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金錢擔保

百科 > 擔保 > 金錢擔保

1.什么是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指以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標的擔保,定金屬于典型的金錢擔保。[1]

由于金錢也是物,所以從本質上說,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但金錢畢竟是一般等價物,以金錢為標的的擔保與以其他物為標的的擔保有著重要區(qū)別。所以,在法律上定金作為一種不同于物的擔保的獨立的擔保方式。

金錢擔保之所以能成為一種擔保的形式,是因為作為擔保的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lián)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chǎn)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xiàn)的制度。

金錢擔保的主要方式有定金和押金。我國擔保法只將定金作為一種金錢的擔保形式加以規(guī)定。

2.金錢擔保的特點[2]

金錢擔保的特點是將金錢的得失與合同的履行相聯(lián)系,具有懲罰的性質。定金的罰則對合同雙方都適用。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要求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人保、物保只是對合同一方提供的擔保,只具有擔保性而無懲罰性。

3.金錢擔保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chǎn),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chǎn),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4.區(qū)分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的意義

1、性質不同

人的擔保是以保證人的清償能力和信譽提供的擔保,其擔保權表現(xiàn)為依擔保合同產(chǎn)生的一種請求權,屬于債權范疇。而物的擔保則表現(xiàn)為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之物的一種支配、控制權,屬于物權,學理上稱為擔保物權

2、提供擔保的主體不同

人的擔保只能由主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來提供。而物的擔保既可以由主債務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但留置除外。留置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留置義務人只能是債務人。

3、擔保的標的不同

人的擔保的標的是擔保人信用,而信用的基礎是擔保人的一般責任財產(chǎn)。而物的擔保的標的必須是擔保人的特定財產(chǎn)。

4、權利設定的公示方法不同

人的擔保性質上屬債權,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為主債權提供保證,無須登記或進行其他公示。而物的擔保性質上屬物權,依照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設定、變動或消滅必須進行必要的公示,否則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各類物的擔保均要求以登記或交付占有為成立或生效要件。

5、效力不同

人的擔保性質上屬債權,而物的擔保性質上屬物權。在擔保的效力上,由于物權優(yōu)于債權,因而人的擔保效力不及物的擔保。即在人的擔保中,主債權人對擔保人的財產(chǎn)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而在物的擔保中,主債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評論  |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