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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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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自愿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強制解散和自愿解散兩種形式。自愿解散又稱為任意解散,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股東會的決議而自動解散公司。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進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結前,法人資格仍視為存續(xù),但其權利能力受到嚴格的限制,僅限于在清算范圍內活動,不得再進行新的營業(yè)行為;公司的代表機關和代表人的權限自公司清算組成立之日起終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進行清算行為。

2.自愿解散的原因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由出現(xiàn)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有其特殊性,表現(xiàn)為:

  • 這里的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屬后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yè)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xù)保留;
  • 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
  • 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并、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實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

3.自愿解散的程序

1、股東會作出解散的決議。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須以重度特別決議進行。

2、董事、監(jiān)事申請解散登記。在解散開始后一定期限內,董事和監(jiān)事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解散登記。

一經政府主管機關核準解散登記,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監(jiān)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內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政府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據(jù)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撤銷公司的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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