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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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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guī)和行政管理制度,將外匯存入外國銀行,隱瞞不報,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2.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特征

隱瞞境外存款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犯罪,即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款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如果不是出于故意隱瞞,而是對國家的申報不明知,或準備申報而暫未申報等,都不能構成此罪。隱瞞不報境外存款的動機是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動機,都不影響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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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顒雍蛧覍ν鈪R的管制。

(四)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境外有數(shù)額較大的存款,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所謂“依照國家規(guī)定”,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對個人的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所謂“隱瞞不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報而隱瞞存入境外地區(qū)的銀行或其他國家銀行。

3.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犯罪構成

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要特征:

1.隱瞞境外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境外存款”。

所謂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國國境、邊境外的國家或地區(qū)的外匯存款。存款的來源,不論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境外的工作報酬、繼承遺產或接受贈予,還是違法犯罪所得;也不論是本人親自存在境外.還是托人輾轉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為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犯罪對象。

2.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己持有的外匯存款依照國家規(guī)定,負有申報的義務。如果行為人對之隱瞞不報或報而不實,就構成了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觀要件。同時,隱瞞不報的境外存款只有達到“數(shù)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

“隱瞞不報”和“數(shù)額較大”,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的兩個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不能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3.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4.隱瞞境外存款罪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依法應當申報而有意隱瞞不予申報,其目的明顯是為了逃避國家對其境外收入情況的監(jiān)督。

隱瞞的動機不影響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構成。

4.隱瞞境外存款罪的認定

1.注意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隱瞞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來源的違法性為構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

合法收入,也屬于規(guī)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繼承的財產等。因為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則是針對境外存款的監(jiān)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財產來源是否有過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屬于結果犯,必須具備隱瞞不報境外存款,且數(shù)額較大的事實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從犯罪形態(tài)看,這種犯罪只有既遂,沒有未遂。

2.注意區(qū)分一罪與數(shù)罪。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貪污、受賄后,將贓款轉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銀行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為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又將贓款偷偷轉移存入境外,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對確實查不出犯罪來源的“存款”,可只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應以臣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處。

5.隱瞞境外存款罪的處罰

依據(j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隱瞞境外存款罪,數(shù)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朗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jié)較輕”是指在境存款數(shù)額較小,案發(fā)后主動坦白交待、認罪,態(tài)度好等情節(jié)。

應該注意,隱瞞境外存款罪是純正不作為犯,即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不作為犯罪,而且只能由不作為構成。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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