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財產
1.什么是清算財產
清算財產是指用于清償企業(yè)無擔保債務和分配給投資者的財產,包括:
(1)宣布清算時企業(yè)所擁有的可用于清償無擔保債務和向投資者分配的全部賬內和賬外財產。
(2)企業(yè)清算期間按法律規(guī)定追回的財產。
2.清算財產的原因
1、企業(yè)經營期滿,投資各方無意繼續(xù)經營;
2、投資者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章程所規(guī)定的義務,企業(yè)無法繼續(xù)經營;
3、發(fā)行嚴重虧損或因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嚴重損失,企業(yè)無力繼續(xù)經營;
4、未達到預定的經營目標,企業(yè)今后又沒有發(fā)展前途;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企業(yè)被依法撤銷;
6、合并或者分立,企業(yè)需要解散;
7、企業(yè)破產;
8、法律、章程所規(guī)定的解散企業(yè)的其他原因已經出現。
3.企業(yè)清算的分類
為了加強對企業(yè)清算的管理,需要對清算進行分類。
1.按企業(yè)清算的不同原因,分為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解散清算按經營期限是否屆滿,可分為期滿自動解散清算和提前被迫解散清算;按企業(yè)法人地位終止的程度,可分為完全解散清算和非完全解散清算。破產清算按申請破產的主體,可分為企業(yè)申請破產清算和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
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區(qū)別是明顯的,但二者之間又有一定的聯系和共同之處。
2.按企業(yè)清算的不同性質,分為自愿清算、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自愿清算和行政清算并不是在資不抵債的條件下進行的,一般不得停止支付行為,因此,又稱為不停止支付清算;司法清算是在資不抵債的條件下進行的,要停止支付行為,因此又稱為停止支付清算。
4.清算財產的范圍
清算財產的范圍,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yè)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已經作為扣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可以不計入清算財產,但也不得從清算財產中減除擔保負債。
企業(yè)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3)對原有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清算財產不包括:
1、已經作為擔保的財產,相當于債務數額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
2、租入、借入、代外單位加工和代銷的財產。
5.清算財產的估價和變現
一、清算財產的估價
清算財產估價的方法有:
1.賬面價值法;
2.現行市價法;
3.招標作價法;
4.收益現價法;
5.調查分析法;
6.變現收入法。
二、清算財產的變現
清算財產變現的范圍很廣,從企業(yè)清算財產中扣除那些明確不需要變現的財產以外,其余財產都要變現。清算財產變現的方式有整體變現和單項變現兩種方式。
清算財產變現要遵循以下四項原則:
(1)凡是能整體變現的財產應盡量避免單項變現;
(2)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財產不得上市出售;
(3)財產變現時應選擇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
(4)清算企業(yè)對外投資的實物性資產不得要求退還原物。
三、結算財產和擔保財產估價與變現的特點
1.結算財產估價與變現的特點。
企業(yè)清算過程中結算財產的估價與盤存財產的估價相比有明顯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結算財產的估價不受市場物價和供求關系的影響,不會偏離賬面價值,而與賬面價值相等。企業(yè)清算過程中結算財產的變現方法與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變現方法相比也不一樣,其特點表現為:以實際收到的結算財產為其變現值,而不能采用正常經營活動中以應收款項扣除壞賬準備金的方法確定其變現值,因為清算過程中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可能性更大。
2.擔保財產估價與變現的特點。
擔保財產包括向債權人預交的定金、提供的抵押財產和留置財產。作為定金的應收款項與企業(yè)應償還的債務在清算時可以彼此抵消,不需要估價、變現。
抵押財產和留置財產估價與變現的方式有三種:
(1)先以企業(yè)的現金償還擔保債務,然后將擔保財產與無擔保財產一起估價、變現。
(2)擔保財產交付擔保債權人自行估價、變現。
(3)由清算機構與擔保債權人協(xié)商對擔保財產估價、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