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負債
1.什么是金融負債[1]
(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xiàn)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yè)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yè)以固定金額的現(xiàn)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yè)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負債本質上是一種合同義務,由于這項合同義務的存在,持有金融負債的企業(yè)承擔著支付現(xiàn)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給另外的企業(yè)或與其他企業(yè)在潛在不利條件下交換金融工具的義務。金融負債屬于一種現(xiàn)時義務,由過去交易或事項而形成,其最終結算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
2.金融負債的分類
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下兩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
3.金融負債的確認依據和計量方法
公司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后續(xù)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fā)生的交易費用,但下列情況除外:(1) 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2)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按照成本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