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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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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自愿收購

要約收購以是否構成法定義務為標準劃分為自愿收購與強制收購。

自愿收購是指收購人自愿作出收購決定,并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股份的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

《證券法》第81條雖沒要求投資者持有的股份達到30%時即需強制收購,但規(guī)定若繼續(xù)收購就必須發(fā)出全面收購要約,因此符合強制收購的特點。但該條規(guī)定強調的是在持股比例超過30%的情況下必須采取強制收購要約的方式收購,但并無禁止在持股比例低于30%的情況下采取自愿收購的方式收購,即通常所講的“標購”,從過往案例實踐看,標購可以避免多次舉牌造成的股價波動,減少對市場的沖擊。

2.自愿要約收購的條件[1]

自愿要約收購是根據收購者的意愿確定收購數量。按成熟市場經濟的標準,必須遵循以下規(guī)定:

(一)定價公平合理,對所有股東一個價。

(二)披露一致行動人。一致行動人是指為了一個目標而采取共同行動的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三)講明要約收購成功的。

(四)規(guī)定要約期間。

(五)最佳價格法則,是指在競爭性要約的情況下,收購價格應該是要約的最高價格。

(六)要約發(fā)出后,未經監(jiān)管部門批準,不得撤消。

(七)要約生效后原則上不允許修改,除非出現競爭性要約。

(八)要約收購期間,禁止以其它方式買賣目標公司的股票。

3.對我國資源要約收購的思考[1]

到目前為止,我國企業(yè)之間的收購行為都是協(xié)議收購。協(xié)議收購是一種非市場化的收購方式,帶來很多問題。比如:收購主體由政府決定、收購價格不合理、報表性重組、利用重組進行內幕交易、信息披露滯后、惡意收購等。

為減少行政干預,進行市場化的收購,證監(jiān)會正在積極推進資產重組從協(xié)議收購向要約收購的發(fā)展。當然,鼓勵要約收購并不是表明協(xié)議收購都不做,重要的國家項目也可做。

按照《證券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實行的是強制要約收購。從本質上講,強制要約收購不支持企業(yè)并購與資產重組,這與目前國家產業(yè)結構調整、資本結構調整的政策不相符,因此,應當鼓勵發(fā)展自愿要約收購,結合我國國情,建議在以下四方面進行研討:

(一)實行部分要約收購

針對《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兩種修改方案:

(1)5%以上要進行信息披露;超過30%以上部分進行自愿要約收購。這是對現有《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的一種變通方式;

(2)在5%以下,可以進行協(xié)議收購,超過5%,實行自愿要約收購,具體比例自定。

與現有做法相比,方案A只有少許進步,因為可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空間很大,企業(yè)可以通過協(xié)議轉讓少于30% 的股權來躲避自愿要約收購。因此,我個人認為方案B更合適。

(二)實行類別股份要約收購

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差異,對兩者采用同一價格收購是不合理的。應實行類別股份要約。等兩者合并后,再采用相同的價格收購。

(三)可否進行融資收購

在協(xié)議收購的情況下,收購方可以利用資產置換目標公司的股權。收購股權和資產置換一步到位,即使收購方資金不足,收購股權的比例也可以很高,股權收購頻繁。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股權和資產置換是分兩步走,只能是先收購股權,再置換資產。收購方的自由資金有可能不足。我個人認為在限制資產負債率的情況下,可允許融資收購。

(四)先批準再申請要約還是先申請要約再批準

國有股轉讓需經財政部批準。這就有一個先批準再申請要約還是先申請要約再批準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先申請要約再批準。因為要約收購情況下,股權轉讓的主體是由市場決定的,在主體最終決定之前,是否批準國有股權轉讓是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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