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巴蒂斯特·薩伊
1.政治經濟學的三分法
薩伊是19世紀初歐洲大陸最重要的經濟學家之一,他使斯密的經濟學說通俗化和系統(tǒng)化,但同時也拋棄了斯密學說中的科學因素。他建立了政治經濟學的三分法,把政治經濟學劃分為財富的生產、財富的分配和財富的消費三部分。1803年發(fā)表他的代表作《政治經濟學概論》,由《導論》和第一篇《財富的生產》,第二篇《財富的分配》,第三篇《財富的消費》共四部分組成?!秾д摗芬?guī)定了政治經濟學的對象和研究方法?!敦敻坏纳a》除了論述生產領域的問題外,還論述了商品流通,對外貿易和貨幣等問題?!敦敻坏姆峙洹分刑岢隽朔峙涞膶ο笫莾r值的理論?!敦敻坏南M》提到了個人消費并重點探討了公共消費。
同時,薩伊提出效用價值論,認為生產只創(chuàng)造效用(物品滿足人類需要的內在力量 ),物品的效用是物品價值的基礎 ,勞動、資本、土地(自然力)共同創(chuàng)造了產品的效用,從而創(chuàng)造了產品的價值,還用工資、利息、地租這三種收入組成生產費用來構成價值。他斷言工資、利息、地租分別來源于勞動、資本、土地,建立起三位一體公式的分配論,利潤則被看作企業(yè)家才能的報酬,否定資本主義剝削。他還提出供給創(chuàng)造需求的原理(即薩伊定律),全面否認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產生的必然性。薩伊的這些理論多被后來的資產階級經濟學家接受,在經濟思想發(fā)展史上產生了重大影響。
“三分法”:薩伊以對斯密經濟學說的解釋、通俗化和系統(tǒng)化的面目出現(xiàn),把斯密經濟學中包含的科學因素拋掉,把庸俗因素分離出來并發(fā)展為庸俗政治經濟學體系。他將政治經濟學劃分為三個部分,即財富的生產、財富的分配、財富的消費,這就是著名的政治經濟學“三分法”。他抽掉資本主義這一歷史的特殊的社會經濟形式,把它變成生產一般。他認為生產不創(chuàng)造物質,只是創(chuàng)造效用,把物品滿足人類需要的“內在力量”叫做“效用”。物品的效用是物品價值的基礎。他認為,勞動、資本和自然力(如土地等)協(xié)同創(chuàng)造產品,提供效用,從而協(xié)同創(chuàng)造價值。對這三種生產要素的使用,要支付代價,也就是對它們各自提供的生產性服務要給予報酬,勞動得到工資、資本得到利潤、土地得到地租。他完全否定勞動決定商品價值的觀點,堅持斯密的庸俗觀點:即工資、利潤和地租這三種收入構成價值,它們組成商品的生產費用,然后,用生產費用來決定價值。他還把生產費用和供求論結合起來,借助于供求關系、以隨供給和需求的變動而變動的價格作為測量物品價值的尺度。
“三位一體”公式:薩伊在效用價值論的基礎上闡明分配。他認為資本、土地如同勞動一樣能提供生產性服務,創(chuàng)造效用,具有創(chuàng)造價值的能力,因此,也具有創(chuàng)造收入的能力。他據(jù)此斷言工資、利潤、地租各有自己的來源。勞動—工資、資本—利潤、土地—地租,這就是“三位一體”公式。這個公式否定斯密關于利潤、利息和地租是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的扣除部分的觀點。他又把利潤劃分為相互獨立的兩個部分:使用資本所付的租金,即利息;使用資本的勞動的利潤,是對企業(yè)家從事冒險、監(jiān)督和管理企業(yè)的報酬。他認為企業(yè)家的“智力和才能”應得到高的報酬。甚至認為工人的技能也是一種“資本積累”,也會獲得象企業(yè)家那樣的報酬,他稱其為“勞動利潤”。這就否定了工資與利潤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
銷售論:薩伊還有一個理論,就是“銷售論”。他認為由勞動、資本和土地創(chuàng)造的某種效用,授予物品以價值,購買這個價值的手段也同樣是由勞動、資本和土地所創(chuàng)造的其他產品所組成的,于是,生產就給產品創(chuàng)造需求。他認為貨幣并非一切交易的目的,只不過是媒介而已,在交換中,它只起“一瞬間”的作用。如果一種產品難于脫銷而產生過剩,并非由于缺乏貨幣,而是由于某些產品生產過少所致。他由此得出結論:生產愈多,銷路會愈廣;一個企業(yè)的成功,有助于其他企業(yè),全體利害與共;進口會給本國產品開辟銷路;鼓勵消費無益,重要在于激勵生產。薩伊這一理論被稱為“薩伊定律”,它被用來論證資本主義普遍生產過剩的經濟危機是不可能存在的。薩伊的經濟理論對后來的資產階級經濟理論有很大的影響。
2.關于讓薩伊的“三位一體”分配公式
法國資產階級庸俗政治經濟學的創(chuàng)始人讓巴蒂斯特薩伊的“三位一體”分配公式是建立在他的“生產三要素論”的基礎之上的。薩伊認為:勞動、資本、土地是一切社會生產所不可缺少的三個要素。生產不是創(chuàng)造物質,而是創(chuàng)造效用(使用價值);而效用又是商品價值的基礎,商品價值的大小取決于它的效用。由此,他就把勞動、資本、土地這三個生產要素既看作是創(chuàng)造商品使用價值的要素,又看作是創(chuàng)造商品價值的要素?;谶@個理淪,薩伊認為:各種要素的所有者都應該依據(jù)自己所提供的生產性服務,取得各自的收人,以作為對自身耗費的補償。
具體來說:工人應該得到工資,資本家應該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應得到地租。同時,薩伊還認為:利潤應分解為兩部分:一是資本的利息,一是對使用資本的企業(yè)家的 “勞動”的“報酬”,即企業(yè)家本人的工資 公平地分析,可以看出:薩伊把勞動、資本、土地看作是生產要素的觀點是一點也不錯的。錯誤在于:他把資本、土地也看作是創(chuàng)造價值的要素而不是把勞動看作創(chuàng)造價值的唯一要素,進而,他又錯誤地得出:資本、土地也應獲得同勞動性質一樣的收人 但是說資本、土地本身不創(chuàng)造價值,并不等于說憑借資本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就不能獲得收人;進而,也不能認定,憑借資本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所獲得的收人統(tǒng)統(tǒng)都是剝削收入 這是因為,就資本來說,如果資本以貨幣資本的形式或以物化的廠房、設備等等形式出現(xiàn),它就成了現(xiàn)實的生產要素,就要在經營過程中發(fā)揮作用。
由此,獲得這些生產要素的就必須將自己因借用這些要素而產生的經濟效益—利潤的一部分作為報酬讓渡給這些要素的所有者,可以這樣認定:這些生產要素所有者所獲得的收人不過是出售生產要素使用權商品的價格。在這其間的交換中體現(xiàn)的依然是“等價資換”原則,所以不應將共完全視為剝削收人如果我們不是這樣地看問題,而是認定,資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獲得的收入純屬剝削收人。那么,按照這種邏輯推理這些所有者如要“不剝削”,那就只好拱手讓別人白白使用資金和廠房設備等等而不能索要一丁點兒報酬。然而,這樣一來,從使用這些生產要素的一力來看,豈不成了無償占用他人資產了嗎?這難道不是剝削。
關于資本應得報酬的問題,還有一點需要推證,即,資本家的管理勞動能否創(chuàng)造價值?他們的這種勞動是否應當獲得報酬? 經育型資本家的管理勞動同樣屬于創(chuàng)造價值的勞動;而且,他們所從事的勞動往往還是復雜程度較高或者很高的勞動(比如設計產品、組織生產、聯(lián)系銷售等等就是如此),所以他們所獲得的資本利潤,不能視為統(tǒng)統(tǒng)都是剝削收人,在其中應有一塊兒勞動收人。如果剔除掉薩伊所認定的資本、土地能夠創(chuàng)造價值的庸俗觀點,那么,“三位一體”分配方式,就是按生產要素分配(為主)+按勞動力價值分配(為輔)—顯然,此種分配方式廣泛存在于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中;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則表現(xiàn)為按勞分配(為主)+按生產要素分配 (為輔)。因此,薩伊的“=位一體”分配公式在一定形式上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卜社會分配的特征同時,對于按生產要素分配這一塊兒來說,這種收人雖是非勞收人,但也不全是剝削收人。薩伊的“三位一體分配公式”有它的一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