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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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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步審計的概述

同步審計是指上級和下級審計機關對各自審計管轄范圍內相關的財政審計事項,或者同一審計機關領導下的幾個子級審計機關(如一個省內的幾個地級審計機關),對相同的財政審計事項,依據上級審計機關的統(tǒng)一部署和要求,在同一時間內實施審計的方式。是內部審計特有的一種審計形式。

同步審計有利于發(fā)現財政工作深層次方面的問題,由于同步審計面大,參審人員多,獲取的信息量大,因而經過綜合分析后提出的審計結果報告,對于宏觀調控領導決策更具參考價值。同步審計還有利于幫助下級審計機關提高財政審計業(yè)務水平,使下級審計機關根據上級的統(tǒng)一要求實施審計方案,在實踐中得到鍛煉。同步審計也有利于擴大審計影響,通過上下配合、協(xié)同審計,在較大范圍內產生審計震懾作用,有利于減少排除同級審計經常發(fā)生的行政干擾,從而克服審汁處理難的矛盾。[1]

2.同步審計的主要優(yōu)點[2]

同步審計的優(yōu)越性,其主要表現:

1、能有效地防止年終突擊花錢。由于進點早,掌握情況及時,它可以對臨近年終尚未撥出的資金實施監(jiān)督。入不能實現本級財政收支平衡,則對可以緩撥的預算支出就要堅決砍掉。

2、能有效地監(jiān)督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年底以前,是匯算清交各項稅收和其它財政收入繳庫的關鍵時期。審計中曾一再發(fā)’現;由于收入指標定得不高,稅務部門為防止來年提高基數,、往往一完成任務就停止收稅,有的送上門來也不收,嚴重的甚至整個第四季度都未收稅。同步審計可以提前發(fā)現,保證足額入庫,事后審計則無法做到。

3、監(jiān)督年終清理結轉的合規(guī)合法性。經常遇到的情況如預算收入埋伏于預算外不清理入庫;虛列支出暫存、以撥作支,以借列支等等。如果不能及時發(fā)現,等年度終了以后,涉及國庫存款的收支就只能推到下年調帳處理,從而影響到當年和下年決算的真實性。同步審計可以提前發(fā)現并糾正這些弊病。

4.監(jiān)督時間貫穿于決算編制工作的全過程,能防止工作人員因業(yè)務不熟等原因造成的差錯,保障決算準確上報匯總。同時發(fā)現問題隨時提出,隨時糾正,避免了事后審計時面對一個已經上級財政部門和本級權力機關批準的決算的被動狀態(tài)。

5、同步審計幫財政所需,受到各級財政部門歡迎,變過去找上門去審計為現在請上門來審計。

3.同步審計的目的[3]

其目的是為了能夠及時查出計劃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找出產生偏差的原因,不失時機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以供企業(yè)決策者參考,有效地保證企業(yè)計劃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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