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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審計

百科 > 審計類型 > 聯合審計

1.聯合審計概述

聯合審計是指兩個以上的審計組織或審計組織與有關經濟監(jiān)督機構聯合進行的審計。

這種審計,既可采用政府審計系統(tǒng)內部省、市、縣審計部門的聯合,政府審計組織與內部審計組織的聯合;也可采用審計組織與其他經濟監(jiān)督機構,如財政、稅務、銀行及司法等部門的聯合。采用聯合審計方式,可以借用其他審計力量,彌補審計人員及其專業(yè)知識的不足;便于溝通信息、少走彎路、提高審計效果;便于集思廣益,準確衡量錯弊,提高審計質量;;便于充分發(fā)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各施其能,加快善后處理工作。

例如:A集團公司在兩個省份都有分公司,此時B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了對A集團公司的年報審計業(yè)務,B會計師務所考慮到交通等問題,就可以將另一個省份分公司的審計業(yè)務與另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合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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