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罪
1.什么是侵犯知識產權罪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guī),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
知識產權是人類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 、商標權、著作權等。國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就是要維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所有權,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調動權利人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為了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打擊嚴重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有關商業(yè)秘密的違法犯罪行為,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二編分則第三章專增一節(jié)“侵犯知識產權罪”。
2.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構成
侵犯知識產權罪 | |||||||
---|---|---|---|---|---|---|---|
| |||||||
[編輯] |
- 1、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體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益。其中的權主要指權利,包括國家權利、法人等單位權利與公民個人的權利,其中的益指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包括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迸_灣學者林山田認為:“經濟刑法的保護法益為國家的經濟秩序與經濟結構的安全以及個人的財產法益。易言之,經濟刑法的保護法益包括‘超個人’與個人的經濟利益,即經濟社會中的公益,以及消費者及參與經濟活動者個人的財產利益?!鼻址钢R產權罪屬于類罪,作為一個上位概念,其下位包括侵犯商標罪、侵犯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等個罪。
就知識產權本身而言,無論是商標權、專利權還是著作權,其均屬于一種無形產權。其客體與所有權的客體盡管性質相同,但是,其區(qū)別也是顯而易見的。所有權的客體是一定的動產或不動產這種有形物體,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物體。作為所有權客體的動產或不動產,不僅存在于理念之中;而且作為一種物理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其獨占性是完整的,即一個主體使用的時候,其他主體無法同時同樣使用。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產權,在客體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中,并不完全表現為物理現象上占有、使用等,當一個主體使用時,并不能同時必然排斥其他主體的使用。因此,知識產權極容易被侵犯,而且對侵權行為的發(fā)現也相對困難。由此可見,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客體與其他傳統(tǒng)的侵犯財產犯罪盡管有相似之處,但其差異也是涇渭分明的,正是這種客體的差別,使得兩類犯罪的犯罪構成、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以及法定刑均有較大的出入。
但是,同樣作為一種無形產權,同樣是作為一種“訴訟中的物權”,知識產權的各類下位權利的核心內容各具有自身特點。如日本學者紋谷所言;“版權的人格色彩極濃,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發(fā)展精神文化;但工業(yè)產權的競爭色彩較濃,其目的是為了發(fā)展物質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體時候,應以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權利為核心;如果具體細化為財產權或人身權等,這實際上是分割了以上各種權利的完整性。因為,作為知識產權的各項權利,其本身就兼?zhèn)淞诉@種屬性。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否定對各種權利不同側重點的研究。恰恰相反;其對分析犯罪構成的其他要素以及量刑不無裨益。
通過對侵犯知識產權罪客體的分析,侵犯知識產權罪等法定犯罪,其違法性的刑事特征不僅是對刑事法的違背,更主要的是對知識產權法等上位法的違背。因此,在考察犯罪客體的時候,依據的標準不能或至少不能再以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的犯罪特征作為尋求客體的主要依據。恰恰相反,應將知識產權這一權利組合體作為同類的客體??疾炀唧w犯罪的時候,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實際上也是一類權利組合體。從知識產權法律意義上說,其包含了私權和公權、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多項權利。這既是知識產權法的獨立于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據,更是其犯罪客體區(qū)別于自然犯罪的特點。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客體是一類權利組合體:即既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其財產權利;既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公權又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私權。
- 2、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要件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權利人同意,侵犯他人專有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特征表現為:
首先,行為人之行為無權源,即其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根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專利和注冊商標可以通過合法的行使轉讓,權利人還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因此,專利權人和注冊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時,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經權利人同意,違背了權利人意愿的行為,才可能是犯罪。當然上述行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著作權的限制或強制授權等,即使行為人之行為未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視為有正當權源。
其次,行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專有權利,在某些場合下則可能表現為對行政法規(guī)范的侵犯和違反。犯罪行為基本表現形式上,只能是作為,即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動作而違反刑法的規(guī)定。侵犯知識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最后,侵犯知識產權罪不屬于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從其危害結果和犯罪情節(jié)中表現出來。所以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特別嚴重情節(jié)。侵權行為未造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就不構成犯罪。如“個人侵犯著作權犯罪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因權利客體以及具體專門法律的規(guī)定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從宏觀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為方式主要包括:
(1) 假冒行為。所謂假冒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許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標注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的專利標記、商標、名稱等。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冊商標(現行刑法第213條)、假冒專利(現行刑法第216條)、假冒他人署名(現行刑法第219條)。
(2)非法出售行為。一種是指銷售“冒牌貨”的行為,即銷售未經許可而載有與受保護的商標、專利或實質相同的標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國現行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即屬此類行為。另外一種是侵犯著作權的發(fā)行、出版、出售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電影、電視、錄象、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鄰接權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非法制作行為。第一類是偽造、擅自制造行為。其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未經授權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權范圍而制作。如現行刑法中的第215條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罪等。第二類行為是非法復制行為,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如我國現行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等。
(4)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對象的認定則較為復雜。其內容最終必須以知識產權法律的規(guī)定為基礎,并隨之變更而變更。所以各國此類犯罪的對象構成有所差異。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基本上是采納了狹義的知識產權的標準,但同時又增加了包括商業(yè)秘密在內的部分廣義內容。但范圍仍十分有限。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對象構成較為豐富,其中某些規(guī)定值得我國立法借鑒:
其一,商標相鄰標志。商標相鄰標志是指除商標以外的用來標志企業(yè)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文字和圖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裝模、商號及原產地名稱等。相當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刑法中對商標相鄰標志的侵權行為均有明確的規(guī)定。例如,臺灣刑法典很早就規(guī)定了妨害商標商號罪;下及偽造商標、商號罪、虛偽標記商品罪等4種犯罪。我國除對極少數酒類實行全包裝保護之外;其它的相鄰標志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只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guī)定了侵犯商標相鄰標志如名稱、裝演等行為的民事責任,顯然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現實,建議在進行刑事立法時,有關商標權侵權的犯罪一節(jié)應該相應地反映這一現實需要,使刑法內容進一步規(guī)范化。
其二,鄰接權。我國對侵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犯罪化的立法與現有的相關民事法律立法并未銜接,因而,不能適應打擊該類犯罪行為的需要,而國外卻有相關立法,國外的相關立法值得我們借鑒。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對專利權及著作權的部分權利均施行期限保護,因而,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也只能發(fā)生在此期限內,超過此期限則不構成犯罪,現有的我國刑法對此沒有予以規(guī)定,可能會造成司法操作的困難,對此應通過立法予以規(guī)定。
- 3、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主觀要件分析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由過失構成。這是因為:第一,從刑法理論上來說,侵犯知識產權罪可歸入法定犯。法定犯作為一個社會現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蘊涵著法律所禁止的性質,國家之所以認為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完全是出于其某種行政政策的考慮和需要。法定犯由于其倫理道德上的可譴責性較弱,因而不宜對其主觀罪過過于茍責,行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況下,才宜作為犯罪處理。過失行為則通常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這是刑法謙抑的價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從刑事立法來說,考慮到刑事立法以懲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規(guī)定、過失則明確規(guī)定的立法的原則,侵犯知識產權罪應屬故意犯罪無疑。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故意,從認識角度而言,其認識的內容包括:行為人必須對犯罪對象的性質有一定程度的認識,即明知是已注冊的商標,明知是他人的專利及專利產品,明知是他人注冊商標的標識;或者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明知是他人的著作權和專有技術,與此同時,行為人還必須對自身行為性質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如對假冒行為、銷售行為、非法復制行為有著較為明確的認識。從本罪的意志因素而言,同樣存在著希望或放任的因素:多數行為人表現為積極的追求,即追求違法所得利益,追求作品聲譽、信譽等的喪失;同時,也不排除少數情況下,對他人作品、注冊商標、專利等造成嚴重后果漠不關心、聽之任之。也就是說,侵犯知識產權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直接故意犯罪,少數情況下是間接故意犯罪。
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目的內容,尤其是否以以營利為目的,在理論上有不同觀點。而且,在現行刑法的法條設置上,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規(guī)定了“以營利為目的”為必備要件,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則均沒有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成立犯罪的必備要件。在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是這類犯罪的共同主觀特征,同時,也是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第二種觀點認為,現行刑法僅對侵犯著作權類犯罪規(guī)定了“以營利為目的”,而對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罪則沒有規(guī)定,實行差別待遇是沒有根據的,并認為在世界上如日本、意大利、法國等國的刑法中均未將“營利為目的”作為侵犯著作權類犯罪的主觀要件侵犯知識產權罪,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是可以借鑒的。第一種觀點把侵犯知識產權罪單純地納入貪利型犯罪,也失之恰當的。如果以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其他其他復雜動機或目的而侵犯知識產權,并引起惡劣、嚴重后果等嚴重情節(jié)而社會危害性嚴重的行為也應以犯罪論處。
3.侵犯知識產權罪相關法律
侵犯知識產權罪條款如下:
第二編分則
第三章
第七節(jié)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yè)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的,以侵犯商業(yè)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yè)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yè)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yè)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