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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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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清算終結

清算終結是指清算組完成清算資產的處置并宣告清算工作終止結束。

2.清算終結的過程[1]

清算終結的標志是公司資產全部分配處理完畢,債權人和股東不再得到清償。在公司資產大于負債的情況下,公司資產支付清算費用和各順序債務之后的剩余財產,在股東之間按照優(yōu)先股和普通股的順序分配。如果在優(yōu)先股順序中分配完畢,清算組應當宣告清算終結,優(yōu)先股未足額清償部分和普通股再也得不到清償。如果剩余財產清償優(yōu)先股股東之后的余額仍然超過普通股股本,超額部分應作為股東權益在普通股之內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而不能在分配完畢之前宣告清算終結。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清算資產按償債順序清償,即優(yōu)先撥付清算費用,然后先后清償自清算之日起前三年所欠公司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國家稅費,銀行貸款、公司債券、擔保債務和無擔保債務等,無論清償?shù)侥囊豁樞驎r資產告罄,清算組也要宣告清算終結,其他未清償部分不再清償,既使清算費用未支付也只能如此,因為公司股東只對投入股本承擔有限責任。這時候,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不必繼續(xù)進行清算。根據(jù)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凡破產企業(yè)犯有該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即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資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由人民法院追回資產、并按清算償債順序分償,如果債權人和優(yōu)先股股東通過破產程序已得到金額受償,應按剩余財產分配辦法,按持股比例追加給各普通股股東。對追回資產進行追尋、變賣和分配償還的費用,應視同清算費用,優(yōu)先以追回資產中撥付。清算資產分配完畢,清算組編寫的清算報告,清算帳冊和清算報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外財務報告,在編制過程中,對所提供的預計數(shù)應盡可能地準確,以免導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策失誤。

清算終結,清算組應將以上資料交注冊會計師驗證,報審批機構批準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公司清算檔案資料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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