為這時所有的權利都能通過契約得到界定,都有主體。“剩余控制權”理論認為,正是由于契約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對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對策都做出詳盡可行的規(guī)定,這就需要有人擁有“剩余控制權”,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規(guī)定的或然事件出現時做出相應的決策。那么,如何將這些不同的控制權在外部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進行有效的分配呢? 該理論認為,這種權力天然地歸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所有,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將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就合情合理了。
2.剩余控制權理論的缺陷
但是,該理論同“剩余索取權”理論一樣,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剩余控制權”理論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約理論,但是契約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Hart等人認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來源于相關變量的第三方不可證實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認識到合同當事人所真正關心的并不是具體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并且只有當兩種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無法被區(qū)分時,才會影響契約的完全性,這樣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礎。博弈理論也證明了在多次重復博弈而非一次靜態(tài)博弈時,契約相關變量的不可證實性對當事人行為的影響也會削弱。因此,抽象地談論契約絕對意義上的不完全性是沒有意義的,剩余控制權理論還沒有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 。
(2)“剩余控制權”概念也存在問題,其內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來“剩余控制權”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例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途的權力” ,但是,由于現實中很多治理的權力已經在合同中作了規(guī)定,所以在很多文獻中,剩余控制權和控制權經?;煊?就連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認“事實上我們并不區(qū)分合同規(guī)定的控制權和剩余控制權,而且事實上剩余控制權等同于完全控制權”。
(3)同“剩余索取權”理論一樣,“剩余控制權”理論的“資本強權觀”也只是一個先驗性的假設,其存在條件和適用范圍從來都沒有被認真考察過。該理論認為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資本的所有權為什么不能帶來這種權力。并且,很多學者也意識到這種抽象意義上的“剩余控制權”沒有意義,從而轉向了研究那些擁有信息和知識優(yōu)勢的代理人對企業(yè)資源的實際控制權,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認為應該在名義與實際的控制權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
(4)“剩余控制權”理論存在著內部邏輯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中,投資者天然擁有剩余控制權,但是這是建立在當事人不受財富約束的條件上的。一旦放棄這個不現實的假設,投資者的天然的剩余控制權就可以轉移給無資產的企業(yè)經營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權相機轉移”的結論,認為在企業(yè)經營狀態(tài)好時企業(yè)家應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應獲得控制權。這其實已經否定了“股東至上”單邊治理結構的傳統(tǒng)觀念。
(5)“控制權”概念與“治理”概念的內涵不一致?!翱刂茩唷敝胁坏ㄖ卫淼臋嗔σ舶ü芾淼臋嗔?將二者統(tǒng)一起來研究不會得出任何對治理有意義的結論,最終的結論只能是“控制權”在企業(yè)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占有“控制權”??梢钥闯?“剩余控制權”理論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其認為股東是最后的風險承擔者,就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這種思路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