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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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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簡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簡稱IASB)。

IASB的前身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簡稱IASC),在2000年進行全面重組并于2001年初改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C是由來自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墨西哥、荷蘭、英國和愛爾蘭以及美國的會計職業(yè)團體于1973年發(fā)起成立的。從1983年起,作為國際會計師聯(lián)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簡稱“IFAC”)成員的所有會計職業(yè)團體均已成為IASC的成員。中國于1998年5月正式加入IASC和國際會計師聯(lián)合會。

IASC的目標是,制定和發(fā)布國際會計準則,促進國際會計的協(xié)調(diào)。

重組前,國際會計準則制定工作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理事會(IASC Board)承擔。理事會由13個國家的會計職業(yè)團體的代表以及不超過4個在財務報告方面利益相關(guān)的其他組織的代表組成。除理事會外,IASC還成立了咨詢團(Consultative Group)、顧問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和常設解釋委員會(Stand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三個機構(gòu)。咨詢團定期開會,與理事會討論國際會計準則項目中的技術(shù)問題、IASC的工作計劃及戰(zhàn)略,在IASC制定國際會計準則的應循程序(Due Process)以及推動承認國際會計準則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顧問委員會的作用是提高國際會計準則的可信度,推動國際會計準則廣泛承認。常設解釋委員會定期考慮因缺少權(quán)威指南而出現(xiàn)分歧或不可接受的處理方法的議題,起草解釋公告(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后報經(jīng)理事會批準。

IASC重組是1997年提出來的,IASC為此專門成立了“戰(zhàn)略工作組”(Strategy Working Party)。1998底,戰(zhàn)略工作組提出了重組方案,具體體現(xiàn)在《重塑IASC未來》這一研究報告中。該方案建議,新IASC設基金會、理事會和制定委員會三個層次,基金會任免理事會成員和制定委員會成員,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投票表決,制定委員會負責研究起草準則。這個方案與原結(jié)構(gòu)的差別在于,會計準則制定工作由專職成員負責,而不是像以前那樣由指導委員會這樣的兼職人員負責;技術(shù)性討論落在制定委員會這個層次上,理事會更象一個表決機構(gòu)。因為研究制定和表決通過由兩個機構(gòu)分別負責,因此有人稱之為“兩院制”。

上述方案受到美國等幾個英語國家的反對。1999年11月,戰(zhàn)略工作組向IASC理事會遞交了題為《關(guān)于重塑IASC未來的建議》的最終報告。根據(jù)這一方案,除了設立類似于基金會的管理委員會(Trustees)外,不再分設理事會和制定委員會,而是合二為一,稱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即IASB,這個理事會由專職人士組成,對會計準則有最后的決定權(quán)。因為研究制定和表決通過由一個機構(gòu)負責,因此被稱為“一院制”。

2.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目標

  • 本著公眾利益,制定一套高質(zhì)量的、可理解的并且可實施的全球性會計準則,這套準則要求在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報告中提供高質(zhì)量的、透明的且可比的信息,以幫助世界資本市場的參與者和其他使用者進行經(jīng)濟決策;
  • 促進這些準則的使用和嚴格實施;
  • 促成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于高質(zhì)量的解決方案。

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職責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旨在制訂高質(zhì)量、易于理解和具可行性的國際會計準則,準則要求向公眾披露的財務報告應具明晰性和可比性。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還將聯(lián)手各國的國家會計準則制訂者在國際準則的制訂上達成一致。具體來說,IASB的職責包括起草和公布國際會計準則和征求意見稿,批準常設委員會解釋公告,負責IASC日常技術(shù)安排和有關(guān)技術(shù)問題的項目規(guī)劃等。

  • 對所有技術(shù)事務完全負責,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征求意見稿(均包括不同意見的內(nèi)容)的起草和發(fā)布,以及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解釋公告的最終審批;
  • 必須就所有項目公布征求意見稿,而且一般會對重要項目公布原則公告草案或其他討論性文件以公開征求意見;
  • 完全負責其技術(shù)議程和技術(shù)事務的項目安排;在組織其工作時,理事會可以將具體的研究或其他工作分配給國家準則制定機構(gòu)或其他組織;
  • 識別和審核與議題相關(guān)的所有事項,并研究其他國家會計準則和實務
  • 負責審核在文件發(fā)布后的合理期限內(nèi)反饋的對征求意見性文件的意見
  • 一般會成立指導委員會或其他類型的專家咨詢組,為重要項目提供咨詢
  • 必須就重要項目、議程決議和工作優(yōu)先安排與準則咨詢委員會協(xié)商
  • 一般會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征求意見稿一起公布其結(jié)論基礎(chǔ);
  • 必須考慮舉行公開聽證會,討論建議的準則,雖然并不要求對每個項目舉行公開聽證會;
  • 必須考慮(在發(fā)達國家和新興市場)進行實地測試,以確保建議的準則在所有環(huán)境下均是切實可行的和可操作的,雖然并不要求對每個項目進行實地測試。

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組織結(jié)構(gòu)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主要結(jié)構(gòu)特征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是一個獨立的機構(gòu),它包括兩大主體:管理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此外還包括準則咨詢委員會和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察和集資,而會計準則的制訂則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負責。

5.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成員資格

IASB成員選定的首要條件是技術(shù)專家,不考慮地區(qū)因素。管理委員會選擇IASB成員,應使IASB組成人員具有相關(guān)國際業(yè)務和市場情況的技術(shù)和經(jīng)驗的最佳組合,以制定出高質(zhì)量的、全球性的會計準則。為此,新IASC章程規(guī)定如下8條IASB成員標準:

  • (1)技術(shù)能力強,且通曉財務會計和報告;
  • (2)具有分析能力;
  • (3)交流的能力;
  • (4)具有公正地作出決策的能力;
  • (5)對財務報告環(huán)境具有較強的意識;
  • (6)具有合作能力;
  • (7)具有較強的紀律性;
  • (8)承諾為IASC和公眾利益努力工作。

6.IASB的組織機構(gòu)

IASB主席與副主席為:

  • 戴維·泰迪爵士(Sir David Tweedie),主席,英國人

1990-2000年,擔任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第一位專職主席。此前,為畢馬威會計公司技術(shù)合伙人,并在家鄉(xiāng)蘇格蘭擔任會計學教授;長時間代表英國參與國際會計準則制定工作,系前IASC理事會理事代表;此外,他還是“G4+1”集團的首任主席。“G4+1”集團由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四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gòu)和IASC組成,后來新西蘭也加入了這一集團。

  • 托馬斯·瓊斯(Thomas E. Jones),副主席,英國人

花旗銀行前財務總監(jiān)和IASC理事會前主席,具有豐富的會計準則制定和金融機構(gòu)財務報表編制經(jīng)驗。雖為英國公民,但職業(yè)生涯主要是在比利時、意大利、法國和美國工作。在新舊IASC過渡期間,他曾擔任過IASC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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