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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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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

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指為了包裝企業(yè)產(chǎn)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和由于價值低、易損耗等原因不能作為固定資產(chǎn)的各種勞動資料,如桶、箱、瓶、壇、袋、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攤銷:可以采用一次轉(zhuǎn)銷法和五五攤銷法。和現(xiàn)行準則中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攤銷兩個科目一致。下設“成本”和“攤銷”兩個明細科目。企業(yè)也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將此科目設為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攤銷兩個科目核算。

2.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計劃成本或?qū)嶋H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包裝物或低值易耗品價值較高、采用“五五攤銷法”核算的,還應分別“庫存”、“攤銷”進行明細核算。

三、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購入、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包裝物和代值易耗品等,應當比照“原材料”科目進行處理。

(二)生產(chǎn)領用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或出租包裝物,采用一次轉(zhuǎn)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生產(chǎn)成本”、“其他業(yè)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采用五五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的50%,借記“生產(chǎn)成本”、“其他業(yè)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報廢時,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生產(chǎn)成本”、“其他業(yè)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隨同產(chǎn)品或商品出售、單獨計價核算的包裝物,在實現(xiàn)商品銷售結轉(zhuǎn)銷售成本時,應按包裝物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業(yè)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末結轉(zhuǎn)生產(chǎn)領用、出售、出租包裝物和生產(chǎn)領用的低值易耗品應分攤的成本差異,借記“生產(chǎn)成本”、“其他業(yè)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計劃成本或?qū)嶋H成本。

3.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設置

1)購入時

: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庫存未用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2)使用時(五五攤銷法)

借: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在用

 貸: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庫存未用

同時,攤銷一半價值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營業(yè)費用

 貸: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攤銷

3)等報廢時,注銷其剩余價值及明細科目的余額

借:原材料(殘料)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營業(yè)費用(按差額)

借: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攤銷

 貸: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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