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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一雜貨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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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tǒng)一雜貨租船合同的簡介

統(tǒng)一雜貨租船合同簡稱金康合同或金康格式(GENCON),是國際上標準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1922年由國際著名船舶所有人組織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公布,分別于1976年、1994年進行修訂。使用較多的是GENCON 76,可適用于各種航線及各類雜貨的航次租船。

2.統(tǒng)一雜貨租船合同的內容

一、金康合同1976

金康合同1976(GENCON 76)共2個部分。主要條款包括:

第1部分:船舶經紀人;地點和日期;船舶所;承租人船名;總登記噸/凈登記噸;貨物載重量噸數(shù);現(xiàn)在動態(tài);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裝貨港口或地點;卸貨港口或地點;貨物;運費率;裝卸費用;托運人;滯期費率;解約日;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有關約定特別規(guī)定的附加條款。

第2部分船舶的所有人與承租人;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繞航條款;運費支付;裝卸費用;裝卸時間;滯期費;留置權條款;提單;解約條款;共同海損;賠償;代理;經紀人費用;普通罷工條款;戰(zhàn)爭風險;普通冰凍條款。

金康合同1976明確規(guī)定,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1部分和第2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fā)生抵觸時,第1部分中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第2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二、金康合同1994

金康合同1994(GENCON 94)共19條。其主要內容包括:船舶所有人與承租人;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繞航條款;運費支付;裝卸(費用、風險、船吊、裝卸工人損害);裝卸時間;滯期費;留置權條款;解約條款;提單;互有責任碰撞條款;共同海損和新杰森條款;稅收和使費條款;經紀人費用;代理;普通罷工條款;戰(zhàn)爭風險(Voywar1993);普通冰凍條款;法律和仲裁。

3.統(tǒng)一雜貨租船合同的運用

金康合同作為重要合同范本,在世界上被廣泛采用。國際標準合同(Uniform Contract Forms)是海事國際慣例的重要形式之一,既有非政府組織(如航運協(xié)會)制定的,也有某個大船運集團制定的。如,在海事審判中,經常碰到的有兩種租船合同格式,即金康格式和波爾的摩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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