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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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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土地租賃權

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nèi)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土地使用權相比少了一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nóng)村土地轉包、城市土地出租。

土地租賃權可分為有期限的或無期限的土地租賃權.但在中國目前 , 法律 沒有規(guī)定土地可以無期限租賃 , 而只規(guī)定實行有期限租賃。在農(nóng)村 , 土地 轉包實為一種有期限的土地租賃 , 出租方是土地承包者 , 即集體土地使用 權人 , 他除收取承租人繳納的地租外 , 還履行自己與集體的承包合同。

2.土地租賃權的內(nèi)容及限制

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nèi)容土地租賃是土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合同法》第224條的規(guī)定,經(jīng)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

2)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筑物的歸屬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主體統(tǒng)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僅享有租期內(nèi)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但并非土地使用權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仍由作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人繼續(xù)履行,租期屆滿而土地使用權期未屆滿時,出租人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上承租人投資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自然歸屬于出租人。而租賃土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依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tǒng)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于該租賃土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qū)別應予以注意。

3)土地承租期間使用權轉移對承租權的效果土地使用權人將其權利出租后,在租賃期內(nèi)又將其權利轉讓、抵押的,仍需保護原承租人的利益,維護原租賃合同的效力。

4)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參照《合同法》第230條的規(guī)定,確認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租賃合同為持續(xù)性合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xiàn)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

5)出租人的交付義務出租人依約應將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給土地承租權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權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6)承租人的租金義務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租金為代價,根據(jù)租賃合同對租金支付方式、數(shù)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7)承租人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義務《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l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guī)定用途內(nèi)容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經(jīng)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xù)。

3.國有土地租賃權的分類

國有土地租賃權分為土地所有權人設定的租賃權和土地使用權人設定的租賃權。前者因發(fā)生土地轉讓、場地出租、企業(yè)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后依法應當有償使用而設定,并可依法轉租、轉讓或抵押;后者因土地使用權人以租賃方式利用土地而設定,經(jīng)出租人許可可以轉租、轉讓,但不能抵押。評估計算的租賃年期不得超過同類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定最高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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