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無效行為
1.什么是破產無效行為
破產無效行為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tài)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減少,或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應被確認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
2.破產無效行為的種類
具體包括欺詐破產行為和個別清償行為。前者是指破產案件受理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債務人的下列行為:
(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力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3.破產無效行為的時間界限
現(xiàn)代破產法的發(fā)展趨勢是以破產程序開始為確定破產無效行為時間界限的標準,而程序開始的標志通常不是破產宣告而是破產案件的受理。我國現(xiàn)行破產法實行的是受理開始主義。按照這一立法體例,破產案件受理前一定期間內和受理以后的行為,應當受制于有關破產無效行為的法律規(guī)則。
4.破產無效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行為的一般法律后果是恢復原狀。破產無效行為也不例外?;謴驮瓲罹褪鞘狗申P系和財產歸屬回復到行為發(fā)生前的狀態(tài)。因此,對于破產無效行為,首先應溯及地消滅其效力,其次,對于已給付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為此,破產法設立否認權和追回權,使破產財產的管理者能夠依法對破產無效行為進行矯正和追索。
破產企業(yè)有企業(yè)破產法第35條所列行為,致使企業(yè)財產無法收回,造成實際損失的,清算組可以對破產企業(yè)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對破產企業(yè)的主要責任人員限制其再行開辦企業(yè),在法定期限內禁止其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
評論 | 0條評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