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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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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治理的概念[1]

知識治理是由意大利學者Anna Grandori最早提出來的。Anna Grandori于1997年和2001年提出知識治理的概念是在企業(yè)的范圍內(nèi)來探討知識治理的,后來Shaker A.Zahra、Cristiano Antonelli、JakkiJ.Mohr和我國的任志安等也分別從不同角度探討了企業(yè)的知識治理。在我們目前所能查到的資料中,從社會學的視角來研究知識治理只有一篇,那就是AJiKa.zancigil發(fā)表在《國際社會科學雜志》1998年第155期上的《治理和科學:管理社會和產(chǎn)生的知識的市場模式》一文。該文沒有明確提出知識治理的概念,但實質(zhì)上進行了探討??梢?,從目前所能查到的文獻來看,知識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yè)管理這一塊,往往是公司治理的研究者轉(zhuǎn)換視角開展這方面研究的。但知識治理側重對知識過程的治理,知識存在于社會上的各個角落,企業(yè)只是社會組織的一種。正如知識管理有政府知識管理、企業(yè)知識管理等分支,知識治理同樣可以涉及政府知識治理、企業(yè)知識治理、社會知識治理、公共知識治理等分支。因此,雖然目前對于知識治理的研究范圍相對狹窄,但從將來發(fā)展來看,可從企業(yè)的層面擴展到政府、社會等多個層面??梢哉f,只要知識存在的地方,知識治理機制就是需要的。按照這種理解,知識治理和前文中我們提到的公共治理、全球治理、公司治理、圖書館治理等理論存在著研究范圍上的交叉現(xiàn)象,公共治理等涉及某一領域的知識機制和結構,而知識治理則是對各個領域中知識過程的治理機制和結構的研究。

2.知識治理主體和客體

知識治理的主體是作為知識所有者的個人、組織、一家企業(yè)、一個圖書館、各級政府、各種民間組織等都可以成為知識治理的主體。知識治理的客體是知識和承擔知識生產(chǎn)、知識組織、知識轉(zhuǎn)移知識創(chuàng)新等知識過程的人和組織。相對于知識管理,知識治理強調(diào)從更高的層次對知識過程中各種利益相關人如知識轉(zhuǎn)移者、知識利用者的利益關系,通過設計一個組織或整個社會的知識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進行協(xié)調(diào),保證知識過程的順暢和具體知識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不涉及具體的對知識進行生產(chǎn)、組織、轉(zhuǎn)移等活動,因此,知識治理是在更高層次上對知識管理理論的補充,是知識管理理論的新發(fā)展。知識治理的目標是通過關系協(xié)調(diào)充分開發(fā)利用知識,實現(xiàn)知識價值的最大化。綜上所述,相對以往的公共治理、全球治理、公司治理、圖書館治理等概念,知識治理將治理的概念引入知識管理領域,強調(diào)組織或社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對知識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進行有效的協(xié)調(diào),以實現(xiàn)知識價值的最大化。

3.知識治理的發(fā)展

知識治理概念產(chǎn)生不過短短的五年時間,可以說還處于初步研究階段。如知識治理的具體機制,在目前所能搜集到的文獻中研究的還不夠深入和系統(tǒng),如AnnaGrandori提出的知識治理機制包括知識的自由交換和相互共享機制、實踐社團機制、專利與知識定價機制、公司問的合同機制、公司的風險、責任與盈利共享機制;ChongJuChoi等提出知識治理的機制分為交換機制、授權機制和饋贈機制;我國學者任志安提出企業(yè)知識共享網(wǎng)絡的治理機制包括正式的組織機制(治理結構、激勵計劃、契約安排等)和非正式的組織機制(組織習慣、組織文化、互惠交易等)。對于通用的知識治理模型、各類組織中各需要什么樣的知識治理機制等研究還有待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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