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鑒定
1.什么是行政鑒定[1]
行政鑒定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行政執(zhí)法或依法處理行政事物糾紛時,對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委托所屬的行政鑒定機構或法律、法規(guī)專門指定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判,從而為行政執(zhí)法或糾紛事件的處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jù)而從事的一項行政活動。
2.行政鑒定的類型
行政鑒定包括:
- 國家藥品監(jiān)督檢驗機構對藥品質量的鑒定;
- 國家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對產(chǎn)品質量的鑒定;
-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鑒定等。
3.行政鑒定的特點
?。?)鑒定活動是行政行為,鑒定結論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鑒定機構承擔;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申請復驗、復檢等程序,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據(jù)鑒定結論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鑒定的重新鑒定[2]
行政鑒定可能有錯誤時,可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但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和要求:
(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由于原告或第三人對于行政鑒定存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鑒定既是原告或第三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又是他們反駁對方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一種手段,故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原告或第三人應在開庭審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證據(jù)交換之日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若遇正當理由無法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則應在法庭調查中申請重新鑒定。
(2)原告或第三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這樣可促使當事人嚴肅地對待訴訟權利,也便于法院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重新啟動鑒定程序。
(3)原告或第三人申請重新鑒定,必須具有證據(jù)或正當理由來表明行政鑒定可能有誤,如: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鑒定結論經(jīng)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等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原告或第三人針對被告據(jù)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法院就應當準許重新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