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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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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nèi)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根據(jù)定期租船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備船員的船舶。

這一點是與光船租賃的主要區(qū)別,正由于出租人負責配備船員,因此也就必須負責船員工資、給養(yǎng)、船舶的維修保養(yǎng)、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險等費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權和管理權。而承租人則負責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貨物裝卸等費用,并享有船舶調動權和經(jīng)營權。

2、按約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據(jù)租期和船舶狀況來確定的,因此這與提單運輸,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約定用途使用船舶。

雖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約定運載的貨物,但前者通常只約定一個大的貨物種類而不詳細列明,而后者則約定具體的貨物種類。

3.定期租船合同的范本種類

較航次租船合同而言,定期租船合同是更為“自由”的一類合同,即幾乎沒有什么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范適用于定期租船合同,甚至有關船舶適航性的內(nèi)容也是完全依定期租船合同本身而定的。因此,定期租船合同項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要依據(jù)合同條款內(nèi)容來進行解釋。選擇一個對自己較為有利的租船合同范本作為定期租船談判的底稿,對船東和租船人都十分重要。

目前,國際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范本主要有以下三種:

1、紐約土產(chǎn)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該租船合同簡稱為“土產(chǎn)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國紐約土產(chǎn)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運界常稱此格式為“NYPE”(租約代號)。NYPE經(jīng)美國政府批準使用,故又稱“政府格式”(Government Form)。到目前為止,該格式經(jīng)歷了1921年、1931年、1946 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訂。現(xiàn)在普遍使用的是經(jīng)1946年10月3日修訂后的格式,即NYPE46,據(jù)業(yè)內(nèi)人士估計,大約有90%的定期租船合同是以NYPE46為藍本的。有人認為NYPE是租船人格式,但大多數(shù)人認為NYPE對租船人和船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訂得較為合理的,并沒有偏袒任何一方。

2、統(tǒng)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租約代號為BALTIME。此格式由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于1909年制定,最后修訂于1939年。BALTIME由于是船東組織制定的,所以在很多條款上比較維護船東的利益。

3、中國定期租船合同標準格式(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harter Party)

租約代號為SINOTIME1980,由于中國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較多地維護租船人的利益。

4.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訂有以下主要條款:

  • 船舶說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條款;
  • 交船(Delivery of Vessel)條款;
  • 租期(Charter Period)條款;
  • 合同解除(Cancelling)條款;
  • 貨物(Cargo)條款;Limits
  • 航行區(qū)域(Trading)條款;
  • 船東提供的事項(Owners to Provide)條款;
  • 租船人提供的事項(Charterers to Provide)條款;
  • 租金支付及撤船(Payment of Hire and Withdrawal)條款;
  • 還船(Redelivery of vessel)條款;
  • 停租(Off-hire)條款;
  • 船東的責任及豁免(Owners’Responsibilities and Exceptions)條款;
  • 使用與賠償(Employment&Indemnity)條款;
  • 轉租(Sub-let)條款;
  •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條款;
  • 新杰森(New Jason)條款;
  • 雙方互有責任碰撞(Both-to-Blame Collission)條款;
  • 戰(zhàn)爭(War Risks)條款;
  • 仲裁(Arbitration)條款;
  • 傭金(Commission)條款。

注:杰森條款在1936年COGSA(《海上貨物運輸法》)出現(xiàn)后演變?yōu)椤靶陆苌瓧l款”,其主要內(nèi)容為:當船舶因船長、船員或引航員的過失發(fā)生事故而采取救助措施時,即使救助船與被救助船同屬于一個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報酬,該項救助報酬可作為共同海損費用。

5.定期租船合同與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

綜上,可以看出其具有財產(chǎn)租賃合同和運輸合同的雙重性,因為承租人根據(jù)定期租船合同在一定時期內(nèi)取得對船舶的調動權和使用權。另外,承租人租賃船舶,在多數(shù)情況下是為了承運第三人的貨物,且合同中有許多條款是直接規(guī)定貨物運輸?shù)?,因此,它又具?a href="/wiki/%E8%BF%90%E8%BE%93%E5%90%88%E5%90%8C" title="運輸合同">運輸合同的某些特征。其與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主要是:

1、出租人地位不同。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讓與的經(jīng)營權,因此,在其承攬第三者貨物時,通常以自己的名義簽發(fā)提單交與托運人,承租人為承運人,他與托運人、收貨人具有最密切的合同關系,而出租人與第三人無合同關系。

另外,這種經(jīng)營權的區(qū)別,使得定期租船合同的船東(出租人)為了保證其船舶的安全,就會在合同中加入有關航區(qū),可裝運貨物范圍等航次租船合同中沒有的規(guī)定。

2、在營運成本方面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船方負擔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轉由租船人承擔,因而在定期租船中會有關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規(guī)定。

3、在時間損失上不同。

航次租船的時間損失由船方承擔,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關于裝卸時間的規(guī)定;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時間損失由租船人承擔,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有關于停租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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