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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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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船舶抵押合同

船舶抵押合同是指抵押權人(債權人)與抵押人達成的以特定船舶為特定的債權設定船舶抵押權的書面協(xié)議

2.船舶抵押合同的特征 [1]

第一,船舶抵押合同是一種物權合同。合同有債權合同與物權合同之分。前者專指產(chǎn)生民事立法上債的法律后果的協(xié)議;后者則指產(chǎn)生民事立法上的物權關系的協(xié)議,其效力可以對抗一般人。船舶抵押合同設置的不是一種債權,而是一種擔保物權。從這個意義上講,船舶抵押合同不是一種債權合同,而是一種物權合同。

第二,船舶抵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合同按其成立是否須要具備特定的形式或須經(jīng)規(guī)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為標準,可以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我國《海商法》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船舶抵押權的設定,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笨梢?,船舶抵押合同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我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guī)定也應適用于有關船舶的抵押,“抵押合同白登記之日起生效”。顯然,登記是船舶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我國《擔保法>第39條還對船舶抵押合同應當包括的內(nèi)容做出了規(guī)定。據(jù)此,可以說我國法律對船舶抵押合同應當包括的內(nèi)容是有要求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船舶抵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第三,船舶抵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根據(jù)合同的主從關系來劃分,合同可以劃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訂立船舶抵押合同,設置船舶抵押權,目的是為了確保一定的債的履行,即船舶抵押合同須以船舶抵押權擔保的債的存在為基礎。因而,船舶抵押合同是從屬于特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的前提條件 [1]

船舶抵押合同作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協(xié)議,必須具備三要素:

第一,船舶抵押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船舶所有人,由于將自己的船舶提供為特定債務的擔保物即抵押物,因而又被稱作抵押人或出押人;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船舶抵押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債權人。盡管我國《海商法》沒有對船舶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種類做出限制性規(guī)定,但在實務中,最常見的債權人為借貸合同的貸款方,通常表現(xiàn)為金融機構,而且主要是商業(yè)銀行。船舶抵押權的設定,使債權人同時又成為船舶抵押權人,從而具有了雙重身份。

第二,船舶抵押合同一般是以某一特定的船舶為標的,即以抵押人享有所有權的某一船舶為標的。但實踐中,也有以抵押人享有所有權的若干船舶為客體的情況。有時,還存在所謂“船隊抵押”的做法,即以抵押人享有所有權的全部船舶作為抵押物的情況。

第三,船舶抵押合同的核心內(nèi)容為,以特定船舶作為特定的債權設定船舶抵押權。對于船舶抵押合同所須具備的內(nèi)容,我國《海商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我國《擔保法》第39條對抵押合同應當包括的內(nèi)容做出了規(guī)定,并且,“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的內(nèi)容的,可以補正?!?

4.船舶抵押合同的內(nèi)容 [2]

1.當事人的自然狀況。法律對船舶抵押權人沒有特別的要求,但抵押人必須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海商12條1款)。在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集體所有制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和個體船舶所有人都可以出抵自己所有的或經(jīng)營管理的船舶,依法在中國設立的“三資企業(yè)”也可在其所有的船舶上設定抵押權。船舶共有人可就其享有的份額設置船舶抵押權,也可就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整體設定船舶抵押權,除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外,應當取得持有2/3以上份額共有人的同意(海商16條1款)。

2.抵押船舶的自然狀況。船舶抵押一般以債務人所有的某一船舶為標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擁有的所有船舶為標的的情況,即“船隊抵押”。建造中的船舶也可用于抵押(海商14條1款)。何為建造中的船舶,我國海商法未作規(guī)定。在我國臺灣,是指安放龍骨以后至船舶下水以前,尚未完工的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的標的包括已建成的船舶部分,以及已經(jīng)確定的、將用于建造該船舶的材料、設備、配件等。船舶完工后,建造中船舶抵押權可以根據(jù)抵押合同的約定變更為船舶抵押權。

3.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及其受償期限。這里的債權數(shù)額,包括本金和利息。

4.權利義務。合同中一般約定:

(1)船舶保險,如合同中對船舶保險沒有約定,則由抵押人對被抵押船舶進行保險;未保險的,抵押權人有權對該船舶進行保險,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海商15條)。

(2)抵押船舶的監(jiān)督管理,如抵押權人對抵押船舶的監(jiān)督管理權限、抵押船舶的主要營運方式及營用范圍等。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船舶抵押權設定后,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船舶轉(zhuǎn)讓給他人(海商17條)。此外,當事人往往還就登記費用的承擔、抵押權可否轉(zhuǎn)讓等事項作出約定。

依我國海商法,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海商13條1款)。

船舶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從屬于它所擔保的債權。因此,抵押權人將被船舶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zhuǎn)讓他人的,抵押權隨之轉(zhuǎn)移(海商18條)。但應通知船舶抵押人,簽訂書面的船舶抵押權轉(zhuǎn)移合同,辦理抵押權的轉(zhuǎn)移登記。

船舶抵押權產(chǎn)生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消滅。船舶抵押權主要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被擔保的債權消滅。

2.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依法申請拍賣被抵押船舶,已從拍賣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摹?

3.抵押權到期。

4.被抵押船舶滅失被抵押船舶滅失。抵押權隨之消滅。但抵押權人對由于船舶滅失得到的保險賠償,有權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海商20條)。這一規(guī)定和海商15條的規(guī)定相互補充。立法的理論依據(jù)主要是:船舶保險屬于財產(chǎn)保險,抵押船舶就是將船舶這一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因而對船舶滅失的保險賠償金也是擔保物,或者說是擔保物的轉(zhuǎn)化形態(tài)。在實踐中,抵押合同往往規(guī)定以抵押權人作為共同被保險人或者共同保險受益人,而且將保險單抵押在抵押權人處,以保障抵押權人對由于船舶滅失得到的保險賠償?shù)膬?yōu)先受償權。

必須注意的是:

第一,船舶抵押權消滅的,其擔保的債權并不隨之消滅;

第二,船舶共有人設定的抵押權,不因船舶的共有權的分割而受影響(海商16條2款)。這一規(guī)定體現(xiàn)了船舶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法律(海商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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