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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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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透明管理[1]

透明管理是指是指一國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監(jiān)管過程中,在不違背公共利益或損害公私企業(yè)合法商業(yè)利益的前提下,向公眾開放相關行政管理信息。透明管理的實質在于確保政府管制活動的公開性、明確性和可預期性,這是現代民主法制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體現。

2.透明管理的形式[2]

對基層單位,透明管理分為一種你的下級實際情況對你的上級透明。讓下級的所作所為、好事壞事、功勞苦勞,全部在上級的眼前表演。這種思路對那些權力小而責任不小的基層管理人員來說是一種不錯的辦法。當你權力不足以反激勵你的下級時,你就可以采取措施讓他的行為、他的成績、他的過錯直接凸現在有足夠權力反激勵他的人面前,從而迫使他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按你的要求把工作做好,把制度執(zhí)行好。從而使基層管理人員能對本單位進行有效的管理。

二是將本級管理措施,管理事務透明化,使下級員工對管理人員的管理思路及措施、事務有一個清楚的了解和認識,有一個準確全面的把握。從而達到兩個目的,一是增強員工對單位的信心,增強員工對基層管理人員的信任度。其二是利用員工來對管理人員進行監(jiān)督,減少錯誤出現。綜上所述,在基層管理辦法中,透明管理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辦法,但任何辦法、措施都只適應一定的環(huán)境條件,離開了這一定的條件,再好的辦法也出不了好的效果。從而,要想運用好透明管理,就必須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結合透明管理的思想,找出適合本單位的透明管理辦法。

3.透明管理的意義[1]

首先,透明管理可以提高公眾在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持續(xù)利用方面的意識,維護公眾的知情權。通過公開某些管制過程和結果方面的信息,提供公眾介入的機會和途徑,可以促進公眾對生物多樣性特別是遺傳資源保護和持續(xù)利用更為全面而深入的了解,這同時也維護了公眾關心和了解國家環(huán)境狀態(tài)和相關管理活動等環(huán)境信息的權利。其次,實行透明管理,有助于提高監(jiān)管機關相關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監(jiān)管的過程中,特別是在作出某些決策之前,公開相關信息、允許公眾評論,可以使主管部門全面、深入地了解各方面的意見和觀點,修訂原計劃中的疏漏甚至是錯誤之處,將協(xié)助主管部門作出更為科學的決策,其實施也會更加有效。

再次,實行透明管理,可以限制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加強公眾監(jiān)督。主管部門實行透明管理,意味著很多決策過程和結果將處于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監(jiān)督之下,后者可以依法合理地介入和參與,對主管部門的有關事項提出評論和質詢,從而達到約束主管部門自由裁量權,強化公眾監(jiān)督的目的。最后,實行透明管理,也有利于利益相關者的權利與利益。對遺傳資源提供者而言,公開相關信息可以使他們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相關權利和利益,并可以確認這些權益沒有被開發(fā)活動所侵犯;對生物開發(fā)者而言,隨時了解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管制要求及其實現情況,既可以降低其交易成本,也為今后潛在的生物開發(fā)活動積累經驗。

4.實施透明管理的措施[1]

在實施透明管理方面,各國采取的措施不盡相同。一般有確定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的國家聯(lián)絡點和主管部門、在處理遺傳資源獲取申請時公開申請內容、保管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相關文件的登記冊并提供公開查詢等。通常,一國會首先確定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的國家聯(lián)絡點和主管部門,作為實行透明管理的前提舉措。如前所述,這一透明化舉措也是為遺傳資源利用者提供便利的重要措施。

此外,有些國家還要求在作出決定之前公開遺傳資源獲取申請者提交的申請。如玻利維亞實施《第391號決議》的條例規(guī)定,申請一經國家主管部門接受,應在5天之內進行公開登記;同時,國家主管部門應在全國發(fā)行的書面媒體以及獲取發(fā)生地的語音媒體上公布申請的摘要和計劃的概要,以便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主管部門提交關于現有障礙的附加信息。印度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印度要求國家生物多樣性總局采取步驟,通過印刷或電子媒體廣泛公布其頒發(fā)的獲取許可證的內容。

另外一種比較常見的透明管理措施就是對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相關文件登記造冊并提供公開查詢。例如,澳大利亞昆土蘭州《2004年生物開發(fā)法》規(guī)定,主管機關必須以電子或其他形式保管所授予收集批準文件登記冊。該登記冊應記載文件持有者的名稱、文件簽發(fā)日期、期限和其他可以公開的內容;該登記冊應提供給公眾免費查閱。主管部門與生物開發(fā)者所簽訂的惠益分享協(xié)定,也應遵守這一規(guī)定。

安第斯共同體《第391號決議》在相關文件的保管、登記與公開上,也作出了類似的安排。在強調透明管理的同時,各國也注意到了要根據公共利益或私營部門的合理要求對某些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必要性。如安第斯共同體《第391號決議》規(guī)定,對那些在獲取程序或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所收到的、可能被第三方用于不正當商業(yè)目的的信息,國家主管部門可以給予保密待遇。哥斯達黎加等國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總體上看,實行透明管理的國家尚不普遍,目前還主要限于安第斯共同體國家以及個別法制比較發(fā)達的國家。但該原則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管制中的重要意義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需要其他國家予以更多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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