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稅收減免權

百科 > 稅收減免權

1.什么是稅收減免權[1]

稅收減免權是指稅務機關對符合稅法規(guī)定條件的納稅人,按照法定程序對其應納稅款予以減少征收或免予征收的權力。與此類似的權力,還有出口退稅審核權等。

2.稅收減免權劃分[2]

稅收減免內容主要包括法定減免、特定減免與臨時減免。

一是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是在稅法中列舉的稅收減免。在稅法條款中列舉的稅收減免項目具有長期適用性和政策性。法定減免的權力,一般屬于立法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國務院。一些稅種起征點由立法機關授權給低于該立法機關的行政機關確定。如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guī)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即增值稅的起征點由財政部確定。

二是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是根據社會經濟情況的發(fā)展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需要,對個別特別情況專門規(guī)定的稅收減免。中央稅、共享稅的特定減免權一般屬于國務院。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除法定減免項目外,“增值稅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任何地區(qū)、部門均不得規(guī)定免稅、減稅項目”。一些地方稅的特定減免權屬于國務院主管部門。如1988年9月27日由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正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除法定減免項目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和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可分別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是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主要是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暫時的困難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臨時批準的稅收減免。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稅收減免。

評論  |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