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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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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部分收購

部分收購是指投資者向全體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收購占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總數(shù)一定比例(少于100%)的股份而獲得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2.部分收購的特點

1.部分收購是指收購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或投票權累計達到25%以上,但少于100%的股份或投票權的行為。

2.部分收購分為三個控制檔次,即控制權分別累計達到25%以上、50%以上、75%以上,每當達到或超過上述比例時須按收購合并行為處理。

3.部分收購方式的分類

1.重組按股式收購,即通過參與中國原有企業(yè)的重組,收購企業(yè)50%以上的股權,以達到控制企業(yè)經營管理的目的。

2.增資控股式收購,即在原有中外合資企業(yè)的基礎上,由外商增資擴股,中國不參加增資,相應降低所持股份,從而使外商由參股變成控股。

3.股票認購式收購,即外商對中國那些同時上市發(fā)行A股和B股或H股的公司,通過大量增持B股或H股的方式,達到參股或控股的目的。

4.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

部分收購的目的在于取得目標公司的相對控股權,而全面收購的目的則在于兼并目標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購,后者是兼并式收購。值得一提的是,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并不等于全面收購,因為部分收購也必須采用這種形式。向所有股票所有人發(fā)出收購要約,體現(xiàn)或強調的是目標公司股東的平等待遇原則。如果受要約人承諾售出的股票數(shù)量超過了收購人計劃購買的數(shù)量時,收購要約人還必須按比例從所有承諾人處購買。而全面收購則表明要約人欲收購目標公司所有股份的意圖。

另外,全面收購的結果也可能只獲得目標公司的達到法定比例的部分股份,這與部分收購只計劃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股份的情況是不同的。全面收購除當事人自愿進行的以外,多數(shù)屬于強制收購,當收購人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一定比例時,法律強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全面收購義務。我國《證券法》第81條規(guī)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免除發(fā)出要約的除外。

部分收購與全面收購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收購人所獲得的目標公司股份數(shù)額的不同。根據(jù)《深圳市上市公司監(jiān)管暫行辦法》第50 條規(guī)定,收購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 (1)部分收購是指收購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或投票權累計達到25 %以上,但少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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