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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權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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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單權益法的含義

簡單權益法亦稱不完全權益法,簡單權益法但在理論上是復雜權益法的簡化,既不需要攤銷購買時投資的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不需要扣除內部交易形成的未實現(xiàn)損益。但是在實務中,簡單權益法出現(xiàn)更早。美國的權益法以APB18為界,APB18之前為簡單權益法,APB18之后為復雜權益法。

符合權益法(見“權益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在對權責發(fā)生制的應用程序上,與復雜權益法有區(qū)別。簡單權益法下,被投資公司取得利潤時,投資公司按照自己在被投資公司取得利潤時,投資公司按照自己在被投資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將被投資公司利潤中屬于投資公司的部分,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投資收益;當被投資公司發(fā)生虧損時,則作相反會計分錄。當附屬公司宣布或發(fā)放股利時,借記應收股利現(xiàn)金等賬戶,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但對購買股權時投資成本與被投資公司相應部分凈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則不在投資公司的賬上攤銷。盡管這對編制合并報表時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抵消無影響,但這會使控股公司投資收益按被投資公司收入扣除按資產賬面價值計量的成本和費用計算而得,而非按被投資公司收入扣除按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成本和費用計算而得。此外,對企業(yè)集團內部交易的未實現(xiàn)損益或推定損益,也不需要在母公司賬上加以抵消,調整投資收益和長期股權投資(見“推定損益”)。

這種方法不完全符合權責發(fā)生制的原則,使投資公司個別報表上的投資收益虛計,也高估了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我國財政部目前規(guī)定,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企業(yè)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采用簡單權益法處理。

2.不完全權益法的基本特征

不完全權益法有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投資在取得時以投資成本計價;

第二、投資企業(yè)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xiàn)的凈利潤或發(fā)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的帳面價值,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三、投資企業(yè)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xiàn)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投資的帳面價值;

3.簡單權益法的會計處理特征

1、購買股份時,長期股權投資按購買成本反映;

2、會計期末,把在被投資公司所享有的那部分凈損益(不需扣除內部交易形成的未實現(xiàn)損益)份額確認為投資損益,并相應調整長期股票價值;

3、收到股利時,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帳戶;

在簡單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帳戶余額=投資成本+享有的購買后被投資公司凈損益的份額-分得的股利;投資收益=享有的購買后被投資公司凈損益的份額-分得的股利。

當投資的公允價值大于帳面價值時,復雜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帳戶余額和投資收益均要小于簡單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帳戶余額和投資收益。從這一點講,此時復雜權益法更穩(wěn)健。

由于復雜權益法與簡單權益法最根本的區(qū)別在于是否攤銷購買時投資的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是否扣除內部交易形成的未損益,因此本文下面主要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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