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擔保
1.什么是聯合擔保[1]
聯合擔保又稱聯保、分保、共同擔保,是指兩個以上的擔保機構對同一債權提供擔保。聯合擔保實質是擔保法中的共同保證。
2.聯合擔保的運用[1]
我國《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均對共同擔保予以了確定實踐中也多有采用。
在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中,數個擔保機構共同對某項債權提供擔保,能夠在各擔保機構之間分擔風險,減小單個機構的責任。為此中國擔保業(yè)聯盟提議的擔保機構之間建立合作、共同擔保的觀點一經提出便得到業(yè)界認同。通過共同擔保,增加了保證人范圍,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因而共同擔保也受到債權人歡迎。
各擔保機構之間基于對同一債權提供擔保而形成共同擔保關系。在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中,共同擔保人都是保證人,其擔保方式均為保證擔保。數個保證人可以一起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如果訂立數份保證合同,數個保證人可以同時與債權人訂立合同,也可以先后訂立。在共同擔保中,數個保證擔保各自獨立,彼此不因其他保證擔保的無效而無效。根據共同擔保人之間對各自承擔的擔保份額約定的有無,共同擔??梢苑譃榘捶莨餐瑩:瓦B帶共同擔保。按份共同保證是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按照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的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是各擔保機構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連帶保證義務或擔保機構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此處所述連帶,意為所有參加保證的擔保機構而非擔保機構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在擔保機構均未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份額時,將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系推定的結果,此種推定有利于保障債權的實現。
根據《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二者之差別在于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沒有這一權利。在共同保證下,亦可分為一般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這里的連帶,系指擔保。機構與主債務人之問的關系)。此外,還存在一種狀況:數個共同保證人中,部分擔保機構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而其他擔保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由此在共同保證的保證方式上,出現三種形態(tài)即一般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和混合共同保證。在一般共同保證中,所有擔保機構均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機構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共同保證中,擔保機構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即應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各擔保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既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也關涉到各擔保機構的利益。明確的責任劃分有利于擔保機構之間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根據《擔保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顯然,在共同保證中,共同擔保人均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可以自行約定,如沒有約定的,則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
例如:某汽車運輸公司向銀行借款200萬元,甲、乙擔保公司為其提供信用擔保。在保證合同中,甲、乙公司表明自愿承擔連帶責任。借款到期后,汽車運輸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銀行以甲擔保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由甲擔保公司償還200萬元貸款本金及部分未償利息。甲擔保公司認為借款人為某汽車運輸公司,乙擔保公司也是保證人,因此應當將某汽車運輸公司和乙擔保公司列為被告,共同承擔責任。此案中,甲、乙擔保公司為共同保證人,它們未對各自應當承擔的保證份額作出約定,僅就對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進行了約定,因此依據《擔保法》規(guī)定,債權人僅對甲擔保公司主張權利的,甲擔保公司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就此問題進一步作了明確規(guī)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根據司法解釋,遇有債權人放棄對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而僅對其他保證人進行追索時,如果是按份共同保證,則受追索人僅就自己應當承擔份額承擔責任;如果是連帶共同保證,則受追索人應對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部分承擔責任,其保證責任不因債權人放棄對部分保證人的追索而減輕。前例中,甲、乙擔保公司未就各自應當承擔的保證份額進行約定,故為連帶共同保證,在債權人對甲擔保公司主張權利時,甲擔保公司不能以債權人未對乙擔保公司主張權利為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